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n’t support HTML5
7名被控去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反修例示威參與暴動的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星期六(10月31日)表示,不能單憑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抓到,加上逃匿,就斷言他們一定參與了暴動。他又指出,不應將穿著黑色衫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否則有機會冤枉無辜。他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香港多家媒體報道,法官宣讀判詞之後,法庭響起掌聲,眾人激動落淚。
事情的起因是,香港民間人權陣線2019年舉辦過數十萬人上街的和平遊行之後,申請在8月31日再舉辦和平集會遊行,但獲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香港民陣經過上訴無效之後,引發8月31號許多憤怒的民眾自行上街,到晚上與警方產生衝突,有多人被捕。其中八人被控暴動罪,包括當日在場觀察和勸喻示威者保持冷靜的社工陳虹秀,但她早前已因表面證據不成立而獲得釋放。其餘七人年齡在20至27歲之間,包括據報自僱人士的余德穎、學生賴姵岐、計算機程序員鍾嘉能、廚師龔梓舜,以及據報無業的簡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證成立而須受審。
控方此前的控詞指7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也顯示他們畏罪。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星期六上午的判詞中指出,控方的最大問題是無證據顯示各被告被捕前的作為,未能在毫無疑點情況下,證明各被告參與暴動。他指出,案發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不排除當中有人想在現場見證歷史。若相關市民不希望被誤認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的。而在場人士因為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防護裝備,也是可無可厚非。
參與暴動是香港警方控告涉及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人士最常用的罪名。而7名人士被法官裁決控罪不成立,星期六當庭釋放,被認為是港警這一慣用做法所遭遇的挫敗。 7人被當庭釋放也是反修例以來,同一起被控暴動罪名不成立案件中人數最多的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