9月24日,中國電訊公司華為的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被軟禁近三年後返回中國。當天較早時候,她從加拿大通過視頻在布魯克林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出庭。按照孟晚舟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所謂“暫緩起訴協議”(DPA),她承認自己曾就華為的伊朗業務誤導英國的匯豐銀行。
作為該協議的一部分,孟晚舟不必認罪。如果孟晚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美國對可在2022年12月撤銷對她的刑事起訴。
孟晚舟回國後受到了英雄歸來般的歡迎,她的獲釋被視為是“強大祖國”的一次外交勝利。
9月25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孟晚舟抵達中國之際表示:“事實早已充分證明,這是一起針對中國公民的政治迫害事件,目的是打壓中國的高技術企業。”
華春瑩說:“對孟晚舟女士所謂‘欺詐’的指控純屬捏造。”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雖然有罪與否是該由法院定奪的,但對於孟晚舟同謀欺詐銀行的指控,美國司法部為此出示了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其中包括一系列文件和有正式記錄的事件。
這些證據不是“捏造”的。而與此同時,儘管孟晚舟的律師稱他們掌握了能夠駁斥指控的證據,但他們尚未公開這些證據。
首先,了解一下這件事的背景。
2018年,與美國簽有雙邊引渡條約的加拿大應美國要求逮捕了孟晚舟。該事件讓本就日益緊張的美中關係陷入混亂,而渥太華則被夾在中間。中國迅速以間諜罪名義監禁了兩名加拿大公民,此舉被加拿大及其盟友國家譴責為“人質外交”。
這兩名加拿大人——前外交官康明凱(Michael Kovrig)和商人邁克爾·斯帕沃(Michael Spavor),在孟晚舟離開溫哥華的幾個小時前獲釋。該事件被一些西方媒體描述為“明顯的囚犯交換”。兩名先前被禁止離開中國的美國公民隨後也被放行。
北京和華盛頓均否認孟晚舟達成協議回國和“兩個邁克爾”重獲自由這兩件事有任何联系。不過北京將孟晚舟刻畫為美國為打壓中國崛起而扣押的人質。
儘管孟晚舟沒有認罪,但她承認美國司法部為欺詐指控所做事實陳述中的所有事實是“據她所知和所信是真實和準確的”。
這是達成這份暫緩起訴協議的其中一項條件。
“孟(晚舟)在簽署延期起訴協議時已對她在實施一項欺詐一個全球金融機構的圖謀中的主要作用承擔責任,” 美國司法部在9月24日的一份聲明中援引負責本案的紐約東區代理聯邦檢察官妮可·博克曼(Nicole Boeckmann)的話表示。
當中提到這家“全球金融機構”即匯豐銀行。華為和香港星通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星通)都在匯豐銀行持有銀行賬戶。美國堅稱星通是一家由華為控制的香港空殼公司。匯豐銀行為華為進行以美元結算的交易。
美國司法部指控孟晚舟誤導匯豐銀行,致使其相信星通只是華為的合作夥伴,促使匯豐銀行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批准了星通用於運營伊朗業務的美元交易,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製裁。
用於支持星通伊朗業務的美元交易中,包括一筆至少750萬美元的交易,用於支付與伊朗電信服務提供商合作的伊朗合同工。
路透社在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報導稱,星通的德黑蘭辦事處曾在2010年末提出在伊朗銷售美國惠普公司製造的“禁運”電腦設備。路透社還發現了顯示華為該公司密切關係的文件。
華為當時回應路透社稱,那筆交易未獲通過,並堅稱星通是其在伊朗的“主要當地合作夥伴之一”。
路透社的這些報導發表之後,匯豐銀行和其他幾家為華為提供美元業務的銀行向華為問詢其與星通的關係。華為再次聲明,星通是其在伊朗的業務合作夥伴。
2013年8月,在口譯人員的幫助下,孟晚舟在香港面對面地向匯豐銀行一名負責亞太地區事務的高管做了演示文稿(PowerPoint)說明,以回應路透社報導引發的質疑。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事實陳述,孟晚舟在其PowerPoint演示中表示,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商務合作”,並重申星通是“華為的商務夥伴”、在伊朗“與華為共事的第三方”。孟晚舟也告訴匯豐銀行這位高管,華為“曾一度是星通的股東”,但已經“出售了在星通的全部股份”。
