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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釋港版國安法 黎智英聘英御狀由特首李家超決定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美國之音 湯惠芸)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美國之音 湯惠芸)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後決定,有關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的傳媒大亨黎智英能否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辯護一事,應當得到香港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處理,意味最後交由特首李家超決定。有時事評論員形容,這次人大釋法的內容”虛無縹緲”,有如賦予特首及國安委無限權力,可能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對爭取成為國際仲裁中心有負面影響。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釋港版國安法 黎智英聘英御狀由特首李家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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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4日的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星期五(12月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表決通過關於《港版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是主權移交超過25年以來,第6次人大釋法,也是人大首次就實施兩年半的《港版國安法》釋法。

黎智英國安案聘英御狀引人大釋法

這次釋法主要是由於現年75歲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已經停運超過一年的《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4項罪名,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在本案抗辯。

律政司不服高等法院的決定三度提出上訴都被駁回,終審法院11月28日頒佈判詞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後不到3小時,身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會(簡稱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當晚會見傳媒表示,將會向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以釐清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案件的工作。

人大常委釋法指特首有最終決定權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星期五晚公佈的釋法內容認為,黎智英是否能聘請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屬於《港版國安法》第47條規定,應當得到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處理,如果香港法院無提出申請,國安委應根據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就相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這意味黎智英能否聘請Tim Owen代表在國安案抗辯,提請人大釋法的李家超有最終決定權。

法院不提請特首證明書國安委把關

《港版國安法》第47條列明,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中國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

這次人大釋法的文件表明,是否可以聘請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是需要由特首判斷並取得證明書的問題,但這個安排需要由法院提出,尋求特首處理。

至於黎智英國安案是否可以聘請海外律師的問題,由於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申請證明書,人大常委會認為,應根據《港版國安法》第14條,由特首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履行其法定職責,即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是不受司法覆核,並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換言之,將來遇到類似問題時,法院可提請特首作出決定,或由特首帶領的國安委主動處理,事件的最終決定人都是特首本人。

李家超指釋法沒有增加特首權力

人大常委會公佈釋法內容後一個多小時,李家超星期五晚上9時半在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作出回應,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條文作出解釋,他表示,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有記者問及今次人大釋法涉及的《港版國安法》第14條以及第47條的最終決定權,都是由特首掌握,李家超會如何做決定、有何準則﹖會否先向北京尋求意見﹖釋法之後,特首及國安委的權力會否凌駕法院及法官 ?

李家超強調,人大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特首亦沒有凌駕法官,他重申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版國安法》條文頒令實施的時候已經存在,不會因為釋法有任何改變。至於由他出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是由不同的成員組成,不是由一個人作出決定,而作出決定前,會充分考慮委員會所掌握的資料及實際情況。

李家超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它有不同的成員的,這個包括有3位司長、有保安局局長、有3位處長、有特首辦主任,亦都有由(北京)中央委派的國安顧問,所以國安委是由行政長官做主席,但是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亦都是國安委的整體決定,不是一個人的決定來的,所以國安委的決定,是屬於國安委整個委員會的。“

認為釋法有正面作用 非國安案歡迎海外律師

另有記者問及人大釋法會否出現”後遺症”,令外界擔心香港司法獨立受影響,以及令法律界有”反彈”﹖李家超回應表示,今次人大釋法可讓香港市民或國際人士,更了解《港版安法》的實施,他認為有正面的作用。

李家超說:”我覺得今次的釋法只會是增加了市民又或者國際人士,去更加了解在《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我們是怎樣慎重兼且是重視法治原則,以及是堅持去維護被告人的權利的,包括他有公平審訊、包括他在法律上面應該享有依法的權利以及自由的,所以你看今次釋法的範圍亦都是很有指定性以及針對性的一個範圍,是制定原則不是處理案件,這個是充份體現了在我們整個國家安全執法的過程裡面,是重視法治原則,所以我會覺得是一個正面的作用來的。“

至於李家超提及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否只針對海外沒有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政府是否仍然歡迎海外律師參與香港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審訊﹖

李家超表示,這次人大涉及的範圍細小,而且香港絕大部分案件,都與中國國家安全無關,如果海外律師釋法是針對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時必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他強調來香港處理非國安案件,香港是非常歡迎的。

評論員指釋法內容”虛無縹緲”

