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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菲南中國海仲裁案最後裁決的一步步臨近,有關中國如何應對不利裁決的討論一直不斷。有人甚至提議,如果裁決不利中國,中國應該索性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稱《公約》),但是,也有學者指出,退出《公約》,不僅會令中國國際形象受損,也會讓中國喪失根據《公約》獲得的許多利益。
德國學者:中國可以退出《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17條的規定,締約國可以給聯合國秘書長書面通知退出本《公約》。在菲律賓對中國就南中國海提出強制性仲裁之初,就有人建議中國可以退出《公約》。德國波恩大學國際公法研究所所長斯特凡‧達戴文波特(Stefan Talmon)今年3月在中共黨媒《人民日報》旗下的《環球時報》英文版上的一篇文章“仲裁後,中國可以退出《公約》”,(Denouncing UNCLOS remains option for China after tribunal ruling)再次引發相關的討論。
塔爾蒙說,雖然退出《公約》不會影響國際仲裁庭就菲律賓提出的南中國海所作的裁決,裁決對中國依然有效,但是“中國未來卻可以不再受越南、印尼、馬來西亞有關南海以及日本有關東中國海的類似訴求的約束。” 《公約》規定,退出行為在發出廢除通告一年後方能生效。
他還說,退出後,中國還可以繼續享有《公約》所帶來的大多數的有利條件,因為《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都已經被視為習慣國際法的組成部分。
他特別指出,不過,退出後的中國也會損失一些利益,比如,將不再享有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席位,不再向大陸架界線委員會派駐代表,也不再是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成員國。中國可能根據習慣國際法來主張對外大陸架及其資源的權益,但其能源公司會被排除在勘探和開發活動之外(除非它們是由另一締約國注冊和資助)。
中國學者:退出將讓中國國際形象受損
但是,中國在華盛頓設立的智庫中美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洪農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說,中國不應該考慮這個思路,因為除了喪失《公約》帶來的很多利益外,這還將有損中國的形象。
他說﹕ “中國當時選擇加入《公約》的時候實際上有過全盤的考慮。就算退出,還有一年期,也不能阻止別的國家提起法律程序的問題,同時對你的有責任、有擔當、願意負起國際責任、願意遵守國際秩序的大國形象,肯定也是有損害的。”
中國學者:建設“海洋強國”不能放棄《公約》
中國官方的中國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葉強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說,中國不能因為一個“南海問題,一個南海仲裁案, 因為《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可能在程序上有些漏洞,更容易被週邊一些國家利用就退出《公約》”,他說,中國建設“海洋強國”的國家戰略需要《公約》的保障。
他說﹕“因為《公約》它規制的不僅僅是南海問題,它被稱為‘海洋憲章’ ,實際上,它對全世界的海洋治理、對未來海上通道的安全、海上合作、 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的國際保護等很多方法面面的都做了很多規範。現在我們只看到的南海爭議和東海爭議。中國建設海洋強國的國家戰略提出,這就意味著未來中國一定在全球海域範圍內,都要享有公約賦予的合法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應該遵守《公約》締約方的義務。”
值得提出的是, 現在中國和日本、中國和南韓在處理東中國海問題上,主要依靠《公約》作為重要的法律依據。
新加坡學者:不能阻止越南等國的法律行動
針對德國學者塔爾蒙的提議,新加坡國立大學國際法中心研究員達亞拉‧達戴文波特(Tara Davenport) 在日本《外交官》雜誌撰文直接反駁,認為中國不應該退出《公約》。
她說,退出這個歷時九年達成,由320個條款和九個附件組成,並有167個國家(包括中國、俄羅斯和歐盟)簽署的這樣一個“海洋憲章”不應該是衝動的行為。她指出,退出《公約》不僅不能解決與菲律賓的問題,甚至也不能阻止其他國家的類似法律行動。
她說,因為退出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後一年才生效,在這一年期內,沒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越南、印尼和日本等國國家採取類似的行動。
這個在歷史上已經有先例。因此,她認為,退出非但不會阻止他們,甚至會加速他們的行動。
至於深海礦產資源和外大陸架礦產資源的開採權的喪失,她說,對中國來說,喪失的不僅僅是商業利益,而且是戰略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