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運人士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 押後3月31 日判刑

外號”快必”的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據香港傳媒報道,本案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首宗”發表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美國之音湯惠芸)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2020年多次擺街站時發表煽動言論,包括多次提及“光時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罪名,案件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認為譚得志的言論不止於合法批評,而是煽動他人不理會國安法、挑戰警方的公權力,意圖激起對抗情緒,從而獲得選票進入立法會。法官又認為“光時口號”有港獨意味,裁定譚得志11項罪名成立,押後3月31日判刑。據香港傳媒報道,本案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首宗“發表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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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運人士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 押後3月31 日判刑

現年49歲、外號“快必”的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指2020年1至7月期間,出席或主持多個公眾集會,並多次擺街站宣傳和參與遊行,期間多次喊叫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並發佈煽惑憎恨中國政府等言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項罪名。

法官要求攝錄機對準旁聽人士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經過約半年的審訊星期三(3月2日)裁決。

法官在開庭時見到有旁聽人士向犯人欄內的譚得志揮手,隨即要求其中一位揮手的旁聽女士站立,要求法庭內的警員抄下該女士的身份證號碼等資料,將來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罪。法官要求保安人員將該女士帶離法庭,又要求控方案件主管將錄影機對著公眾席,警告所有旁聽人士不可以高聲喧譁,否則有可能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甚至有可能被定罪入獄。

法官指發表煽動文字條例要與時並進

法官宣讀裁判理由書時,花了很大篇幅反對辯方的論點,包括辯方強調,在1970年代之後,香港政府過去數十年都未有動用“發表煽動文字”條例作出檢控,而且的條文內容過於廣泛,令市民難以理解遵從,質疑相關條文違反“依法規定”、言論自由等憲法原則。

不過,法官認為,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無限放大”,不能凌駕於其他人的自由以及中國國家安全之上。法官表示,解讀“發表煽動文字”條例要與時並進,讓“敵意”、“惡感”等概念性字眼,可供法庭因時制宜地作出解讀,法官又認為,政府過去數十年未有動用相關條例,可能是基於香港社會、政治生態改變等原因,認為辯方的說法過份武斷,有誤導之嫌。

裁定 “光時口號 ”有港獨及分裂意思

案件其中一個重點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否有港獨及“分裂”的意涵。辯方在審訊時傳召香港大學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梁曉姿當時引用 Google 數據庫工具的分析結果,認為“光時口號”亦可解讀為“解決問題、回歸社會最理想的原貌”。

法官表示,梁曉姿的查冊及採樣方法“令人費解”,批評她使用 Google 作為研究基礎“並不科學化”,認為搜尋者不一定了解口號的意思,搜尋後反而可能進一步加強及宣傳本來的含意。

法官又批評,梁曉姿刻意引用傳媒的匿名訪問印證論點,失去作為專家持平中立的立場,只給予對被告有利的意見,有違專業責任。法官最後同意控方專家的報告,裁定“光時口號”有“港獨”以及”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法官指被告言論煽動他人無視國安法

辯方表示,譚得志的言論只是指出社會弊端,不應被視為煽動,法官認為,被告對國安法明顯沒有深入認識,只是陳腔濫調地指言論自由被侵犯,只說自己有信心贏立法會初選,但對國安法的內容一律欠奉。

法官認為,譚得志的言行是政治人物煽動他人手法的技倆,言論並非合法批評,而是在煽動他人無視國安法、挑戰警方公權力,甚至攻擊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意圖激起對抗情緒,從而獲得選票進入立法會。

辯方表示,“煽動罪”涵蓋針對“女皇陛下”的言行,按照法例在主權移交後,應解讀為北京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但條文沒有明文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譚得志批評共產黨的語句未必犯法。

法官認為,辯方的說法純屬混淆視聽,認為香港特區政府是由中國憲法所產生,針對香港政府的言論,也是針對中國政府;法官又強調攻擊共產黨只是煽動文字的一部分,即使刪除有關內容,文字仍有煽動成份,因此法庭無須就此議題作出裁決。

裁定11項罪名成立押後3月31日判刑

法官表示,被告的煽動文字是激起對香港特區政府的不滿,激起他人不遵從國安法的情緒,敵視執法人員的指令,最終裁定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1項罪名成立,其餘兩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及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不成立,押後3月31日判刑。法官又表示,要視乎當時疫情的發展,判刑日期有可能改期。

