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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移民申请来美内外有别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之音亞微)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之音亞微)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6月15日作出兩項重要判決,將直接影響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來美以及無證移民的遣返程序。

申請來美移民不具實質憲法權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第一個案件是克里起訴丁(Kerry v. Din)。法茲亞•丁(Fauzia Din)是美國公民,她的丈夫卡尼什卡•貝拉什克(Kanishka Berashk)是阿富汗公民及前塔利班政權下的公務員。他申請來美與妻子團聚,但遭到拒絕。美國領事館官員給他的理由很簡單,根據有關規定,從事過恐怖活動的外國人不得入境美國。於是,法茲亞•丁以美國國務院侵犯她的正當程序權為由,把總管美國領事事務的美國國務卿克里告上法庭。

聯邦地方法院駁回訴訟後,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判決說,政府沒有詳實說明拒簽的理由,剝奪了法茲亞•丁在婚姻中受到保護的自由權益。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貝拉什克不是美國公民,因此無權要求美國法庭審議為何拒簽,他的妻子也不具備在美國法庭對拒簽提出挑戰的正當程序權。

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耶爾-雷爾 (耶爾-雷爾本人提供)
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耶爾-雷爾 (耶爾-雷爾本人提供)

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耶爾-雷爾(Stephen W. Yale-Loehr)舉例說明了這個判決對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申請來美團聚有可能產生的影響。

他說:“假設美國公民與中國公民在中國結婚後,通過綠卡程序申請配偶來美,而在廣州的美國領事館若以該配偶曾是共產黨員或從事過未經證實的犯罪活動為由拒絕頒發簽證,他們無權要求美國法庭對此進行審議。這意味著,這對夫婦要麼分居,要麼美國公民就要搬到中國與配偶生活在一起。”

美國境內無證移民有正當程序權利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第二個案子是馬塔起訴林奇(Mata v. Lynch)。來自墨西哥的無證移民諾爾•雷耶斯•馬塔(Noel Reyes Mata)被判犯有攻擊罪之後,移民法官下令將其遣返。馬塔提出上訴,但因律師未提交上訴書而被移民上訴委員會(Immigration Board of Appeals)駁回。他以律師協助無效為由重啟此案,又因程序繁瑣而錯過提交申訴的截至日期,申訴再次被駁回。

馬塔把代表美國政府的洛雷塔•林奇(Loretta Lynch)司法部長告上法庭。聯邦第五巡回上訴法院作出判決,把這個問題完全交由移民上訴委員會酌情決定。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聯邦第五巡回上訴法院有權自行決定面臨遣返者的移民程序的截止日期應否延長。雖然這個判決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而且馬塔最終能否胜訴也很難預料,但是,它肯定了馬塔的正當程序權利。

紐約州移民法律師克里•威廉姆•布雷茨 (布雷茨本人提供)
紐約州移民法律師克里•威廉姆•布雷茨 (布雷茨本人提供)

紐約州移民法律師克里•威廉姆•布雷茨(Kerry William Bretz)認為,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作出了一項符合常識的正確的判決。

他說:“美國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基本上是說,被告有在法庭上為自己申辯的機會。但是,你如果故意違法,就不會有這樣的機會。如果你的律師和常人一樣出了錯,你應該有尋求補救的權利。這正是這個判決的基本意思。很顯然,律師錯過了截止日期,導致法庭無法就此案的事實本身進行判決。”

享受美國憲法權利境內境外有別

史蒂芬•耶爾-雷爾教授指出,這兩項判決凸顯了聯邦最高法院在移民問題上的雙重性。

他說:“與美國公民不同,外籍移民幾乎沒有任何實体性的憲法權利,但是,他們可以得到一些程序上的權利,在某些案子中,他們至少可以進到法庭的門裡面來,但是,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他們進門之後就肯定會勝訴。”

史蒂芬•耶爾-雷爾教授補充說,簡單地說,能否享受美國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要看某人是在美國境內,還是在美國境外。申請來美者如果是在美國境外,就不能享受美國的憲法權利,但是,他們如果是在美國境內,在某種程度上就可以和美國公民享受同樣的憲法權利。

據克里•威廉姆•布雷茨律師介紹,自從2010年以來,聯邦最高法院就基於刑事犯罪遣返問題作出多項判決,幾乎所有判決都限制了政府因輕微違禁物質犯罪而遣返人員的能力。

例如,2015年6月1日,突尼斯裔永久居民梅洛里因為吸毒後駕車,警察將其逮捕,並在他的襪子中發現4片興奮劑。在梅洛里被判犯有攜帶毒品用具罪後,政府啟動了針對他的遣返程序。聯邦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先後作出對他不利的判決,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梅洛里的犯罪不足以構成遣返。這個判決不僅使梅洛里可以繼續合法留在美國,而且限制了聯邦政府因與毒品有關的犯罪遣返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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