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12月中獲高等法院批准以形同軟禁、極度嚴苛的條件保釋,成為首宗國安法疑犯在法庭獲批保釋。律政師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繼續羈押黎智英,案件星期一在終審法院審訊,控辯雙方主要爭議國安法下的保釋詮釋及門檻。5名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期間黎智英需要繼續還押。有支持黎智英的市民表示,國安法被告人在法庭很難申請保釋形同未審先判。
73歲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9年多次參與反送中運動遊行集會,去年4次被警方拘捕,最轟動的是去年8月10日約200名警員高調搜查蘋果日報大樓,以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以及串謀欺詐罪,拘捕黎智英、他兩名兒子、4名壹傳媒高層。
黎智英上月以極度嚴苛條件獲保釋
去年12月3日黎智英就欺詐罪的案件首次在法庭提堂,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即時送到荔枝角收押所還柙,到今年4月16日再提訊。
黎智英被還柙期間,去年12月11日警方再加控《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國安法去年6月30深夜實施後,第一個被控以有關罪名的人士,有可能被送中受審,案件去年12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法官蘇惠德再次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
兩度被法官拒絕保釋申請,被還柙20日的黎智英去年12月23日就兩宗案件,合併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審,由另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批准黎智英以史無前例、形同軟禁的嚴苛條件保釋外出,包括港幣1千萬元現金(折合約130萬美元);港幣30萬(折合約4萬美元)人事擔保;不得會見外國官員;不得接受傳媒採訪、不得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網站帖文、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星期三次到警署報到,以及全日24小時不得離開住所,除非到警署報到或上庭應訊等。
律政司向終院上訴要求繼續還柙
黎智英成為首宗國安法的疑犯在法庭獲批保釋,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將黎智英再度還柙,案件去年12月31日開庭,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律政司的理據是國安法第42條的用詞,與正常保釋條文頗為不同,法庭要考慮可否合理爭辯,最後批准律政司部分上訴許可的申請,以及臨時扣留命令,黎智英在2020年除夕需要再度被還押,並排期至星期一(2月1日)進行上訴正審。
被還柙32日的黎智英星期一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案件由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亦是張舉能就職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來處理的首宗案件,而本案沒有海外法官參與,主要處理國安法第42(2)條下保釋的詮釋及門檻。
律政司要求法庭考慮未立法的基本法23條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法庭陳辭時多次強調,港區國安法是中國全國人大決定訂立的背景,法庭要在這個前提理解及詮釋法例。他又認為,雖然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第23條未正式立法,法庭考慮批出國安法疑犯保釋時,仍要考慮被告會否干犯未立法但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23條禁止香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終審法院多名法官多次質疑律政司一方的說法,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表示,《基本法》23條下的罪行未立法,為什麼法庭要考慮?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街上所有人都可合法地做的行為,但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卻因此被拒絕保釋,他認為這樣相當奇怪,當所有人都可以做,如何幫助維護中國國家安全?
辯方質疑律政司不處理保釋條件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辭表示,即便國安法的被告提出最嚴格的保釋條件,但根據控方的說法在國安法下,法庭根本不能夠批出保釋。黃繼明表示,如果被指控間諜的被告交出電腦、電話、傳真機,截斷電話線、WiFi,但控方認為他仍不能批准保釋,他認為看不到有什麼情況可以批出保釋。
黃繼明批評,控方嘗試循環論證說因為國安法嚴重,所以就不應批准保釋。他引述英國案例指出,即使有恐怖份子被控都曾經在嚴格保釋規定下批出保釋,但如果根據律政司的論據,一旦涉及恐怖份子就不能保釋。
法官押後頒書面判詞黎智英續還柙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5名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期間黎智英需繼續還押。
如果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即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犯錯,便會撤銷批准保釋的決定,黎智英可向高等法院或其他適當法院重新申請保釋。如果終審法院駁回上訴,黎智英可以獲釋,保釋繼續有效。
有支持及反對黎智英的人士在法庭外高呼口號,多名民主派人士到庭旁聽,包括李卓人、林卓廷、余若薇、梁家傑、黃浩銘,以及天主教陳日君樞機等。
支持者質疑未審先判
手持釋放政治犯標語、支持黎智英的香港市民吳先生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國安法被告人在法庭很難申請保釋形同未審先判,違背普通法無罪假設的原則。
吳先生說:它這個簡直是”有罪推論”,你保釋的時候你為何要當他又會再犯呢﹖是不是,這些就屬於有罪推論呢。當然它的理解是同現代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完全違背的,我覺得它的思想是已經同中國那個法制已經是一體化,在香港來講它應該不能夠用這種方法來管治香港的。
吳先生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超過半年以來,香港人的言論及表達自由被大幅收窄,他坦言舉牌示威支持黎智英都擔心有被拘捕的風險,但他又認為香港人不應該被滅聲,應該捍衛發聲的權利。
吳先生說:現在的空間是愈來愈受壓縮,已經去到一個很嚴冬的狀態了,黎智英更加是一個指標來的,他其實真的甚麼都沒做過,除了他是在那個工業大廈裡面是租了給一間公司,以這個經濟為名去打壓他、鎖他那樣,純粹我覺得他是一個指標,港共政權如果要這樣做,我想它絕對失民心的。
劉銳紹指港府處事政治化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難以評論黎智英案的具體案情,不過,他認為香港政府處事愈來愈政治化,官員以落實北京管治精神為前提的傾向,容易令到律政司的決策有偏差。
劉銳紹說:很明顯是要落實北京管治精神,這樣的傾向就會令到它們很多的決策其實都是有偏差的,這個是一個政治決策的層面,不涉及到法律的層面,但是我剛剛都講過,律政司本身不是一個法律審判的機構,律政司是一個政府部門來的,它作為一個政府部門而政治化,或者政治傾向很明顯的,自然就會令到它們的行為是要確保是達到它們的目的,這裡已經很清楚的了,所以我想大家明白了它的角色就是要執行官方的意願,這樣只會令大家感到覺香港的司法的公正性,尤其是去到法院之前那個公正性。
旁聽人士取票後離場引關注
香港《蘋果日報》早前報道,歐盟27國成員擔心”港版國安法”下香港司法不再獨立,決定旁聽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有關消息公報後,星期一黎智英的保釋上訴聆訊,排隊旁聽市民突然大增,但不少南亞裔人士取票後離開,沒有進入法庭內旁聽。
本身是法律博士的東區區議員鄭達鴻在Facebook發帖,轉載通宵排隊人士領取旁聽票後未有入庭的新聞報道,留言表示,請人領取所有旁聽票,家屬同其他人就不能入場聽審。與上個月12港人係在深圳受審,官方同家屬講有得旁聽,但旁聽席全滿有甚麼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