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週三(9月23日)就香港民主派活動人士黃之鋒要求法庭就其去年參加區議會選舉被取消資格一事進行司法覆核的訴求作出裁決。法官認為,黃之鋒在這個事情上選錯了法律程序,因此不予受理。
法院還要求黃之鋒支付訴訟費。
已經解散的香港泛民派組織香港眾志原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南區區議會選舉。但選舉主任因他推動“民主自決”而取消了裁定他的提名無效。
今年23歲的黃之鋒在去年舉行的那次區議會選舉中是唯一一個被取消候選人資格的參選人。
事後,黃之鋒向法院提出訴狀,要求進行司法覆核,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
黃之鋒對這個裁決表示失望。他指出,選舉申訴只能夠處理選舉中的程序問題,空間非常有限,不能處理選舉主任是否存在濫權和違憲的問題。
黃之鋒還表示,法院在裁決他的這個案子時作風保守,不利於民主發展。
黃之鋒表示,他將與律師商量後再決定下一步做什麼。
黃之鋒在談到他主張在香港舉行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全民公投的目的時說,是為了讓港人能夠對香港未來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但他表示,自己從來都不贊成香港獨立。
香港媒體報導說,香港高院法官周家明(Anderson Chow)在解釋拒絕受理黃之鋒的訴狀時指出,黃之鋒應當做的不是要求法院進行司法審核,而是提出選舉申訴。法官的意思是,黃之鋒錯用了法律程序,而不予受理。
黃之鋒在2012年和2014年還是十幾歲的時候參與領導了香港的抗議示威活動,並因此而聞名國內外。
他和另外11名反對派候選人在原定9月份舉行的香港立法會選舉中被取消了參選資格。選舉委員會官員稱,取消這些人的參選資格是因為他們圖謀顛覆政府,危害國家安全。
林鄭月娥以病毒大流行為由把這次選舉推遲一年舉行。
但一般認為,林鄭月娥是因為害怕建制派在目前形勢下難以贏得選舉而把選舉推遲到明年9月份的。
北京在今年7月在香港強推國安法,其一個主要目的就是把反對北京和港府的香港民主派排除在9月立法會選舉之外,以確保建制派對立法會的絕對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