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香港爆發佔中的同時,網絡媒體上也展開了一場激烈的論戰,論戰的內容之一和美國有關。有些人把美中法律制度加以比較,說類似香港的公民抗命如果發生美國,美國警察同樣會武力壓制。他們提出,歷史證明,警察暴力執法在美國屢見不鮮。
著名的美籍華裔棟篤笑(脫口秀)明星北美崔哥前不久在他個人的新浪博客上發表了一篇題為《香港佔街,美國警察實在看不下去! 》的文章,他在文章中稱,自己在美國生活27年,多次目擊美國警察暴力執法,還進過監獄。他以和警察對話的方式說明佔街之舉,即便在民主大國美國也不會被容忍。
崔哥:警察先生,如果有上萬人在美國占街,一佔好幾天,堵塞交通,你們怎麼辦?
警察:武力清除,甭廢話!還記得2011年佔領華爾街嗎?
崔哥:當然記得,那會兒我在紐約。我記得紐約警局從八個城市調來警力,有防爆車,防爆隊,狙擊手,騎警馬隊,使用的武器有警棍,電棍,泰撒電槍。
警察:別忘了,還有真槍。 。 。
北美崔哥日前在接受美國之音法律窗口節目的採訪時解釋了這場對話的來歷。他說,2011年,他在紐約演出時目睹了“佔領華爾街”的抗議示威,並且向在場的一名警察提出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亦即他們為什麼使用武力壓制這個在他看來是追求民主的正義運動,警察的回答至今讓他記憶猶新。
“那個美國警察跟我說,民主跟我沒有半毛錢的關係。我的職責和工作就是維持秩序。對於警察來說,誰過了這道線,我就抓誰。如果我抓的時候,他反抗,那就是拘捕。如果他使用武力、暴力或者刀具拘捕,我就開槍擊斃。”
但是,美國民權聯盟紐約分部法律副主任克里斯托弗•鄧恩(Christopher Dunn)指出,在警察合理的執法權與過度使用武力之間,有明確的法律界線。
“警察不能僅僅因為某人攔阻道路通行就對其開火,這是過度使用武力;如果一個示威者躺在地上,警察可以將其拽起並拉到路旁,這是合理的武力。”
北美崔哥強調,他舉此例並非支持警察使用暴力,而是痛心於香港佔街,股市暴跌,市場癱瘓,使用他的話語權來表達他對占街問題的看法。
*北美崔哥的粉絲發聲反駁*
北美崔哥發文後,海內外華文媒體一片鞭撻之聲。批評者當中有一位是北美崔哥的粉絲、旅居美國的網絡評論人士周著。
周著本人也曾目睹過“佔領華爾街”的抗議示威。她以“見微而知著”的筆名發表了一篇回應文章,題為《敢佔華爾街?崔哥,看看美國警察施暴是如何吃官司的》。週著指出,警察的確是用了一些武力清除遊行示威者,但是為此吃了不少官司。
例如2011年10月,作為佔領運動的一部分,加州爆發“佔領奧克蘭”抗議示威。伊拉克退伍兵斯科特•奧爾森在抗議活動中被警察的豆包槍擊中頭部,造成頭骨斷裂和腦浮水。他把奧克蘭政府告上法庭。被告2014年3月賠償他450萬美元達成庭外和解,並向另外受傷的12人提供了賠償。
另外,2011年,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學生為了響應“佔領華爾街”運動舉行抗議示威。一名警察向學生臉上噴射辣椒水,在全美引起軒然大波。最後,校方不得不公開道歉,並且向每個學生賠償3萬美元,外加律師費25萬美元,共計1百萬美元。那名噴射辣椒水的警察也被校方開除。
週著指出,在發生抗議活動時,美國警察的第一職責是維護憲法和示威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他們的人身安全,其次才是維護交通安全以及保護聯邦政府的財產不受侵犯。
“警察用武力驅除有暴力傾向的示威遊行不是不可以,但是一定要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進行。過度施暴是肯定要吃官司的。我覺得,美國法律的獨立性保證了公民遊行示威當中合法權益得到侵犯後有地方去訴求,去尋得正義。”
*如何定義警察過度使用武力*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和平集會的自由,這意味著,示威者只要事先得到政府的許可,在政府允許的時間和地點,自始至終以和平的方式舉行抗議示威,警察就無權逮捕或驅散他們,更無權對他們使用武力。
從美國歷史上來看,警察暴力執法或過度使用武力,往往發生在出現暴力抗議示威的時候。加州民權律師吉姆•查寧(Jim Chanin) 說,警察在當時情況下採取的武力如果不合理,就構成過度使用武力。
“假如警察有理由對某人動手,他可以根據此人的抗拒程度採取必要和恰當的武力。如果採取的武力是合理的,就是允許的,反之就是不允許的。”
*警察改進執法,人民有權起訴*
美國之音記者採訪的法律專家對大多數美國警察的日常執法工作以及處理抗議示威的方式給予了肯定。他們承認,美國歷史上的確出現過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對付示威者的情況。但是,之後美國上下處理這個問題的態度值得重視。
例如1970年代,肯特州立大學的學生在校園內舉行抗議示威,反抗尼克松政府將越戰擴大化。政府出動警察和國民警衛隊,開槍打死4人,打傷9人。該事件引起全美深刻反思,迫使警方對和平示威採取的手段作出重大改進。
加州律師吉姆•查寧說,他從事民權律師業務37年,在與警方的法律糾紛中,他為包括伊拉克退伍兵斯科特•奧爾森在內的很多當事人爭取了權利。
“我們的制度並不完美,但是,人們被賦予各項權利是實在的。我非常懷疑,如果在其它國家,我能否代表示威者起訴警察部門。我估計,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不僅我的當事人會遇到麻煩,我作為他的辯護律師也有可能被捕。”
在美國,警察暴力執法的受害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到州法庭或者聯邦法庭提出起訴,起訴的對象既可以是警察個人,也可以是僱用他的警察局、市政府或其它政府部門,如果受到了傷害,受害人還可以索賠。所有這些都確保了普通公民在遭遇警察暴力時,他們的法律權利得到切實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