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去年底進行十項公投引發的爭議引發各界討論。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在內的一些公民團體批評說,台灣現行的《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造成民主的倒退,急待立法院進行修法。
2月19日,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等台灣公民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公投法》中對於從提案到審查審議再到討論及實施的規定都存在缺失,造成去年11月24日的公投出現眾多亂象。這些團體也提出了修法意見。
2018十項公投引爭議
台灣立法院在2017年時大幅下調公投提案、成案以及通過的門檻。2018年底,台灣在進行“九合一選舉”時,首次綁定十項公投案同時進行,其中議題廣泛,涵蓋同性婚姻、性別平等教育、能源、食品安全及國家認同等。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在如此短時間內要民眾對十個之多的提案做出決定,這在其他國家前所未聞。
她說:“在裡面其實有非常多一些審議機製或討論機制恐怕是沒有建構清楚的,所以導致說好像就是用一個非常快速的方式去通過很多的公投提案。可是這樣的一個只是在全選是非選擇題的方式其實並不是一個成熟的民主討論的方式。”
人權公民團體修法意見
人權公民團體提出六點《公投法》修法意見,包括拉長對公投提案的審查審議時間、要求立法行政等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納入違憲審查機制、鼓勵公民進行充分審議、正反雙方平衡表達意見,以及加強對募集經費的管制和公開。
目前,對於公投提案的審查時間最長為三個月左右,提案方依據法律需要進行至少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人權團體認為,這樣的規定遠不足以讓民眾全面掌握信息,做出理性的選擇。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杜文苓表示:“我想一個優質的公投,必須要配合一個優質的審議,這樣才不會把'直接民主'變成是扼殺台灣民主最大的一個問題。”
針對如何真正做到公投代表的“直接民主”,台灣人權促進會的邱伊翎強調建立正反雙方平衡機制的重要性,並對如何進行宣傳和募款提出了具體的修法意見。她說去年的公投由於缺乏這方面的規定,變成擁有資源和錢財的團體利用的工具。
公投“直接民主”是補充機制
不過,不論是人權團體還是法律專家都指出,公投應該只是現有的“代議民主”制度的補充機制,而不應成為解決所有議題的主要方式。
邱伊翎認為: “當這些立法院行政部門,他們其實是我們選出來的人,當他們沒有辦法代表我們的民意時,才會去發起這樣一個'直接民主'的公投,所以是一個比較補充性的性質。”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的法律系教授林佳和也表示,“直接民主”不應凌駕“間接民主”。
林教授說:“所以必須在製度上去盡量符合這一個目的,而不是去任意推翻'間接民主'。所以你可以發現越民主的國家都是以'議會民主體制'為主,所以全國性的公投,地方性的公投另當別論,地方性的應該讓它活潑,比較容易。”
目前,除公民團體外,民進黨、國民黨和時代力量等也對《公投案》修法提出了意見。日前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公投法》修正草案也被列入最優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