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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 - 美國最高法院星期三聽取一個與大學招生政策族裔因素有關的重要案件。
這宗案件源於2008年。當時白人學生阿比蓋爾費舍爾(Abigail Fisher)申請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未被錄取,因為她的高中成績未達到前10%,而該校招收的75%的學生要符合這個條件,剩下的25%的名額保留給予其他包括有特殊考慮因素的學生。
不過費舍爾認為她的成績符合剩餘的25%錄取名額條件但仍未被錄取,而一些比她成績低的少數族裔學生卻被錄取了。
她後來將學校告上法庭,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成為一起引發高度關注的案件。
2013年最高法院決定將案件退回到上訴法庭要求重新考慮。
後來上訴法庭認定德州大學的招生政策並沒有違法。
最高法院今年6月決定再次聽取這宗案件本身就是一個重要決定,也再度激起了兩方就平權措施的爭論。
亞裔關注平權法動向
美國亞裔團體也非常關注案件發展,因為亞裔也常常指控一些大學實行種族配額,使得亞裔學生受到歧視。
一些亞裔社團今年向教育部和司法部提出行政申訴,要求調查哈佛大學招生政策中的族裔背景考慮將很多優秀的亞裔學生排除在外,可能違反了1964年美國民權法案和憲法第14修正案保護的族裔平等。
教育部7月間駁回了這項申訴,理由是這項申訴和目前一宗尚未結束的訴訟案的依據類似。
2014年11月,學生促進公平招生政策組織(Students for Admissions)提出了法律訴訟,控告哈佛招生政策對亞裔學生不公平;哈佛大學律師提出動議,要求將案件推遲到最高法院就費舍爾案作出裁決後進行審理。
批評人士說平權法案的本意是照顧少數族裔,但是卻導致許多學業優秀的亞裔學生反而不能錄取。因此平權法案不僅引起白人不滿也受到很多亞裔團體和個人的抗議。
平權法案與最高法院裁決
最高法院未來就費舍爾訴德州大學案不管做出甚麼樣的裁決,都會對平權法案以及美國大學招生政策產生深遠影響。
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直譯‘肯定性行動’)是美國1960年代民權運動的產物, 目的是幫助曾遭受歧視的族裔,在教育和就業領域得到種族配額。
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個里程碑裁決是1978年的白人學生巴克訴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案。該校當時設定配額,100個學生名額當中保留16個位置給予少數族裔。
這宗案件最後由最高法院裁定巴克勝訴,但同時裁定學校招生時可以有條件地考慮種族因素,並且否定了硬性配額的做法。
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就教育領域平權法作出重大裁決,九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票數維持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招生時考慮族裔因素,保持多元化學生結構;但同時以六比三否決了該大學本科招生時給黑人、拉丁裔、美印第安人背景的學生加20分的做法。
當時的大法官之一桑德拉奧康納支持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的招生政策,不過她說了一句至今被廣為引用的話:“希望25年以後我們將不再需要用族裔照顧的做法來實現這個目標。”
大法官認為密西根大學本科學院給予少數族裔加分的做法違反了憲法保護的平等權利。
密西根州2006年通過全民公決,修改州憲法,禁止以種族、性別、國籍為基礎的優待政策。
2014年,最高法院以六比二裁定維護密西根州禁止公立大學招生以族裔為考慮因素的修憲案。
這項裁決被認為是執行了數十年的平權政策所遭遇的挫敗。
六名大法官判定密西根州的修憲案有效。大法官的多數意見認為,除非是蓄意歧視,涉及少數族裔的政策應該由選民而不是法庭來決定。
大法官埃琳娜卡根因為在聯邦司法部任職期間曾處理平權問題而回避。另外兩位女性大法官索妮婭索托馬約爾和魯思巴德金斯堡發表了異議。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寫道,“制止以種族為基礎的歧視的方式是公開和坦率地談論種族話題,並且在應用憲法時注意到幾個世紀的種族歧視所造成的不幸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