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這個星期通過一個支持台灣的共同決議案,內容不但有《台灣關係法》,更包括了美國政府從未以正式文件表述的“六項保證”。這項決議在提交全院時修改了最初案文中有關“六項保證”的表述。另一方面,在台灣新政府即將上台之際,美國國會的這項決議案被中國官媒視為另有含義。
重申台灣關係法和六項保證
眾院外委會4月20日通過由共和黨眾議員夏伯特(Steve Chabot)提出的88號共同決議案(H.CON.RES. 88),重申《台灣關係法》及1982年裡根總統對台灣的“六項保證”是美國與台灣關係的重要基石。
連署這個共同決議案的民主黨眾議員舍爾曼(Brad Sherman)在外委會通過決議案之前表示,在台灣正要再一次經歷有秩序的政權和平轉移之際,美國國會以具體行動表達對台灣民主的堅定支持非常重要,尤 其是國會首度以立法方式來鞏固裡根總統對台灣的六項口頭保證(verbal pledge)更加具有重要意義。
兩個版本的六項保證
不過外委會20日通過的共同決議案,修正了夏伯特去年10月提出的原始版本中關於“六項保證”的文字表述和順序,原來決議案中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的部分已經不見,不過使用了“中華民國”字樣。
在截稿時,美國國會網站的這項決議案中的“六項保證”仍然是夏伯特的原始版本,而不是委員會修改後遞交全院的版本。
六項保證此前未見諸正式官文
針對此案與外委會有過密切交流的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執行主任昆布勞(Coen Blaauw)告訴美國之音,這是因為外委會認為由於六項保證未曾見諸美國政府正式文件,在無法找到原始文字的情況下應該盡可能以最忠於原始敘述的權威版本為主。
昆布勞說:“ 他們認為應該以費浩偉幾年前寫過的六項保證內容為準,所以將原來的決議案內容加以修正,意思是說,費浩偉寫過的六項保證被融入舊版的決議案文字中,這也是決議案內容最主要的修改,隨後外委會也以無異議的方式表決通過。”
昆布勞說,正因為六項保證沒有記載於任何正式文件,儘管美國歷任政府官員曾經在國會聽證會中口頭表述過,但很少有人能詳述內容,這也是這個共同決議案最主要的作用,希望美國國會以正式文字對六項保證做具體陳述。
昆布勞說:“問題在於六項保證從不曾以文字正式記載,理論上它應該是以手寫方式寫在一張紙上,被保存在美國國家檔案局的某 個地方,或許在台灣某個地方也有一份副本,但它從來沒有被正式記載下來,所以目前在各個地方流傳的所有版本大都是猜測,但是費浩偉的版本逐漸被廣為採納, 成為其中最正式的版本。”
2009年過世的費浩偉(Harvey Feldman)曾經任職於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室,他協助安排1972年尼克松總統對中國的訪問,並在1977年擔任國務院中華民國事務辦公室主任,參與 過華盛頓與台北斷交後美台關係的互動機制和設計,包括《台灣關係法》最初的研擬及美國在台協會的設置等,對於美中關係正常化期間美國對台政策的歷史有深入 的理解和掌握。
他後來擔任保守智庫傳統基金會研究員期間,曾經多次在研討會中闡述《台灣關係法》和六項保證的內容和歷史背景,也發表過相關文章與研究報告,在2007年10月2日的“裡根總統對台灣的六項保證與其當今意涵”文章裡,他對六項保證的緣由、內容與歷史背景有極為詳細的闡述。
眾議院外委會20日通過的88號共同決議案內容,採納了費浩偉的六項保證文字表述,經過修正後其內容如下:
1982年裡根總統尋求加強美國對台灣的支持,因而發布六項保證作為執行美國與台灣關係的指導方針;1982年7月14 日,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李潔明(James Lilley)提出了里根總統的六項保證;六項保證的規範是,美國:1)未曾同意設定定結束對中華民國軍售的日期;2)未曾同意在對中華民國軍售前徵詢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意見; 3) 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4) 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5)不會更改美國有關台灣主權的立場; 6)不會迫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談判。
眾議員夏伯特去年10月提出的六項保證原案是,美國不會:1)設定結束對台軍售的日期;2)改變台灣關係法案的條文;3) 在對台軍售決定前徵詢中國的意見;4)在台灣與中國之間居中調停;5)改變美國有關台灣主權的立場,那就是,這個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美國不會 迫使台灣與中國談判; 6)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環時稱美國國會為台獨壯膽
中國官方喉舌《環球時報》22日稱,美國國會“首度將'六項保證'列入法案”被指是在“為'台獨'壯膽”。
報導援引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所長王建民的話說,美國國會“反華勢力”在5·20台灣政權交替前的關鍵時刻重申對台灣的六項保證,是在“為'台獨'勢力壯膽” 。
報導說,王建民認為即將上台的蔡英文政府“先國際,後兩岸;先美日,後大陸”的政策思維,顯示未來美台動作會越來越多,北京要“反台獨,保和平”,其任務也將更為艱鉅。
這項決議案是“共同決議”,不是“法案”,沒有法律約束力,兩院通過後不需總統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