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超過一年的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以及前基金秘書施城威,被票控違反《社團條例》沒有註冊作社團,星期五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處罰款超過300至500美元。吳靄儀表示,本案是香港首宗針對《社團條例》,有關社團註冊的案件,裁決可能影響香港人的結社自由,他們會仔細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陳日君表示,他自己是非常贊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希望案件不要與宗教自由拉上關係。
2019年6月15日成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簡稱612基金),主要是回應當年6月12日萬人包圍立法會,要求當局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警方無差別施放催淚彈清場,造成眾多市民受傷及多人被捕,基金的成立就是透過眾籌支援被捕人士及傷者,包括醫療、精神、心理以及法律等各方面的援助。
前612基金5名信託人及秘書被票控
去年9月,警方國安處人員要求612基金提供資料,包括眾籌詳情及捐款人等,期後基金於去年10月31日停止運作。
今年5月警方國安處人員先後拘捕612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首次被捕、年屆90歲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74歲的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67歲的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以及45歲的歌手何韻詩,指控他們涉嫌干犯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除了當時正在服刑的何秀蘭,各被捕人獲准保釋等候調查。
警方另外向法庭申請傳票,控告基金5名信託人,以及37歲的基金秘書施城威,指控他們涉嫌沒有遵循《社團條例》要求,為基金作社團註冊。
辯方爭議612基金是否社團
案件9月中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審理。控罪指6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社團條例》的規定,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這宗傳票控罪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為港幣1萬元(折合約1,300美元)。
辯方表示,本案的癥結是爭議612基金是否”社團”,另一爭議點是5名基金信託人應否被視為”社團幹事”。控方則表示,612基金運作超過20個中,曾牽涉港幣4億元(折合超過5,100萬美元)交易,認為必須受到《社團條例》監管。
6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經審訊後,案件星期五(11月25日)裁決,裁判官認為,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以及何韻詩,有共同理念組識並成立612基金,之後邀請陳日君加入,陳日君認同他們的理念和目標,同意將互相遵守的條款納入基金信託契約内,由5人簽訂。
裁判官表示,後來施城威加入統籌基金秘書處工作,設立612基金的網站以及Facebook專頁,向公眾閘述612基金的宗旨,在兩年多的時間内籌募了數以億計港元的款項,基金的運作顯然觸及公眾。
裁判官表示,根據612基金信託契約,其宗旨帶有政治目的,並非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因為不獲豁免社團註冊。
裁判官表示,據612基金信託契約,5名信託人共同負責管治基金,認為他們顯然都是推動基金運作的重要決策人物,職務類似會長和副會長,裁定5人都屬於612 基金的幹事及成員,而施城威屬於組織成員,不但統籌基金秘書處,亦有權參與信託人會議,就如何運用基金發表意見,與其他信託人一樣相互有義務,按宗旨及目標運作基金。
裁判官裁定612基金屬《社團條例》所指的社團,6名被告都是社團幹事,但都未有在限期前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裁定6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各被告判處罰款逾300至500美元
裁判官在判刑前表示,吳靄儀經常代表612基金發言,角色有如基金的會長,可能需要負上較大的責任,坐在吳靄儀身旁的陳日君隨即回應,”我哋(們)5個一樣!”
