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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日後在香港採訪示威活動的資格與權利,需要得到警方的正式確認。香港警方22日(星期二)發信,公開指出將修改“傳媒代表”定義,須要在政府新聞處內登記或是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目前,暫未清楚美國之音駐港的採訪報導權利會否受到影響。
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表示為協助前線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定義,涵蓋持有兩類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這意味日後不再承認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傳媒。
警方這次新的措施被外界廣泛認為是有意針對學生傳媒及網媒。自反修例運動去年開始以來,示威無論規模大小,一直緊守崗位站在最前線報導,都並非是傳統的傳媒,而是這些學生傳媒及網媒。
曾任記者的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對蘋果日報表示,警方此舉“屬自行權力膨脹,自行添權審查新聞界”,是僭越其原本的執法授權,等同營造一套官方新聞界發牌制度,將“香港深層大陸化”,亦進一步打擊了新聞自由、採訪自由及香港人的知情權。
毛孟靜相信,有關做法肯定打擊了本地及國際社會對香港一國兩制的信心,促請林鄭政府三思。
目前“警察通例”第39章的“傳媒代表”涵蓋持有三類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包括: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記協會員證;攝記協會會員證。
至於外國新聞機構,警察公共關係科指,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記者、攝影師及工作人員,亦符合“傳媒代表”定義。但何謂“國際認可及知名”,美國之音是否所屬在內,信件內並無提及。
新聞處又訂明,在多個情況下,政府新聞處有權覆核傳媒機構的登記資格,包括如有關傳媒機構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或有關傳媒不再是合法註冊、不再被視為大眾新聞傳播機構,或有關機構已停止運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