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港大生首被控國安罪“宣揚恐怖主義” 承認交替控罪獲撤控續押後求情

3名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撤銷《港區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的香港大學學生(左起)杜林丞亨、郭永皓及容頌禧。(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前年7月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的議案,4名出席會議的前學生會領袖,首次被控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星期一在區域法院正式開審。4人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的交替控罪,國安罪獲撤控,法官押後星期四求情。法官表示,各被告都是有光明前途的年青人,要向他們判刑感到傷心。法官要求辯方釐清某些法律觀點,聆訊押後至下星期三。有大律師分析,控方將案件安排在區域法院審訊,可能是不想有陪審團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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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大生首被控國安罪“宣揚恐怖主義” 承認交替控罪獲撤控續押後求情

2021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周年,50歲男子梁健輝懷疑對社會及警察的不滿,並反對國安法實施後影響港人的自由,當晚約10時在香港島鬧市銅鑼灣崇光百貨正門外,突然從背後用刀刺傷一名28歲機動部隊男警。梁健輝隨後以刀刺心臟自殺,事件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港大學生評議會感激”刺警議案 4學生領袖被捕

事發後有香港網民以“烈士”、“勇者”稱呼梁健輝,甚至有不少市民前往案發地點獻花及鞠躬,亦有親政府網民稱梁健輝為“恐怖分子”。

香港警方將本案定性為“孤狼式恐怖襲擊”,並批評部分網民公然明目張膽的支援嚴重暴力違法行為,重申警方絕不容忍任何人為達到目的而訴諸暴力。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事後召開緊急會議,通過議案對梁健輝的逝世深表悲痛,並“感激”他為香港作出的犧牲。

4名案發時18至20歲的港大學生會前領袖,包括學生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以及兩名前評議員杜林丞亨和容頌禧,一個多月後被警方拘捕,首次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以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作為交替控罪。

4被告承認交替控罪 宣揚恐怖主義罪獲撤控

案件星期一(9月11日)在區域法院正式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謝沈智慧處理。4名被告在開庭時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即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但各被告否認《港區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

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毋須處理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不過,法官認為既然各被告已承認交替控罪,“宣揚恐怖主義罪”應予以撤銷,最終下令撤銷相關控罪。

大律師指區院最高刑罰7年 撤控安排合理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國安法下“宣揚恐怖主義罪”的刑罰,情節嚴重是判處監禁5年以上10年以下,而4名被告承認的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由於控方選擇在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因此,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後,國安案件被撤控的做法是合理的安排。

蕭志文說:“區域法院所有的量刑上限是7年(監禁),所以當控方選擇在區域法院、因為是控方決定在哪裡進行審訊的,在區域法院的時候就已經定了,就算最高都好、都只可以7年,實際運作上,變成其實在這個基礎之下,(兩條控罪的刑罰)分別就不大的。”

控方安排案件區院審訊 或不願有陪審團

蕭志文表示,“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的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他估計控方將案件安排在區域法院審訊,可能是不想有陪審團參與判決。

蕭志文說:“不排除,我沒有說一定是,考慮因素就是說在區域法院(審訊)不會有陪審團,是由法官決定(定罪及刑罰),在高等法院的話當然可以有些情況(國安法案件)可以不要陪審團,但是基本上都需要由陪審團去裁定是否有罪的,所以為何這麼多明知那些暴動(案)的情況可以判十年(監禁),為甚麼在區域法院處理不上去高等法院呢,有部份人認為吧,可能根本就是不想給市民(陪審團)去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因為一個裁定是否有罪,那個決定是不受、即是法庭不能去斟酌這件事情,不可以問為甚麼你判它(被告)沒有罪呢﹖法庭不可以這樣問陪審員,所以陪審員亦都不用將它們的決定向法院或者任何人交待,所以有人就說相信可能是不想讓市民去判(決),甚至可能放了那些被告。”

蕭志文表示,控方安排一些刑罰可以高於7年的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可能阻嚇程度不足夠,他認為某程度上亦不能夠彰顯公義。

蕭志文說:“問題就是說如果你的(控罪)刑罰是重的,那條控罪是(嚴)重的,那麼概念上嚴重的案件為何要去高等法院處理,就是因為嚴重的案件我們需要市民(陪審團)的良知、市民的理解、理性去考慮,而不是由法官、單單法官考慮,彰顯最公平、最公義的情況並不是由法官考慮的,最嚴重的案件由高等法院處理,就是因為有陪審員這個是制度上設定是這樣的,我只可以(這樣)說。”

法官不滿控方審情撮要文法錯誤自行修改

本案以英文審理,星期一開庭時由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負責讀出案情表示,2021年7月1日,男子梁健輝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刺傷警員其後自殺,港府事後發表公開聲明將事件定性為“孤狼式恐怖襲擊”。

法官打斷李庭偉宣讀案情,嚴詞批評整份案情撮要的文法很差,甚至不知道該從何修改,最後由法官讀出案情。

案情表示,作為評議會主席的首被告張敬生,7月5日向成員發出電郵,通知他們出席兩日後的緊急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討論“梁健輝的逝世”。

