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多次被控無牌演奏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但獲判無罪的香港男子,星期二再度因相同及籌款的傳票控罪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監禁30日但准許保釋等候上訴。法官指在國安法下演奏有關旋律鼓吹港獨,屬”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判刑應以儆效尤。有大律師形容判決比”文字獄”更差,憂慮法官以旋律入罪,引起不合理阻嚇。
由中國大陸移居香港、現年69歲的退休男子李解新,被指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2019年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簡稱願榮光)的旋律,曾多次被控告”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獲判無罪,人稱”二胡伯伯”。
法官接納願榮光與暴動港獨等有高度聯繫
李解新早前再被警方控告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的傳票控罪,指他在2021年8、9月及2022年9月,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之下,分別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並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李解新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星期二(10月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李解新一直沒有代表律師,親自應訊並需要普通話法庭傳譯。
處理本案的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表示,被告確認曾經在旺角、中環以及大圍奏玩二胡連揚聲器,歌曲旋律與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相同,不過,被告聲稱他演奏的歌曲是《願平安歸林鄭》。
法官表示,本案審訊時,有多次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警員出庭作供,提及示威者聽到《願榮光》一曲之後往往”情緒高漲”,完全接納相關證供。至於研究《願榮光》的警方專家證人,雖然有多次違規紀錄,甚至被嚴重譴責,官法仍然認為不影響他的證供,因此接納《願榮光》的歌詞和旋律”與非法集結、暴動以及港獨等有高度聯繫”。
法官指自由非絕對不能為所欲為
對於被告表示,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藝術創作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裁判官陳慧敏認為,由被告在街頭演奏時擺放的紙牌可見,他是”以演奏換取金錢”籌募官司的費用。
法官表示,香港經常有團體舉辦籌款,不能排除別有用心的人,以此作違法行為,例如欺詐或洗黑錢,因此條例為籌款活動提供明確的規範,必須申請牌照以防止違法行為。
法官續稱,被告不知道街頭籌款需要申請牌照,是對法律的無知,並非抗辯理由;儘管被告享有文化活動的自由,但是”自由並非絕對”,不能以此為所欲為、妄顧法律責任。
法官又表示,案發時香港社會剛轉趨平靜,被告的行為可能挑起情緒尚未平服的人,有死灰復燃的風險,因此裁定被告無牌演奏二胡及籌款合共7項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重申演奏旋律非願榮光
被告李解新親自求情反對裁決,質疑缺乏證據指他騷擾別人挑動情緒。他不承認犯罪,指自己即將年滿70歲,最近曾經做心臟手術,不惜死在獄中。
李解新解釋,立法會議員何君堯亦有奏唱同一旋律的《願平安歸香港》,他反問二胡是7個音do-re-mi-fa-so,法官用哪個點說他演奏《願榮光》?
李解新又質疑,本案的傳票控罪雖然是輕罪,為何會變成長達超過3年的”世紀審判庭”﹖
願榮光事關國安判囚30日准保釋上訴
法官判刑時,引述律政司就《願榮光》申請禁制令一案表示,法庭認同相關歌曲有分裂國家和煽動的作用,而且歌詞中亦包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字眼。
法官又表示,藝術創作和文化活動並非無底線,《願榮光》一曲事關中國國家安全,而且案發時國安法已經實施,被告仍然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認為被告沒被起訴其他更嚴重罪行”應感到慶幸”。
法官強調,本案情節嚴重,判刑應對他人以儆效尤、起防範作用,就被告7項控罪都以14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紀大以及曾經做心臟手術獲減刑,在部分控罪分期執行下,合共判即時監禁30日。
李解新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官批准,需交出港幣2千元現金(約260美元)的保釋金,期間不得離開香港。
大律師判刑可說是嚴重
