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興誠狀告國台辦宋濤、陳斌華恐嚇 反制“台獨”黑名單懲戒

位於台北的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指控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美國之音台北特約記者林乃絹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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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狀告國台辦宋濤、陳斌華恐嚇 反制“台獨”黑名單懲戒

台灣芯片大廠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週一(11月11日)宣布,計劃起訴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及發言人陳斌華。他表示,這兩人代表的國台辦在10月中旬將他列入「台獨」黑名單並實施懲戒,已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並違反了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民族自決權」精神。在台灣律師看來,面對中國發動的「台獨」法律戰,台灣應依法反制,至少起到宣誓作用,以促使中國遵守國際規則。

曹興誠週一攜律師團隊召開國際記者會,正式宣布對中國國台辦宋濤和陳斌華提起訴訟。他表示,作為中華民國國民,他將採取法律行動,捍衛台灣人的自決權和民主自由體制,以反擊國台辦在10月14日將他列入「台獨分子」的黑名單並實施禁止入境中國和其他等懲戒。

曹興誠在記者會上說:「今天中共拿我們維護台灣主權,把它醜化成台獨,甚至(施)加以無聊的罪名、恐嚇我們,已經違反了我們中華民國的刑法,所以說,(我)正式對他提出控訴,你一個外國、一個中共國無權恐嚇我們(台灣)、無權來想影響我們的生命安全和自由。」

台灣芯片大廠聯電的前董事長曹興誠星期一(11月11日)在台北舉行記者會,聲稱將對中國國台辦提出刑事自訴,反制國台辦的台獨黑名單制裁(美國之音台北特約記者林乃絹拍攝)

曹興誠的訴訟在台灣法院的可行性

他的代理律師鄭文龍表示,曹興誠將正式對宋濤和陳斌華提出刑事自訴,指控兩人涉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鄭文龍解釋,台灣法律分就行為地和結果地管轄犯罪行為,其中,國台辦通過記者會發布對曹興誠的台獨懲戒屬行為地,而曹興誠在台北接收到此一懲戒通知屬結果地。因此,依法論法,兩人構成恐嚇違害安全罪的要件若成立後,台灣的法院就有法定管轄權。在此案未來十年的追溯期內,只要宋濤和陳斌華兩人一入境台灣,台灣的檢調系統應可依法發布通緝並逮捕到案。

他還說,聯合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賦予各民族自決權,在此原則下,各國人民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經濟文化發展,而中國身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國台辦的台獨懲戒明顯違反此一國際公約,應受到國際社會譴責。

鄭文龍還表示,若時機成熟,曹興誠未來也考慮赴美循「外國人侵權請求法」,對宋濤和陳斌華提出訴訟,但目前暫未考慮赴國際法庭,因為訴訟難度較高。

另一代理律師劉繼蔚則說,中國對台的文攻武嚇已從政治層面的象征性對抗,擴大到波及如曹興誠等一般公民的實質權益。他呼籲,宋濤和陳斌華兩人也不應躲在中南海和中國的保護傘下,逃避台灣法律可能施加的制裁。

劉繼蔚在記者會上表示:「中國把這樣的(政治)威脅行動擴張給予每一個人,(這)完全違反基本人權的保障,已經涉及到我國(台灣)刑事犯罪的行為。不管中國基於什麼樣的理由,這個案子在程序上,(不管)被告會到庭接受審判?我國能不能真正對他(們)施以刑法?法院都沒有拒絕授予(承辦)這個案件的任何空間。」

台灣法院受理訴訟的法律依據

不過,鄭文龍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直言,唯有宋濤和陳斌華入境台灣,此案才會具法律效力,以目前台海局勢之緊張,兩人入境台灣的機率不高。

鄭文龍還指出,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若赴國際法庭提告,原告資格可能面臨質疑,且國際法庭的仲裁結果也往往不具強制力,訴訟的宣誓意義高於實際成效。

鄭文龍告訴美國之音:「它最起碼是一個法律上的宣誓,類似『參考意見』的一個模式,所以,台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於曹興誠的訴訟案,位於台北的台大法學院退休教授陳志龍分析,他的律師團選擇訴以普通刑法的「恐嚇」罪,並採法院自訴程序,未來法院一旦受理,將進入公開審理,等於避開偵查不公開的困境,將有利於曹興誠建構論述。

陳志龍告訴美國之音:「(台灣刑案)偵查階段是不公開的,他(曹興誠)對媒體都沒有辦法舉行記者會,(未來若立案),直接進入刑事自述程序,他就可以在法庭上講他的意見。」

就管轄權問題,陳志龍補充道,中國將台灣視為其管轄領土,但中華民國憲法尚未更改「固有疆域」的表述,因此從憲法角度來看,中國仍屬中華民國的管轄範圍。這意味著,即使兩岸對「一中」解釋不同,台灣法院在法律上仍有權追訴並審判在大陸發生的案件。

一名因議題敏感、不願具名的台灣檢察官也告訴美國之音,中華民國憲法的司法審判權可及於大陸地區,且宋濤和陳斌華的行為確可能構成恐嚇罪,台灣有法源調查,兩人可能會爭辯其行為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權下的依法行事」,以此抗辯或爭取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