案情續指,張敬生在會上首先帶領眾人為梁健輝的“犧牲”默哀,其後由時任學生會會長、次被告郭永皓發言形容梁健輝為“烈士”,他的逝世可比擬從太古廣場墮下的梁凌杰,希望透過議案哀悼他,並將此記載在港大學生會歷史上。第三被告杜林丞亨和議。第四被告容頌禧其後發言表示,事件發生在絕望的一年,邀請與會者就議案發表意見,議案最終獲得通過。

杜林丞亨接着發言表示,每一位香港人、香港大學學生都應記住真相以及“盡做”,他又表示警方以各種理由打壓市民表達哀悼,希望每位都能謹記梁健輝“為港犧牲”。容頌禧進一步發言表示,向梁健輝表達最高敬意,形容他彰顯“人性最好的一面”。

保安局及港大校方譴責後學生回撤回議案

案情又表示,保安局以及港大校方先後發表聲明譴責議案,郭永皓7月9日凌晨召開記者會,讀出學生會的道歉信表示,會方無意鼓勵任何非法行為,並表示學生會成員、出席記者會的評議員即時辭職,議案亦將會撤回,當日張敬生沒有出席記者會,翌日港大評議會召開緊急會議撤回議案。

警方7月16日到香港大學蒐證,並於8月18日拘捕4名被告。張敬生承認由他召開緊急會議並草擬議程,並在議程加入討論梁健輝的離世,認為事件值得討論。張敬生又表示,因為他要保持中立不會阻止與會者發言,但過往他曾經阻止與“國家統一”相關的討論。本案而言,他承認處理上不夠敏感,沒有阻止評議員就議案發言,對此感到十分後悔。

讀畢案情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星期四(9月14日)求情,控方不反對4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擬呈交新修訂案情 法官嚴詞斥責拒絕

星期四開庭時,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的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星期一休庭後作出修改。

法官謝沈智慧嚴詞斥責表示,星期一開庭時已經在法庭上讀出加上法官本人修改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的做法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表示,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這種情況,拒絕接納控方新修訂的案情撮要。

法官表示,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是“beyond help”(沒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的時候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她強調絕對不容許如此文法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如果要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

法官表示,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的內容都有文法錯誤,她認為撰寫的人應該學習如何寫信。法官又表示,多封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各被告更新的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程。

法官認為相關內容將責任置於法庭的肩上,其實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法官表示,各被告都是有光明前途的年青人,要向他們判刑感到傷心。

法官要求辯方釐清某些法律觀點,聆訊押後至下星期三(9月20日)繼續處理求情,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大律師指控方案情要法官親自修改不理想

大律師蕭志文表示,控方案情撮要到開庭的時候由法官親自修改,情況相當少有,甚至連控罪元素都搞不清楚,他認為情況不理想。

蕭志文說:“這個到是個似乎不是手民之誤,從內容到文法有問題,即是連法官都這樣評論的話,我就覺得比較過份了,即是說那個情況不但是草擬的問題,而是翻譯或者甚至是草擬那個控罪、寫下案情那部份都有問題,其實如果控罪本身那個控罪元素,或者那個被告做了些甚麼令你(控方)決定告,這裡都搞不清楚的話,我就覺得情況比較不理想,應該正常就是如果控方見到有錯誤可以申請更改的,就算是認罪之前有這個情況,通常就會同辯方交待一下,控辯雙方明白就會得悉控方會更改(案情撮要),辯方不反對這樣就是明白的,法官就接納這個更改,而很少就是控方又不知道、法官看到要求自己來改,(法官)改完之後現在控方又再改,這樣你(控方)想怎樣呢﹖去到甚麼地步﹖即是如果不停沒完沒了地改的話,那麼當日的聆訊你想怎樣呢﹖還是要回去問拿法律意見之後才再來(聆訊)﹖所以這個情況不理想法官這個關注或者這個憤怒,我只可以說明白。”

評論憂反映移民潮下法律界人才流失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本案到開審的時候由法官因為英文文法錯誤百出,而親自修改控方的案情撮要,情況並不常見,他擔心可能是反映移民潮下香港法律界人才流失的情況,如果香港法律界的英文水準大幅下降,他憂慮難以維持普通法的體制。

譚美德說:“很可能是一些專業人士包括律師都走(移民)了,而普通法是很講累積經驗,因為你全部用案例的,而在案例當中你都牽涉到就是你(控方)寫那張

‘狀紙’(案情)到底怎樣做,如果你(法律界)走了那麼大批專業人士的時候,到底現在做那一批有沒有之前的”師承制”的時候,是不是跟得足、是不是跟得到(有經驗的師父),或者做得到普通法那個規範底下的一個審訊呢﹖這個其實我們現在見到好像不太像啊,如果是的話不太可能法官會有一個這麼難聽的話出來,以往很少(這樣的情況),法官會訓斥一些不恰當的行為,但是用到這麼極端的字眼,就是比較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