化名譚美德的時事評論員接受美國之音訪問形容,今次人大釋法的內容”虛無縹緲”,有如賦予特首及國安委無限的權力,但是最終的政治責任是由特首及特區政府承擔。

譚美德說:”所有事情如果當它是(向特首及國安委)無限擴權,或者是給你一個這麼大的空間的時候,意味著相關的內容就是(香港)本地的政府以及國安委去承擔所有的行政及政治責任,即是你如果認為是需要提交給我而去作出這個解釋的時候,其實最終那個解釋的內容、不是解釋權,那個解釋的內容以及本身的定義、定性是由你去決定,所以變成行政長官加國安委你要想清楚下一次要我釋法相關的內容的時候,其實你就承擔了所有的後果。在現在那個選舉模式底下,在行政長官都是小圈子選舉,這些我相信會記在帳內的。“

一次迫不得已的釋法

記者問及,這次李家超要求人大釋法的重點,在於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國安案的工作,但是人大釋法的內容只是重申國安法第47條的內容,”應當得到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處理”,為何沒有明確解釋相關的條文內容?

譚美德表示,這個就是今次人大釋法與以往5次最大的不同之處,只是將責任交回特首及國安委,避免影響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希望香港扮演聯通國際的角色,他認為只是一次迫不得已的釋法。

譚美德說:”今次的釋法內容其實避開了所謂”外國人”這件事情,因為如果你(香港)是要聯通國際的話,你根本沒辦法避開”外國人”這件事情,因為香港本身就是一個國際城市,但是如果它(人大常委會)將責任交回特區政府,就是要你承擔政治責任,所以我極懷疑其實今次的釋法就是人大無可奈何地,你(李家超)擺上來如果我(人大常委會)不釋法,可能會引起一個政治危機,所以我迫不得已要釋法。“

避免影響李家超管治威信

他續解釋,李家超上京述職對人大常委會加插港版國安法釋法議程有相當大的影響,因為如果人大首次拒絕香港特首提請釋法,意味對李家超的不信任,對李家超的管治威信也會有很大影響,可能會引起一個政治危機,因此他認為今次人大釋法有如對李家超的信任動議。

譚美德說:”所以人大常委會很無奈,你這麼短時間裡面你很難說我不信任這個特區政府,否則的話他(李家超)就變了”跛腳鴨”,而他的任期還有4年多這麼長,所以如果從一個所謂制度主義,或者一個政制的考慮上,人大是迫不得已要幫他李家超去釋法。“

對香港爭取成為國際仲裁中心有負面影響

譚美德表示,這次人大釋法變相可以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維持Tim Owen可以代表黎智英國安案抗辯的決定,可能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對爭取成為國際仲裁中心有負面影響。

譚美德說:“在今次人大釋法的情況底下,終審法院它再不是”終審”的時候,其實我相信新加坡不會出現這個情況,因為新加坡如果它終審的時候就真的是終審,但是香港現在終審是告訴你,其實不是啊,人大常委會原來是可以推翻你的決定,甚至乎會有一個新的解釋出來,如果在日後、尤其是在今次的釋法裡面,去將國安委及李家超、即是特首的權力擴到這麼大的情況底下,你還相不相信在香港的仲裁是不被推翻呢﹖”

查錫我質疑人大釋法”戴錯帽”

前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港版國安法》第47條提及的認定問題,是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聘請海外律師是在案件開審前發生,而案件未開審前根本不知道是否涉及中國國家機密,所以將”聘請海外律師問題”套用於47條是”戴錯帽子”。

查錫我又表示,今次人大釋法與《基本法》保障的普通法原則有所牴觸,可能影響不少人對香港法治的觀感,他形容人大釋法是”一錘定音”,他對此沒有評論。

狄志遠批港府”輸打贏要” 但簽聯合聲明撐人大釋法

自稱立法會唯一非建制派議員的新思維主席狄志遠表示,人大常委會雖然有權、有憲制角色解釋《基本法》與其他法例之間的矛盾,但應該是最後的手段。他認為香港政府應該先在香港的既有司法程序去討論及解釋,避免給香港市民及國際社會有一種錯誤印象,香港法庭並不如《基本法》所指獨立地解釋香港法律。

狄志遠表示,今次釋法事件其實是香港政府處理不完善,如果港府一早指出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有權處理,法庭有足夠時間去研討,就不會出現今次政府”輸打贏要”的情況,傷害香港法庭的威信,新思維對此感到遺憾。不過,同時,狄志遠仍然參與全體立法會議員支持人大釋法的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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