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5月10日通過修訂“法律職業者條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港版國安法”案件先要取得行政長官的申請許可及證明書。外界普遍相信,此舉是針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計劃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抗辯。有香港大律師質疑,此舉將導致香港特首的決定凌駕於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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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5月10日以舉手形式表決通過“法律執業者修例”,要求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港版國安法”案件,先要取得香港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這意味著,海外律師要參與國安案件,除非特首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會獲得認許。
律政司:修例有效應對潛在國安風險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例有效落實中國全國人大常委釋法精神,應對潛在國安風險。他稱,港府珍視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但必須與維護國安安全的凌駕性考慮,取得平衡。
法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表示,“港版國安法”以中文撰寫,海外律師不了解香港社會環境,難以讓人信服能夠處理國安案件。他說,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期間將可接觸到國安機密文件,包括國安處調查報告,屬於外國情報部門感興趣的內容,將大大增加洩漏國家安全機密的風險。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停刊的《蘋果日報》三家相關公司被當局控以“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四項罪名。
黎智英促法院宣佈釋法不影響聘海外律師
黎智英去年獲香港終審法院批准,就國安法案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辯護。隨後,中共全國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作出解釋,表明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擔任港版國安法案件辯護人,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今年2月,黎智英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庭宣佈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歐文,或者就能否聘用歐文或其他海外大律師代表抗辯向特首申請證明書。
香港民意研究所前副行政總裁鍾劍華對美國之音表示,港府修改法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港版國安法”案件,很明顯是把矛頭指向黎智英。
鍾劍華說:“黎智英涉及的問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它(北京和港府)要集中火力對付黎智英,甚至不排除會把黎智英帶到中國大陸受審。它不想讓外國的法律界、政界有任何機會亂講,或者知道更多。將來法庭審訊說不准會有很多限制。北京考慮到面子,不想場面變得太難看、太張揚。同時也要表明,涉及國際安全的問題不容外界說三道四。”
鍾劍華相信,港府是顧及國際影響,才沒有“一刀切”禁止非香港註冊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
鍾劍華說:“這次修例首當其衝的會是黎智英,相信沒有其他人受到影響。問題是,香港不少海外企業都有自己的法律團隊、顧問。若港府在聘請海外律師問題上一刀切,往後受到影響的將不僅是國安法案件。若法例過於極端,必將動搖國際社會,尤其是商業機構的信心。北京仍然對外宣傳,香港有‘一國兩制’,是國際金融中心,也確實希望香港繼續引進外資,以及為那些在美國未能上市或者退市的(中國大陸企業)提供融資的門戶。”
接受美國之音專訪的香港大律師蕭志文介紹說,目前沒有本地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參與香港各類案件,必須經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批出一次性的“短期執業證書”。現在港府卻改變了這套制度,直接導致涉案人選擇範圍變小。
大律師憂特首作批示將為所欲為
蕭志文說:“在外國,有些大律師專門研究不同地區的憲制、法例,專門研究不同司法管轄權之下產生的問題。修改法例將導致被告的選擇範圍變小。某程度上,少了選擇意味著沒有以前那麼公平。”
非親北京陣營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在大會上發言時表示,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可體現香港國際城市地位和司法制度開放,認為行政長官審批時,應有公開的審核准則,以增加透明度,消除港人疑慮。
大律師蕭志文卻擔心,香港特首將來作出決定時會為所欲為。
蕭志文說:“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這等同行政決定凌駕於法院的裁決。法院將不能‘說不’。行政長官甚至不需要交待自己的決定是基於什麼因素、原則。他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反正我不批就是不批。”
蕭志文說,目前港府以“應對潛在國安風險”為由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但是先例一開,難保將來不會擴大至所謂涉及國家利益的民事或經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