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夜晚,佛羅里達州桑福德市的一個社區,17歲的黑人高中生特雷沃恩‧馬丁(Trayvon Martin) 與白人和拉美裔混血的社區聯防協調員喬治‧齊默曼(George Zimmerman)不期而遇,發生了一場致命的悲劇。馬丁被槍打死,齊默曼被控二級謀殺罪。
佛羅里達大學法學院教授肯尼斯‧努南: “大多數觀察家都會認同,這是一個很明顯的涉及種族貌相的案子。除了美國之音,我還接受了俄羅斯、意大利和韓國記者的採訪,如果這僅僅是一宗普通謀殺案,而沒有其它原因,人們是不會給予如此大的關注的。”
2013年7月13日,由清一色的女性組成的6人陪審團,其中5名白人,作出了齊默曼無罪的判決。之後,包括邁阿密、芝加哥、洛杉磯在內的美國很多大城市,相繼爆發了大規模抗議示威,很多民權運動領袖也紛紛出面譴責這一宗槍殺事件。
賓州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哈里斯: “陪審團只能考慮提交給法庭的證據,因此,在這個基礎之上作出的恰當判決,人人都應該接受,即使判決結果可能不是我們個人所期望的。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在得到正確的法庭指示,聽取了所有證據後,盡他們所能作出了最佳的判決。”
下面我們來回顧案發經過。攜帶槍支的齊默曼在他居住的社區看到馬丁後,覺得行跡可疑,於是打電話報警。他不顧911接線員的攔阻,執意跟蹤馬丁並與他發生肢體衝突。其間,齊默曼開槍打死了馬丁。齊默曼稱,他開槍是出於自衛,因為馬丁首先向他發動攻擊。
但是,很多美國人不相信他的解釋。他們認為,齊默曼槍殺馬丁是出於種族歧視,因為馬丁是黑人,夜間行走在一個以白人為主的社區裡,因此,齊默曼就懷疑他是盜賊,並對他進行無理跟蹤。此外,齊默曼作為一名普通公民,無權實施唯警察才有的執法權力。
對齊默曼的審訊於2013年6月10日開始。檢控方最先指控他二級謀殺罪,這必須證明被告抱有邪惡的殺人動機,而檢控方提交給法庭的證據不充分。因此,陪審團宣判這個罪名不成立。之後,陪審團也沒有按照檢控方所期望的那樣判處齊默曼過失殺人罪。
判決後,很多法律專家對檢控方竟然沒有把種族貌相作為一個議題提出來感到驚訝。
紐約民權律師邁克爾‧撒斯曼: “齊默曼一案最重要的一點是,由於馬丁是非洲裔美國少年,因此齊默曼認為,他沒有理由和權利到他所到的社區去,這就是一種種族貌相行為。如果你認為某人因為其種族或其它背景的原因,在不屬於他本種族應該在的地方,這就是非常典型的種族貌相的案子。”
但是,維護警察權益的組織“警察兄弟會”的立法倡議中心的執行主任吉姆‧帕斯克(Jim Pasco)持不同觀點。
吉姆‧帕斯克: “在齊默曼一案的審訊中,包括辯護方和檢控方在內的有關各方,從未把種族因素作為一個議題提出來。因此,陪審員在作出判決時所使用的證據,根本沒有把種族因素考慮在內。我認為,假如有確實的證據,檢控方是會提出來的。但是,他們除了提出齊默曼懷疑馬丁行跡可疑並進行跟蹤之外,沒有發現任何這方面的證據,”
根據法律專家的解釋,種族貌相一般是指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把種族或民族體徵作為唯一的考量,來判斷應該對哪些人進行攔截,質問或搜查。當然,作為公民個人,也會有種族貌相的心理狀態和行為,只是一旦觸犯法律,雙方承擔的法律後果截然不同。
戴維‧哈里斯教授: “和其它國家一樣,美國警察有權使用武力執行合法的命令。正是因為警察被賦予了這一特權,他們就必須遵守法律,並且依照法律和憲法行事。如果他們玩忽職守,我們就可以對他們採取特別行動。但是,公民沒有使用武力執法的特權。因此,在這一槍擊事件中,齊默曼和警察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哈里斯教授解釋說,如果警察犯法而被告上法庭,他可以以執行公務為由自我辯護。但是,普通公民沒有這個權利,因此證明對他的指控相對容易。不過,哈里斯教授說,佛州有一條法律叫做“不退讓法”(stand-your-ground law),它給予公民更大的使用武力自衛的權利。因此,這成為辯護方為齊默曼辯護的理由,而陪審團在審訊時也必須使用無罪推定的原則。
但是,總部設在首都華盛頓的“法律所賦民權律師委員會”的主席任芭芭拉‧安萬(Barbara Arnwine)認為,判決結果和白人陪審員很難擺脫種族偏見的禁錮有關。
芭芭拉‧安萬: “研究表明,在陪審團全是白人的情況下,黑人和白人即使犯了同樣的罪,黑人更有可能被判罪,而且刑期也可能更長。但是,如果陪審團中有一名黑人,情況就會發生巨大的改變。只要有一位有色人種站出來要求公正,就會有天壤之別。”
她繼續說: “你如果觀察現在的美國法庭就會發現,被逮捕和被判刑的大多數人都是有色人種,例如黑人和棕色人種,白人是極少數,儘管白人和黑人的犯罪率是相同的,但是,黑人和拉美裔被捕的比率要高得多,這是因為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存在了太多的不公正。”
紐約民權律師邁克爾‧撒斯曼(Michael Sussman)進一步指出,種族貌相不僅發生在非洲裔美國人身上,也臨到其它族裔,這在“九一一”恐怖襲擊後尤為明顯。
邁克爾‧撒斯曼:“被看作是阿拉伯人或信奉伊斯蘭教的人,或是從那個地區來的有色人種,常常遭到毆打。據報導,僅僅因為這個原因,就發生過成百上千起毫不相關的人在街上被捕,被打或被關入監獄的事情。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但是,“警察兄弟會”的立法倡議中心的執行主任吉姆‧帕斯克(Jim Pasco)指出,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和種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之間有很大區別。他說,警方若懷疑某人從事了犯罪活動,會基於綜合因素對此人進行犯罪分析,種族在其中並不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吉姆‧帕斯克: “我要說的是,'九一一'恐怖襲擊之後,當幾乎所有犯罪分子都是中東裔或阿拉伯裔的時候,我們跑去追查愛爾蘭人,這不是一件愚蠢的事嗎?難道追查那些確定為犯罪分子的人,不更合乎情理嗎?”
馬丁被打死事件在美國上下引起的震撼之強,有關種族問題的辯論之激烈,就連奧巴馬總統也介入進來,他特別談到歷史上非洲裔美國人所經歷的種族不公和歧視,並呼籲美國人就馬丁之死以及齊默曼被判無罪進行自我反省。
奧巴馬: “馬丁被打死時,我說過,如果我有一個兒子,這樣的事可能會發生在我兒子的身上,換一個方式說就是,35年前,這樣的事也可能會發生在我自己身上。”
但是,另外一些人士則提出要捍衛法庭的純正性。他們說,法庭是審理案子的地方,而不是判斷種族問題的論壇,陪審團的判決只能基於案件事實本身。他們認為,齊默曼的判決說明,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因為公正的判決戰勝了公眾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