美國司法部稱孟晚舟對匯豐銀行的上述陳述不屬實,稱華為實際上掌控星通。
美國司法部的事實陳述中稱,2010年到2014年間,星通所有的重大業務決策都由華為做出。星通的國家經理——業務主管——是一名華為員工。被星通僱傭的員工都認為他們是為華為工作的。
據路透社2013年的報導,星通於2007年5月提交的年度報表顯示,該公司於2007年2月由華盈管理(簡稱華盈)全資所有。而根據華盈的公司報表,其股份由華為的母公司深圳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所有。
美國司法部的事實陳述稱,2007年11月,華為實際上並沒有“出售了在星通的全部股份”,而是將星通的所有權轉讓給了同樣由華為控制的另一個實體,Canicula控股公司(簡稱Canicula)。在華盈將其星通股份轉讓給Canicula時,孟晚舟在華盈任秘書一職。
星通的公司文件記錄還顯示,孟晚舟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間擔任星通董事會成員,該董事會由華為員工組成。孟晚舟離開星通董事會後,該董事會成員仍舊是華為員工。如路透社在2013年報導中所寫的那樣,星通的前任和現任負責人看上去都是華為的員工,這兩人都有使用華為域名的電子郵件賬號,且都在華為的員工名錄中。
收到孟晚舟在香港所做的演示文稿說明的英文版之後,匯豐銀行決定繼續與華為的業務關係。美國司法部得出結論,正是因為孟晚舟歪曲了有關華為在伊朗業務性質的事實,才使得匯豐銀行被騙為其提供服務並繼續與其的業務關係,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製裁。
孟晚舟的律師團隊對美國司法部的這一說法提出了反駁。
華為及其兩家子公司 —華為設備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和星通 — 在孟晚舟被起訴時也被同時起訴。相關起訴書於2019年1月公佈。
美國司法部稱,“華為和星通被控銀行欺詐和合謀銀行欺詐、電信欺詐和合謀電信欺詐、違反《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IEEPA)以及合謀違反IEEPA。”
孟晚舟這個暫緩起訴協議的條件之一是她不能反駁美國政府的這個聲稱,即她“在實施一項欺詐一個全球金融機構的圖謀中的主要作用” 。
孟晚舟對美國司法部事實陳述的承認將如何影響美國針對華為和星通的案件仍存疑問。有法律專家認為,孟晚舟的這一承認不一定能在庭審中被美國司法部用來起訴華為。
胡安·莫里洛(Juan Morillo)是昆鷹律師事務所(Quinn Emanuel Urquhart & Sullivan, LLP)合夥人,他在該律所的華盛頓辦公室負責白領經濟犯罪辯護與公司內部調查的案件。他告訴路透社,華為可能會辯稱孟晚舟的這一協議是“勒索的產物”,意思就是,孟晚舟可能覺得自己是為了獲得自由而被迫簽署協議。
同樣,華為也可以說,公司既沒有簽署協議,也不受協議約束。
“我遇到過類似的情況,這會是華為的策略,” 莫里落稱。 “他們會說 ‘這是捏造的。這是敲詐勒索的產物,對我們根本沒有約束力’。”
另一位在紐約的律師查爾斯·斯蒂爾曼(Charles Stillman)告訴路透社,除非孟晚舟作證指控華為,不然她與美國檢察官的協議不會在法庭上站得住腳。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賦予被告“與指控他的證人對質”的權利。
“如果她不回來(回到美國),沒有人有機會對她進行交叉詢問,那就是不能採信的,” 斯蒂爾曼說。
今年6月,孟晚舟的律師們表示,美國對孟晚舟欺詐性誤導匯豐銀行的指控本身就是“虛假和誤導性的”。他們表示,他們掌握了匯豐銀行的電子郵件和其他企業檔案等文件,這些文件能顯示“沒有證據表明有針對匯豐銀行的欺詐行為。”
“(這些文件)表明,華為對星通的控制並未向匯豐高管隱瞞;星通與華為在伊朗業務的持續性質並未向匯豐高管隱瞞;匯豐內部風險評估是基於對真實事實的了解進行的;任何聲譽風險都是在匯豐高管知情的情況下被管理的,” 華為加拿大公司在一份聲明中寫道。
華為所指的上述文件沒有被公開。孟晚舟的律師通過先後在倫敦和香港起訴匯豐銀行而獲得了這些文件。
據英國的《衛報》報導,華為公司已與匯豐銀行就這項訴訟達成和解;在和解協議下,華為獲得這些材料,但這些材料“附帶保密條款”。
不過,受理此案的加拿大法官沒有允許在引渡聽證上使用這些文件。加拿大的檢察官聲稱這些證據更適合用於審判,而不是引渡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