據香港網媒《獨立媒體》報道,本案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首宗“發表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譚得志因為本案被捕,已經還柙540日,他離開犯人欄時向旁聽人士說,“記得買肉、文字獄”。

旁聽人士指以後不敢發表網上言論

到法庭旁聽的香港市民吳先生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他以往有收聽譚得志主持的網台節目,是譚得志的忠實支持者,他認為譚得志的言論沒有煽惑性,只是為市民發聲,不過,今次定罪後,吳先生表示,香港的環境變了很多,他以後都不敢在網上再發表言論。

吳先生說:不敢發表了,只是轉載,我都不敢發表(網上言論)了,即是那些字眼、那些(東西),對了。

記者問:即是現在不敢發表了﹖

吳先生說:是啊,不敢發表了,我見到判得這麼厲害,我聽見法官很嚴厲,即是(裁決理由書)讀了差不多兩小時,讀到我都睡著了。

香港市民吳先生表示,旁聽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後,不敢再發表網上言論。(美國之音 湯惠芸)

錄影機對準旁聽席增加旁聽人士壓力

對於法官要求一名旁聽的女士離開法庭,又要求放置錄影機對準旁聽人士,吳先生表示,感到很大壓力,又認為相關案件產生一種寒蟬效應。

吳先生說:錄影機錄下來啊,我被錄到,即是你打手勢都不成啊,很嚴(格)啊,有錄影機錄下來。

記者問:現在法庭旁聽是否多了很多壓力﹖

吳先生說:是啊、是啊﹗有錄影機對著你拍攝,我坐在前面被拍到啊,所以就不敢發聲啊。

記者問:現在是不是有一種寒蟬效應,已經不敢表達自己的訴求﹖

吳先生說:是啊、不敢了,即是我覺得是變了很多。

學者質疑控罪倒退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他不認同法官指控方引用 “發表煽動文字”條例作出檢控是“與時並進”,他批評是一種倒退,忽略主權移交過渡期,中英雙方同意,對言論、表達及新聞自由的保障,並且制訂了人權法及《基本法》,都訂明保障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不變。

鍾劍華認為,譚得志的言論及表達方式不會得到每個人的認同,但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鍾劍華說:我相信當事人(譚得志)當時在擺街站,講過很多東西的事實上,當然你說他那種表達方式你未必會同意,表達的內容亦都可能未必每個人同意,基本上都是在一個言論表達那個層次裡面去講,就算他反政府、批評政府、批評(特首)林鄭月娥、批評共產黨,我覺得都是在剛剛我所講那個大背景底下做的,所以法官所謂現在對這些事情(發表煽動文字)的看法“與時並進”,我覺得根本就不是“與時並進”,是從70年代以至一直到97回歸(之後),這50年的情況有一個大幅度的倒退,現在倒退到連70年代都不如,這個才是更加合理的講法。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表示,譚得志的言論及表達方式不會得到每個人的認同,但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美國之音 湯惠芸)

質疑判決前後矛盾

記者問及,案中有關“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定義,在首宗國安法定罪案件、唐英傑案已經有爭辯,本案法官陳廣池沿用唐英傑案專家證人、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說法,是否適合﹖

鍾劍華認為,陳廣池的裁決有前後矛盾之嫌,法官一方面認同一千年前對“光復”及“革命”的意涵,甚至認同這些詞彙的意思可以“千年不變”,但是“發表煽動文字”條例,就要“與時並進”。

鍾劍華說:劉智鵬引述的千年前的一個證據,我就覺得歷史不是應該這樣用的,即是首先對劉智鵬這樣的、以這樣的論據來指證唐英傑,真的相當之反感。第二、即是如果法官剛剛講到,70年代的時候那些標準,你就說要“與時並進”,在這件事(光時口號)就不用“與時並進”,繼續用一千年前的解釋,你法官自己都“自打嘴巴”了吧﹖即是我覺得你如果法官是這樣判的話,我覺得大家懷疑那個法官是有了結論、有了判斷,才證明自己那個判斷,才會出現一個這麼自相矛盾,同一件事、同一個法官,70年代那些標準你就說“與時並進”,要看看今日的情況,而他(譚得志)用的字眼就要用一千年前的標準來看,不用“與時並進”,那你怎麼說服人呢﹖

鍾劍華表示,如果香港可以“以言入罪”,針對被告一兩個字眼就可以指控是“煽動”、“分裂”、“顛覆”的話,很難令人不懷疑是有“文字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