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n’t support HTML5
新加坡法院2月21日對范國瀚非法集會,拒絕在警方的口供書上簽名的罪行做出判決,處以罰款3200新加坡元。
范國瀚是新加坡的一名社運活動人士,2016年在他組織的一次小規模集會上,邀請香港學運人士黃之鋒通過Skype視頻方式發表演說。
范國瀚通過律師表示要對法院的判決進行上訴。法官裁定范國瀚以8000新加坡元保釋。范國瀚表示,如果上訴失敗,他寧可坐牢16天,也不會交納罰款。
新加坡警方表示,范國瀚組織的集會沒有獲得警方同意,違反了新加坡的《公共秩序法》。新加坡法院今年早些時候判處范國瀚罪名成立。
根據新加坡刑法的規定,所有集會必須事先得到政府批准,且只可以在指定地點進行,若有外國人參與,或使用非認可的語言,都要再額外申請。
對於新加坡法院的判決,香港學運認識黃之鋒對香港自由新聞表示,這一判決結果“令人尷尬,是一個可怕的不公。”他說:“我想表達我對范國瀚堅持他的價值觀的尊敬和欽佩,希望新加坡人民有一天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和民主。”
新加坡法律規定,未經許可組織公共集會,初犯者可被處以罰款5000元新幣(約合3650美元),對於累犯者的罰款可達1萬新幣或者最高6個月監禁,或者罰款、監禁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