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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 挑戰去年區議會選舉被DQ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2019年區議會選舉被DQ(取消)參選資格申請司法覆核,以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範圍。(美國之音湯惠芸)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2019年區議會選舉被DQ(取消)參選資格申請司法覆核,以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範圍。(美國之音湯惠芸)
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 挑戰去年區議會選舉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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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10月參選區議會選舉,被選舉主任指他主張”民主自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提名無效,成為區議會選舉唯一被DQ(取消資格)的參選人。黃之鋒早前就選舉主任的DQ決定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星期五在高等法院展開聆訊處理許可申請。黃之鋒一方批評選舉主任DQ準則不明,形容是不斷”搬龍門”;並強調提請司法覆核不是要推翻區議會選舉結果,只是希望釐清選舉主任權力,避免再有同類訴訟。法官押後作書面裁決。黃之鋒又發表公開信,要求當局交待選舉主任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是否持有外國護照。

今年6月底解散的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去年10月報名參選香港島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被選舉主任蔡亮認為,香港眾志以”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選項之一,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黃之鋒的提名無效,DQ(取消)他的參選資格,令黃之鋒成為去年區議會選舉唯一被DQ的參選人。

黃之鋒申司法覆核釐清選舉主任權力

黃之鋒早前就選舉主任蔡亮的決定提請司法覆核,質疑蔡亮的決定牴觸《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政治權利,錯誤裁斷黃之鋒沒有忠誠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屬於違憲。

案件星期五(8月7日)在高等法院展開聆訊處理許可申請,黃之鋒認為,如果獲得法庭批出許可,將有助釐清公共選舉中,選舉主任的權力範圍。

質疑法庭嚴重拖延審理

黃之鋒開庭前會見傳媒表示,面對選舉主任的權力不斷擴大,存有政治審查及濫權的嫌疑,他透過吳靄儀大律師及她的律師團隊入稟司法覆核,他質疑法庭嚴重拖延審理。

黃之鋒說:”但是法庭的拖延狀況就非常嚴重,卒之搞到2019年10月我被取消(區議會選舉)參選資格,竟然是要去到2020年的8月才開庭,作出一個聆訊去決定會不會批出上訴許可,而很諷刺的是我剛剛才在一個多星期前被人DQ了第二次,再度被取消參選資格(立法會選舉)。”

黃之鋒表示,今次的司法覆核亦是希望在港府上星期四(7月30日)大規模DQ(取消)12名民主派立法會參選人後,釐清選舉主任的權限以及有沒有進行政治審查。

擔心沒有法律援助承擔訴訟經費

不過,黃之鋒擔心就算今日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獲得法庭批准,能否在一個沒有政府向他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繼續開展法庭聆訊,仍然要觀察他可否承擔龐大的訴訟經費。

黃之鋒說:”希望有需要香港市民支持,但是無論如何今次入稟這個司法覆核的原因,是希望釐清選舉主任的權力是不斷擴大,根本上只是在進行政治任務,而尤其是區議會選舉,連宣誓的程序都沒有,根本上它對於候選人的要求,或者對於當選人所謂對《基本法》的擁護,程度必然沒有立法會那麼高的,尤其是本來區議會就容許擁有外國國籍的香港居民參選,但無論如何都希望在政府大規模DQ之後,這個DQ的JR司法覆核案件,能夠就著各種的法律觀點有一些釐清。”

要求當局交待選舉主任是否持外國護照

黃之鋒強調,區議會選舉參選人不需要放棄外國國籍,對於《基本法》擁護的程度應該較立法會選舉參選人低,他星期四(8月6日)發表公開信,要求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交待選舉主任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是否持有外國護照,質疑他們”其身不正”,沒有資格裁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黃之鋒說:”而我在昨日(8月6日)已經去信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表明其實若果2019年及2020年的任可選舉主任存有外國國籍,或者他們的家屬是持有外國護照,其實是一個極不妥當的做法,因為這一個做法很明顯就只是一個”其身不正”的做法,試問如果選舉主任擁有外國國籍,他們有甚麼資格去檢視或者審查所有的參選人他們是不是真誠支持、推廣、擁護,甚至是信奉《基本法》呢﹖所以我已經是發信給曾經在加入政府前作為政治助理的徐英偉,他是曾經放棄過加拿大護照,這個舉動非常值得欣賞,其餘我亦都將這個信件是副本抄送給所有這兩年來的選舉主任,希望他們都能夠答覆,其實他們擔任選舉主任期間,有沒有外國國籍,或者持有外國護照,這個都是一個非常之重要,政府、局長以及特首是需要回應的問題。”

