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n’t support HTML5
美國最高法院週一(6月14日)要求拜登政府就大法官們是否該聽取針對哈佛大學在本科招生中考慮種族因素的上訴發表意見。
如果該案件被最高法院受理,將給最高法院中佔多數的保守派大法官們一個結束“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 )政策的機會。這一政策旨在增加美國校園裡非裔和拉美裔學生的數量。
最高法院的這一舉動表明,九名大法官中至少有一部分人有興趣考慮是否聽取由“學生公平錄取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提出的上訴,該組織由反平權行動活動家愛德華·布魯姆(Edward Blum)創立。該組織就下級法院所做出的支持哈佛平權行動項目的裁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該訴訟指控哈佛大學歧視亞裔美國人申請者,違反了1964年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聯邦民權法案。
在最高法院中,目前保守派大法官以6比3的優勢佔多數。
據路透社消息,布魯姆在一份聲明中說,他的組織“仍然希望——不管(拜登政府)總檢察長的觀點如何——大法官們將批准審理我們的案件,並結束大學招生中基於種族的平權行動政策。”
路透社稱哈佛大學對此拒絕置評。
幾十年來,平權行動政策的使用經受住了最高法院的審查,其中包括2016年的一項裁決,案件涉及一名得到布魯姆支持的白人學生,她對美國德州大學(University Of Texas)的錄取政策提出挑戰。不過大法官們還是在裁決中縮小了平權行動政策的適用範圍。
位於波士頓的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1st 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去年11月裁定,哈佛大學在錄取過程中對種族的考慮並不是“超出允許範圍的廣泛”,而且是“有意義的”,因為它防止了本科生群體的種族多樣性直線下降。2019年,一名聯邦法官在經過為期三週的審判後也做出了有利於這所常春藤盟校的裁決。
作為世界上最負盛名的學校之一,哈佛表示,如果其平權行動政策被取消,非裔和西班牙裔學生的數量將減少近一半。哈佛大學的律師表示,哈佛大學“只以靈活和非機械的方式”考慮申請者的種族,在決定錄取哪些學生時,它不會自動偏袒某些種族。
布魯姆的組織在2014年提起訴訟,指控哈佛大學違反了1964年簽署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中的第六條款。該條款禁止在任何接受聯邦財政資助的項目或活動中存在基於種族、膚色或原居國的歧視。哈佛大學是一所私立大學,位於馬薩諸塞州劍橋市,它接受聯邦政府的資助。
據路透社報導,“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表示,其成員包括被哈佛大學拒絕的亞裔美國人申請者。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這些亞裔美國人的身份一直沒有公開。布魯姆說,他們所有人都在考試中拿下高分,並在高中時參加了課外活動,而且哈佛大學的律師團隊在訴訟期間詢問了他們中的許多人。
(本文依據路透社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