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眾議院星期二(7月25日)以口頭表決方式無異議通過一部旨在協助台灣抵禦中國外交孤立的法案,釐清聯合國1971年通過的2758號決議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唯一的合法代表,並未涉及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也沒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的關係採取立場,或包含任何涉及台灣主權的聲明。
編號1176的《台灣國際團結法》(HR 1176 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是由弗吉尼亞州民主黨聯邦眾議員杰拉德·康納利(Gerald Connolly)在今年2月提出的跨黨派立法,聯署成員包括肯塔基共和黨籍眾議院安迪·巴爾(Andy Barr)、猶他州共和黨籍的匡希恆(John Curtis)及加利福尼亞州民主黨籍的阿米·貝拉(Ami Bera)等10多位議員。
《台灣國際團結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修改2019年的《台灣盟邦國際保障與強化倡議法》(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 以抗擊中國企圖在國際組織中宣示對台灣擁有主權的做法。那部按照英語縮寫簡稱為《台北法》(TAIPEI Act)的立法已在2020年3月由時任總統唐納德·特朗普(Donald Trump)簽署生效成為法律。
在表決前的辯論中,巴爾、康納利等多位議員都發言表達了對此立法的支持。
中國武器化聯大決議
共和黨眾議員巴爾說,台灣是美國的重要夥伴,當前正面對中國共產黨日益咄咄逼人的壓迫,中國軍事壓迫是對台灣最公開的脅迫,但中共在幾乎所有國際組織的影響力卻是最為普遍的,它正在接管領導層地位,長期以來都在暗中採取策略將台灣排除在國際社會外,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中國共產黨對聯合國2758號決議的操縱。
他說:“1971年通過的此一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但它沒有提到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或主權,然而中共的官方宣傳卻錯誤地宣稱這個決議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台灣,北京也利用它來作為武器以阻止台灣參與國際組織。這個決議原本的目的是要將所有國家團結在一起,但反而卻被用來孤立台灣。我們不能允許這種對自由的公然侵犯不受挑戰,”巴爾說。
他說,台灣是一個繁盛的民主政體,在先進科技如半導體上正在不斷追求創新,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正是在加強美國的國家安全、強化地區穩定並捍衛美國及其盟友的利益。
巴爾也提到台灣被阻絕於世界衛生組織外導致台灣無法與世界分享它在公共衛生、技術及人道主義援助的專長,例如台灣在2000年底對新冠肺炎提出的警示即因它不是世衛組織的成員而無法被世界注意到。
“與此同時,中共剝奪了世界用來抗擊大流行病所需的寶貴時間,從而使全世界數以百萬計的人喪失性命。這是當中共操縱國際組織時會發生的事,這也是當台灣被國際組織排除在外會發生的事。數以百萬計的人會死亡。通過支持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我們向中國共產黨展示我們對促進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堅定承諾,”巴爾說。
中國對地區及台海威脅意圖明確
與巴爾同為眾議院“台灣連線”(Taiwan Caucus)共同主席的民主黨眾議員康納利也呼籲議員們支持這個法案。
康納利說,過去10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功地武器化聯合國1971年通過的2758號決議,中國利用它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影響力來排除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這些“已經不是一個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很清楚地表明它的意圖,”康納利說,中國侵犯他們近鄰的領海及領空,對整個南中國海做出可笑的主權宣示,也在與印度的邊境、與越南的邊境和跨台灣海峽從
“我要站起來表明,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恫嚇、霸凌和排斥台灣的決定將不會被美國所寬恕或容忍,當然也不會被本屆國會所容忍。美國和《台灣關係法》的精神必須持續反對任何對台灣單方面的咄咄逼人行動,包括在國際組織與國際機構中也是如此,”康納利說。
法案釐清聯大決議未涉台灣
《台灣國際團結法》明定美國的政策是要運用它在國際組織的地位來抵禦中國在這些組織針對台灣議題使用其影響力,法案要求聯邦政府鼓勵美國的盟友反對中國削弱台灣與其他國家的外交關係與夥伴關係的作為,並擴大對美國國務院現有報告的規範,要求報告必須包括中國如何阻礙台灣外交關係的信息。
法案要求在《台北法》中加入美國“倡議國際組織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扭曲'一個中國'立場”的文字,並指示美國政府在所有國際組織的代表運用美國的發言權、表決權和影響力倡議這些組織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試圖扭曲涉及台灣的決定、文字、政策或程序。
法案在《台北法》第2款關於台灣外交關係的部分加入一段條文:“聯合國大會2758(XXVI)號決議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唯一合法代表。決議沒有處理台灣及其人民在聯合國或任何相關組織的代表權議題,決議也沒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的關係採取立場,或包含任何關於台灣主權的聲明。”
《台灣國際團結法》目前在參議院還沒見到有相應的立法。任何法案都必須在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分別由全院通過一致文本,才能遞交總統簽署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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