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 —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著名民主派人士黎智英不得保釋,使特區政府律政司就早前高等法院准許保釋的裁決提出的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星期二(2021年2月9日)一致裁定,香港國安法第42條對保釋設置的限制比一般本港法例更加嚴格,而高等法院法官在做出准許保釋的裁定時誤解了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規定。
73歲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民主運動積極參與者黎智英去年被當局拘押。他被控犯有欺詐罪和港版國安法第29條列有的勾結外國勢力罪。
黎智英去年12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審,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以極為苛刻的條件批准黎智英保釋,包括要求他繳納保釋金港幣1千萬元,不得會見外國官員、不得接受傳媒採訪、不得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網站帖文、不得離開香港、全日24小時不得隨意離開住所,以及每星期三次到警署報到,
美國、歐盟和其他西方國家對香港當局拘捕黎智英深表憂慮,並批評北京在香港強推國安法會嚴重削弱一國兩制,包括擔心在國安法之下香港司法不再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