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蒙面”說什麼?為何被指侵人權?

  • 海彥

一名示威者戴著蓋伊·福克斯面具參與香港2019年10月1日的抗議活動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0月4日下午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週六(10月5日)零時零分生效。根據這個被外界稱為禁蒙面法的規例,任何人身處受規管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或非法集結(包括暴動)或未經批准的集結使用可能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有律師表示,港府作為非“主權在民”的政府制定新的限制市民基本權利的法例,是對港人人權的進一步侵害。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週五宣布訂立受到親中建制派支持的禁止蒙面規例時辯稱,雖然是引用緊急規例,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反蒙面的打擊對像是使用暴力人士,明白有人有合理需要配戴口罩,強調有豁免條款,已取得適當平衡。

她還強調,反蒙面是以規例方式進行,屬附屬法例,以先訂立後審議進行,在立法會月中復會後,會將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蒙面的定義包括使用面罩或其他遮掩面部的物品、顏料、任何可阻止識辨身分的物品。訂立反蒙面法的目的,是為了阻嚇非法暴力行為、協助執法部門蒐集證據。

他表示,禁止蒙面的3個場合,包括在50人以上的集會或30人以上的遊行、通知了警方並獲得批准的活動;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是警方禁止和反對的集會遊行;非法集結或暴動。在以上3個場合禁止蒙面,違例者經定罪,可被判囚1年及判罰2萬5千元。

該法例還規定,警務人員可以在任何公眾場合截停任何人士,要求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份。如該人士不遵從指示,最高可以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但是,李家超表示,有3種情況可獲豁免,包括專業人士、為個人人身安全理由需要蒙面,例如記者;因應宗教理由;及醫學健康的理由。

社會上有聲音質疑,蒙面法推出後,警方將如何執法,以及為何警方能夠蒙面執法。李家超表示,沒有暴徒犯法,就沒有警察執法,認為禁蒙面法是針對激進示威者,不應將焦點放在警方身上,又指警員公開警員編號,是“放棄特權”。

港府依據緊急法出台禁蒙面法,觸發港人更激烈的抗爭,從周五下午至深夜,全港至少14個地區爆發大規模的激烈抗議,暴力程度明顯升級。

香港知名律師黃國桐星期五下午對美國之音表示,港府不用回應民意的方式解決衝突,反而再出台禁蒙面法,限制市民的基本權利,是對港人的進一步嚴重侵害。

他說:“定性也是它(警方),抓人也是它,這就讓人感到很不公平。他們說這個是非法集結就是非法集結,不批准你游行就不批准你游行。所以,這些(蒙面)限制是限制了我們的人權。”

黃國桐律師還表示,港府稱,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家都有蒙面法,但這種比較很不合理,因為港府不是民選政府,不是“主權在民”的政治體制。

他說:“他們強調說,外國,比如美國很多州,加拿大、歐洲很多國家也是有這個蒙面法的存在。

他指的所有國家都是‘主權在民’,人民有百分之百的權利控制政府,看執法部門如何做事,有機制在人民的手上。但是在香港,人民完全沒有。 ”

記者在銅鑼灣市民周五晚的激烈抗爭中採訪了一位港大的學生。他認為,禁蒙面法遠比他們最初反對的送中條列要惡劣,是嚴重限制港人的基本遊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