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實簽署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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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實簽署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台灣行政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11月19日證實,《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經過兩年半談判後,已於兩星期前簽訂。

根據台灣外交部所發佈的新聞稿指出,11月5日台灣駐菲律賓代表處林松煥代表,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代表白熙禮(Antonio Basilio)在台北簽署了《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雙方漁政機關主管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長培瑞茲(Amadeo R. Perez, Jr.)均在場見證。

台菲雙方簽署的協定達成三項共識: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暴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在簽署協定後,雙方隨即依據協定第六條規定,於11月5日召開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會議,將“一小時前通報機制”及“三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等共識之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

陳保基表示,菲律賓方面為了避免在主辦APEC期間引發其他爭議,因此雙方達成協議延後宣佈協議的簽訂。根據台灣中央社報導,菲方官員透露,簽署後兩星期才宣佈是因為菲律賓對中國大陸的壓力以及國內政治環境考慮。

不過,台菲雙方在“鄰接區”問題上尚存在爭議,因此這部份暫時擱置,待明年上半年預訂召開的技術工作小組會議中繼續協商。

*臨接區爭議

菲律賓依照1958年的聯合國海洋公約,主張從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至24海里為“鄰接區”(或稱之為毗鄰區),並聲稱在鄰接區內不能捕魚,菲方可以登上台方船隻進行檢驗。

台灣方面依據國際法及各國經濟海域劃定通則,指出當地國只能管轄鄰接區範圍內的財政、關稅、移民與衛生業務,無其他事務管轄權。

由於菲方所認定的鄰接區與台方主張的經濟海域(領海基線往外推算12到188海里,經濟海域區內可捕魚)重疊,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故這次台菲簽署的協定無涉劃界,有關問題先暫時擱置。

台灣政府表示,目前台灣仍依照200海里經濟海域原則,主張台灣漁船有權在經濟海域進行捕撈,不會接受菲律賓對鄰接區的定義。

台灣外交部的新聞稿提到,台菲雙方2013年爆發“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後,隨即展開3次漁業會談及多次非正式協商,盼建立有關執法規範,有效解決台菲之間的漁業糾紛,並強調此合作協定符合馬英九總統提出的“南海和平倡議”所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精神與原則。

2013年5月9日,屏東琉球籍漁船廣大興28號在台菲重疊經濟海域作業時,遭菲律賓海巡公務船開槍掃射,台灣漁民洪石成遭射殺身亡,在當時台灣社會引發極大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