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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裁定9名抗議者暴動罪名成立


防暴警察在香港著名旅遊區尖沙咀對示威民眾發射催淚彈。(2019年10月27日)
防暴警察在香港著名旅遊區尖沙咀對示威民眾發射催淚彈。(2019年10月27日)
香港法院裁定9名抗議者暴動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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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區域法院星期六(1月22日)裁定2年多前參與香港尖沙咀附近抗議活動的9名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並將於3月做出量刑判決。

這9名年齡19至43歲的男女嫌犯被控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人一道參與暴動。

檢方的控詞指出,8月11日下午6時許,涉案的暴動區域有大約2千名示威者,他們穿著黑色衣服,戴頭盔和眼罩、防毒面具等裝備,築起路障阻止警察驅離行動。檢方說,在警方多次警告,發射催淚彈、布袋彈等後,示威者不僅不聽從勸告離開現場,反而向警察投擲石塊、磚頭等物。

檢方說,這些被告在暴動區內被截停和拘捕時,身穿黑色衣服,帶著頭盔、防毒面具、眼罩、手套等裝備,與暴動者相似。

有被告在法庭表示,他們被捕是因為在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現場。對此,區域法院法官遊德康在裁決時表示,集結人士若不想被認定為暴動參與者,在警方警告後,應知道立即離開現場,被告所謂“沒有機會離開的說法不能成立”。此外,他還表示,警方逮捕被告時身上的衣物和裝備,以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和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

同案被捕的另外一名被告罪脫。法官認為,被告背包有示威者慣用的裝備,但在暴動發生時他沒有身處現場,不可被視為與他人共同參與暴動,因此不睬內警方提供的有關供詞。

上星期六(1月15日),香港區域法院以“暴動罪”,判處參與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附近騷亂的7人入獄38至40個月。另外兩名學生因案發時年齡僅17、18歲,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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