鍾劍華指選舉主任擁”政治篩選權”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黃之鋒就去年區議會參選資格被DQ提請司法覆核,在道德觀念及政治倫理上都相當合理,因為最近港府大規模DQ民主派12名立法會參選人,主要是以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是否支持外國制裁香港等理據作出裁決,而且過去的案例,選舉主任DQ的權力沒有客觀及法理基礎,他形容是”政治篩選權”。

鍾劍華說:”過去你見到那些DQ的案例,其實千差萬別甚麼都有,即是甚至有些情況底下,無理據的它(選舉主任)都可以DQ你,譬如當年周庭出來參選港島區那個(立法會)補選,周庭又從來沒有講過港獨,其實很明顯選舉主任在她申述的資料上拿不到甚麼把柄的,不過,選舉主任都照樣DQ了周庭,周庭雖然她後來申請選舉呈請翻到案,但實際上法庭幫她翻案的理由,就不是有甚麼東西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它(法庭)只是說選舉主任在作出決定時,沒有給機會她(周庭)申述而已,所以其實到今日,選舉確認書以致選舉主任的決定都是很主觀的、無客觀標準的,但是已經成為了一種在行政、司法、立法,三權之上的一種所謂”政治篩選權”,這個我們會覺得是一種權力的”僭建”,政府由一些中層的公務員去決定、剝奪了某些人的政治權利,這個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司法覆核勝訴機會不大但有意義

鍾劍華表示,黃之鋒今次提出司法覆核,會引起社會一陣討論,在法庭上雙方亦會提出一些論點去辯論,他認為做法有意義,但最終能夠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機會不大。

鍾劍華說:因為我想他(黃之鋒)都知道是翻案的機會不高,翻案是沒甚麼意義,因為現在區議會已經選出來大半年了,他搞(司法覆核)得來可能都有一、兩年,到時就好像當年周庭選舉呈請一樣,到時令到某位議員那個當選變成一個不適當被勝選,對於整體來講意義不大,但是我覺得作為一種政治鬥爭的策略呢,他這個做法可以理解。

吳靄儀批DQ準則不斷”搬龍門”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在法庭陳詞表示,首要問題是處理法庭是否有權受理針對選舉過程的司法覆核。她強調黃之鋒並不是要推翻選舉結果,只是挑戰選舉主任裁定他提名無效是否合法,因此她認為理應可以提請司法覆核。

吳靄儀表示,最近特首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法》押後的立法會選舉,再有一批參選人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吳靄儀以此為例表示,DQ(取消資格)的法律爭議對日後有影響,而不只影響黃之鋒,釐清法律理據可以避免再有同類訴訟。

吳靄儀質疑選舉主任DQ的準則不明,她形容是不斷”搬龍門”,最初陳浩天提倡港獨,被取消資格;其後周庭沒有提倡港獨,但選舉主任指周庭主張”自決公投”也不合資格;如今黃之鋒表明擁護《基本法》和不支持港獨,仍然被取消資格。吳靄儀又表示,最新一批被DQ的民主派立法會參選人,據了解是與港版國安法有關,但是選舉法例立法時還未有國安法,她質疑選舉主任如何訂下準則。

吳靄儀表示,香港市民有絕對自由抱持不同政治意見,選舉主任審查參選人的政見,對持某些思想的人施以禁止參選的懲處,是侵犯權利和歧視。

政府大律師指參選人不能口是心非

代表香港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質疑黃之鋒選擇以司法覆核而不是選舉呈請提出訴訟,是為免他的”隊友”林浩波可能在選舉呈請中被裁定為”非妥為當選”,令林浩波失去區議會議席。

余若海又表示,參選提名表格並非白紙一張,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參選人不能口是心非,一方面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另一方面又說自己有絕對自由抱持不同政治理念。余若海形容,正如有人簽署聲明確認自己在未來一年居住香港,他便不能在未來一年計劃到新加坡定居,罔顧法律後果。法官周家明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會押後作出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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