辯方大律師林國輝表示,5名信託人的律師團隊都沒有求情陳詞,並解釋吳靄儀比較熟悉基金的情況,因此過往多個場合擔任612基金的主要發言人,實際上她不是領導角色,強調5名信託人的地位同等。
對於裁判官表示,量刑亦會考慮基金的規模,林國輝認為,不是因為5名信託人,而是香港市民令基金的規模變大。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612基金設有辦公地點,並聘請多名職員處理日常事務,因此規模不算小,考慮到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沒有任何扣減刑罰,而辯方表明5名信託人職能一致,因此5名被告各被判罰款港幣4,000元(折合超過500美元)。
至於基金秘書施城威,裁判官考慮到他稍後才加入,職能與5名信託人稍有不同,判處罰款港幣2,500元(折合超過300美元)。
吳靄儀指本案對香港人結社自由非常重要
除了施城威之外,其餘5名被告散庭後會見傳媒。吳靄儀代表各被告發言表示,多謝一直以來在這個審訊當中支持他們的市民,並感謝法律團隊為各被告及社會公義盡心盡力。吳靄儀強調,本案是香港首宗針對《社團條例》,有關社團註冊的案件,關乎社會各界人士。
吳靄儀說:"這宗官司不只為我們幾個被告人去打的,因為其實在香港來講,是第一宗在《社團條例》5C條,即是不註冊的社團是第一宗的官司來的,所以這個官司的結果是關乎社會很多其他的人,或者團體、或者是預備去組織、或者預備一齊做一些甚麼事情的人,他們那個待遇、他們的處境會是怎樣,對他們是很重要。"
吳靄儀表示,本案的裁決對於香港人的結社自由非常重要,他們會仔細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吳靄儀說:"《社團條例》對於香港人的結社自由是非常之重要的,在這件案件裡面其實是有很多、很多的法律問題,亦都是我們的法律代表是很詳細地跟法庭講,這些都是對香港很重要的事,我們希望仔細研究判辭之後,再決定下一步怎樣做的。"
陳日君指案件無關宗教自由
陳日君發言表示,他是一位宗教人士,但是希望傳媒不要將這宗案件,與宗教自由拉上關係。
陳日君說:"我很想趁這個機會,跟我們其他4位早了我幾日開始這個基金會的,”佢哋好俾面我”(他們很給我面子)幫我排第一位,所以我第一個被告,不過,其實我們5個是一齊工作的。我當然是一個宗教人士,不過,我希望這件案不要同我們宗教自由拉上關係,因為我看到外國很多人說陳樞機被告,這樣沒關係的,我就是這個基金會的一份子,我們香港到現在我未見到宗教自由有甚麼損害,所以請大家報道的時候不要太強調我的宗教的身份。"
陳日君又表示,他是一個很贊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希望香港繼續享有宗教自由。
陳日君說:"我是一個很贊成做人道援助的一個香港公民,可能年紀大一點的公民,當然我們都希望我們香港繼續是宗教自由,好像以前那樣能夠享受的。"
大律師指本案各被告不留刑事定罪紀錄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一般而言一些較輕微的案件,會用傳票檢控,例如一些阻街以及交通上的罪行,包括不小心駕駛之類。控方選擇用傳票或者正式檢控,不是影響判刑的重要指標,刑罰是監禁抑或罰款,視乎法例本身的內容。
蕭志文表示,本案6名被告以傳票方式被控的《社團條例》第5C條,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為港幣1萬元(折合約1,300美元),現階段不涉及監禁的刑罰,被定罪後一般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即是不留”案底”。
蕭志文說:"這一些用傳票這樣的形式來處理,一般都沒有定罪紀錄的,其實有沒有定罪紀錄,不是看你是否用傳票去作出檢控,不是這個基礎來的,是一個我們叫做recordable offence (有紀錄的罪行)去決定的,即是一個有沒有定罪紀錄的一些、犯了這類、這一個列表裡面的罪行,才會被有定罪紀錄的情況,即是如果你是這個列表上面的一些罪行,這樣就會有定罪紀錄了。"
是否”殺雞儆猴”有待觀察
蕭志文表示,刑事定罪紀錄的列表不時會修改,而且不是公開的文件,只有警方才會知道。
蕭志文說:"這一個列表其實不時會改的,但是這一個列表本身就不是一份public document (公開文件)來的,所以情況是只有police (警方)才會知(道),根據2015年那個版本,《社團條例》的這一條、現在他們被控的這一條、第5(1),就不在那個列表之內。"
蕭志文表示,本案對其他沒有註冊社團的組織的運作可能帶來一定的影響,會不會帶來”殺雞儆猴”的影響,有待觀察。
蕭志文說:"現在這6位(被告)的情況,因為是就著這個控方所指的社團,即是612基金那個基礎之下,他(們)是第一次被(控)告的,只會有罰款,但是如果有第二次(被定罪)的情況出現,當然本案就沒有可能了,因為那個(612)基金已經停止運作了,如果有第二次(被定罪)就有機會用監禁處理了。那個情況會不會是一個我不知(道)是不是叫”殺雞儆猴”了,或者一個說法吧,即是如果其他人想做一些相類近的情況,會不會知道又可能面對這個情況(涉嫌違反社團條例),我只可以說未必沒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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