翻查資料,李解新前年3月已曾經因為這類案件被警方票控,累計至今已最少8次因在街頭拉奏二胡而被警方票控。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一般而言傳票控罪都是以罰款處理,他認為本案等同類似阻(礙)街(道)、亂拋垃圾、滋擾他人之類的罪行,被告李解新被判處監禁,判刑可以說是嚴重的。
蕭志文說:“一般而言傳票(控罪)本身都甚少會用監禁來處理的,當然她(法官)講到一些加刑因素,例如《(願)榮光》在其他案件當中,上一級法院已經講到是一些帶來港獨的問題考慮的情況,這個位(置)其實法官是沒得選,因為上級法院已經裁定了這些東西,但是如果案情本身是真真正正涉及這些東西(港獨)的話,相信控方都不會這樣告,相信控方除了這條(無牌演奏及籌款)都會(控)告他(李解新)國安法之下,煽動分裂等等的情況,所以我覺得可能就算連檢控都未必覺得是去到那個地步,所以是不是應該將這個作為加刑因素,我覺得有些斟酌。”
判決比”文字獄”更差
李解新在審訊中多次表示,他演奏的不是《願榮光》,而是何君堯改編歌詞的《願平安歸香港》,而且他演奏的時候從來沒有途人駐足唱出《願榮光》的歌詞。
對於法官在被告沒有自彈自唱、沒有任何途人和應李解新演奏的旋律,唱出《願榮光》的歌詞,就被法官認定相關旋律一定是《願榮光》,蕭志文形容判決比”文字獄”更差,因為案情根本沒有涉及任何文字。
蕭志文說:“現在告他的(控罪)不是說他(李解新)唱歌詞,他是拉那個melody(旋律)而已,如果你(法官)用那個音(調)去推(論)他有想這個歌詞,就是一些煽動性的這樣是不是用他的思想來入罪呢﹖因為他沒有唱(歌詞)嘛,現在他是演奏那個melody(旋律)而已,那個音樂聯繫到你認為的文字就叫做”文字獄”嗎﹖沒有文字的啊他的(演奏)內容,全部都是音律來的啊,現在用音律來定罪不是用文字來定罪啊,所以”文字獄”的情況都不到,是用你的音(律)來推斷你是想講這些東西、你想這些東西,然後這個一併放下去那個量刑考慮,這個我覺得情況比”文字獄”更加差,因為他(被告)都沒有用文字。”
憂慮引起不合理阻嚇
蕭志文并表示,或者不要用”寒蟬效應”這個字眼去評估效應,任何刑事法例都希望引起阻嚇性,他憂慮法官只是以旋律入罪,可能引起不合理的阻嚇。
蕭志文說:“但是(奏)玩一首音樂、(奏)玩那個melody(旋律)、有那些音律是不是就是一些顯現到你有這個思想的問題,有這個思想是不是犯法呢﹖如果這個思想是煽動他人做事情,去到國安法所講就沒得講了,你推到這麼遠的話。首先當你(法官)憑那些音樂,我不知道有多長的音樂推斷到那首是《願榮光》了,那首音樂你都可以最起碼有兩個已經establish(建立)了、有人知道的演譯的方法,第一就是《願榮光》那首、第二就是用何君堯那首,多於一個(版本)你都應該用、法庭都應該用有利被告的方法去考慮,老實講如果你考慮何君堯那個(版本),是不是應該將那部份也考慮呢﹖如果你只是定罪於他在那裡演奏樂器,那沒得講的,但是如果你考慮的判刑是判到即是監禁,是因為說他那個音樂演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有一些這樣的意圖的話,這樣我就覺得是沒理由的推斷了。”
或令人質疑裁決有雙重標準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普通法的標準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是本案的法官完全沒有考慮被告抗辯及求情時,多次表示他演奏的旋律是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改編歌詞的《願平安歸香港》,可能令人質疑法庭的判決對權貴及平民有雙重標準。
譚美德說:“如果二胡伯伯所講的、他在奏的是《願平安(歸香港)》而是(法官)不信納的,而當時的確有時任、以致現任的立法會議員就真的唱過,還找來合唱團唱,這樣其實這個裁決變相是告訴公眾,就是權貴就做甚麼都得(可以),平民就一定”唔得”(不可以),這些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我想這個其實是這一件審議的案件,判決所產生的負面效果是應該更加全面給大家看得到。”
譚美德表示,本案的判決對街頭演奏等言論表達自由造成很大的影響,也不利最近港府推動的夜市經濟。
譚美德說:“但是”夜繽紛”有幾繽紛就大家心裡有數了,但是如果你(政府)說一些夜市,是可以吸引到遊客或者本地人消費,好明顯它是需要有一個極大的自由空間去給他們創作,但是現時那個(法)官就”很好”了,就證實了究竟我們(香港)的自由空間有多大了,所以”夜繽紛”就這麼少攤檔,甚至乎那些攤檔裡面有保險檔在當中,因為如果你有一些創意、甚至乎想諷刺時時弊,又或者用(中國)內地的講法”擦一下邊球”而已,即是宣洩(一)下市民的不滿,在現時底下你以為得(可以)你就太天真,因為你不知道(控)告你那個,會不會自己跳下去國安那個想法,然後為你加控跟著還說你是僥倖,我想這個其實是我們司法的悲哀。”
可能影響香港國際形像
對於李解新質疑,本案的傳票控罪雖然是輕罪,為何會變成長達超過3年的”世紀審判庭”﹖譚美德憂慮案件可能影響香港的國際形像,可能更難吸引外國投資者及遊客訪港。
譚美德說:“實際上籠罩著的氣氛,其實是全香港的市民以及經濟是要承擔,當你(政府)不停說我們(香港)要多些外商來、多些遊客來的時候,但是你另一邊廂其實是告訴別人香港是相當不安全,人家為甚麼要來呢﹖如果一個”唔覺意”(不小心)你幻想到有一個外國遊客來到香港,他純粹是很喜歡”願平安”這首歌,是將它的旋律變成(手機)鈴聲,只要一有人打電話給他,分分鐘就給國安抓了,大家怎麼還會來旅遊或者投資呢﹖當然你可以說危言聳聽的,但問題上當”二胡伯伯”的事都可以這樣發生的時候,這個危言聳聽就不是不成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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