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旗”作為南北戰爭時期的產物,因為一起出於種族仇視的槍殺案而在全美上下激起軒然大波,要求撤旗的呼聲日益高漲。考慮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作出不利於“邦聯旗”的判決,很多人開始揣測:這面在美國上空飄揚已久的旗幟究竟還會飄揚多久?
邦聯旗對不同的人含義不同
南卡羅來納州6月17日發生致命槍殺案之後,網上流出了犯罪嫌疑人手持邦聯旗(Confederate Flag)的照片。邦聯旗是南北戰爭時期美利堅聯盟(簡稱邦聯)所使用的旗幟。邦聯由南部七州組成,主張脫離聯邦並維護奴隸制,但是,它最後被林肯總統所領導的美利堅合眾國(簡稱聯邦)所打敗。
如今,邦聯早已不復存在,奴隸制也被廢除。但是,它的旗幟仍飄揚在一些州政府的地界上。對於很多美國人,特別是非洲裔美國人來說,這面旗幟不僅代表了一段痛苦的歷史回憶,而且是種族仇恨的象徵,槍殺案之後,他們更加強烈要求撤下飄揚在南卡羅來納州議會前以及其它州政府地界上的邦聯旗。撤旗的呼聲已經從南卡羅來納州迅速蔓延到南部以及全美其它州。
但是,也有一些美國人把這個旗幟看作是南方傳統的象徵,反對把槍殺案的發生和懸掛邦聯旗聯繫在一起。他們聲稱,懸掛或展示邦聯旗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問題是,在這場牽動全美的爭議中,懸掛邦聯旗的州政府將作出何種選擇呢?美國憲法在這方面賦予了它哪些權利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項判決對州政府的權利作了明確說明。
邦聯旗案恰巧上達最高法院
槍殺案發生的第二天,亦即6月18日,聯邦最高法院恰巧就一起涉及邦聯旗的案子作出判決,案子的名稱是“沃爾克訴邦聯退伍 兵之子德克薩斯州分部” (Walker v. Texas Division, Sons of Confederate Veterans, Inc.)。“邦聯退伍兵之子”成立於1896年,成員是前邦聯士兵的後裔,而且均為男性。
2010年,“邦聯退伍兵之子”德州分部向該州機動車管理部門申請得到印有該組織名稱和邦聯旗的汽車牌照,但是遭到拒絕。政府的理由是,一大批公眾會把邦聯旗和煽動仇恨言論的組織聯繫在一起。“邦聯退伍兵之子”德州分部在2012年以政府侵犯了憲法賦予它的言論自由權為由,起訴了代表該州機動車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沃爾克。在聯邦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後,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作出有利於州政府的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很明顯把政府與公民個人的言論分開。判決指出,特製汽車牌照上的信息是政府言論的一種形式,不屬於公民個人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和表達,因此,德州政府有權拒絕頒發展示邦聯旗的牌照。
政府和個人的言論涇渭分明
布萊耶大法官在代表多數法官的意見書中說,此項判決對法庭先前作出的一項判決產生了“某種法律上的對稱”。早在1977年,聯邦最高法院在“伍利訴梅納德”(Wooley v. Maynard)一案中曾判決說,新罕布什爾州政府不能要求駕駛者在個人汽車牌照上展示“不自由,毋寧死”的州訓,如果這個州訓冒犯了他們的道德信仰。布萊耶大法官依據這個推理說:“正如德州政府不能強迫公民個人在他(她)的汽車牌照上展示其不贊同的信息,'邦聯退伍兵之子'也不能強迫德州政府在它的牌照上展示州不贊同的信息。”
在這個案子中代表德州政府的德州前副檢察長、現任胡佛研究所訪問研究員的喬納森·米切爾(Jonathan Mitchell)指出,“邦聯退伍兵之子”在維護其自身言論自由權的同時試圖越俎代庖,觸犯了州政府的權利範圍。
他說:“他們可以把邦聯旗印在車尾貼上,也可以把汽車刷成邦聯旗的樣子。他們在自己的汽車、車尾以及車窗上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但是,他們不能強迫德州政府把邦聯旗印在州頒發的汽車牌照上來宣傳這個像徵。”
最高法院判決影響邦聯旗的存留
米切爾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實際上把這個問題的決定權交給了各州。
米切爾說:“這實際上是各州政府應該作出的政治決定。至於人們如何看待以及使用邦聯旗,每個州的情況都不盡相同。這是當選官員以及需要對選民負責的人士應該作出的決定,聯邦法庭無權作出這個決定。”
代表“邦聯退伍兵之子”德州分部的德州律師詹姆斯·喬治(R. James George)進一步指出,邦聯旗是否還會懸掛下去,關鍵在於言論的表達者是誰。
喬治說:“這些案子對這個問題總的判決是說,政府有權決定它要說什麼和不說什麼。公民個人在決定要說什麼和不說什麼時,也有權發表仇恨和惡毒的言論,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初衷就是要保護不受歡迎的言論。”
詹姆斯·喬治律師強調提出,從整個社會來說,人們在努力做到彼此尊重的同時,也要保護人們自由發表自己觀點,甚至是冒犯性言論的權利。
據此看來,在州政府的地界上,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州政府有權撤下引起爭議的邦聯旗,而在私人領域,公民個人如果願意也有權繼續懸掛或展示邦聯旗。因此,在一段時間內,邦聯旗還不會從美國人的視野中徹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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