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梁振英與律政司袁國強最近就立法會宣誓問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聲明兩名本土派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已被取消議員資格、兩人議席懸空,因此立會主席梁君彥無權為二人監誓。案件星期四在高等法院完成首日聆訊,港府代表律師表示,並無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已去信北京查詢但未獲確認,現階段不影響聆訊。法官聽取各方陳詞後,宣佈押後裁決。我們接通美國之音特約記者湯惠芸的電話,連線報道香港宣誓風波司法覆核聆訊的最新情況。
主持人:湯惠芸,你好﹗香港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袁國強就立法會宣誓問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星期四早上在高等法院開審,港府的代表律師對議員被取消資格,提出甚麼理據﹖
記者:這宗由香港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受到香港各界以致國際傳媒高度關注。
代表港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陳詞表示,港府這次申請司法覆核,並非干預立法機關的獨立,他強調根據《基本法》,立法獨立性受憲法規限。港府並非質疑立法會本身的內部事物,而是重視2004年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就宣誓的司法覆核案例中,法庭所指的「宣誓是憲法責任」的原則,認為法庭有責任確保憲法的落實。
余若海強調,這次司法覆核並非要法院介入立法程序,而是要法院裁定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人,失去議員資格。余若海表示,立法會在香港並非最高(supreme)的機構,立法會的運作仍受制於《基本法》,而根據《基本法》第104條,拒絕宣誓及宣誓失敗者,便不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務。
余若海認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10月18日打算再為梁頌恆和游蕙禎監誓時,並沒考慮到《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即使梁君彥已有考慮,但《基本法》亦沒有授權立法會主席可以處理議員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的問題,或是否要啟動《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有關權力是在香港法院。
余若海表示,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不能凌駕《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基本法》列明立法會主席只有權在議員無力履行職務的情況下,宣布議員喪失資格,但本案的情況明顯不此情況之內。
主持人:港府的代表律師表示,梁頌恆及游蕙禎10月12日首次宣誓時,有甚麼問題﹖
余若海認為,梁頌恆宣誓時更改誓詞內容、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旗幟,而他在宣誓時的中指疊著食指呈交差狀,相關手勢代表「你的言行並不反應內心想法」。
余若海又表示,兩人分別出示及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旗幟,又將「China」讀成「支那」,「支那」是台獨、港獨常用,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人,是藉宣誓的場合宣揚港獨。
余若海表示,梁頌恆和游蕙禎一早清楚宣誓的規格,但兩人在10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仍作出與法定要求「相去甚遠」的宣誓行為。余若海表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應與基本法104條一同理解,根據第21條列明的條款,如果當選人拒絕或匆略宣誓,應即時面對後果,其議席應即時無效,不應有任何延誤。
主持人:主審法官問港府代表律師,如果特首的宣誓有問題,應該如何處理,港府代表律師怎樣回應﹖
記者:主審法官區慶祥質疑余若海提及,處理議員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以及是否啟動《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權力,在於香港法院的說法。法官區慶祥舉例表示,特首的宣誓,監誓者為北京官員,一旦特首當選人的宣誓受質疑,應該由誰處理,這似乎是一個難題。
余若海回應表示,其實這個並非難題,特首的宣誓同樣是受《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管轄,因此如果有市民認為,特首當選人的宣誓有問題,即使監誓者為北京官員,亦同樣應該入稟香港的法院,尋求司法覆核。
主審法官區慶祥回應,顯然(apparently)他會再收到另一宗司法覆核。
有香港傳媒最近報道,特首梁振英在4年前的就職典禮中,宣誓時在最後一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梁振英讀漏了「香港」兩個字,變成「特別行政區」。當時是由時任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
主持人:香港多間傳媒近日引述消息指,北京人大很可能在近日就宣誓風波釋法,港府代表律師有沒有在陳詞當中提及人大釋法﹖
記者:代表港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提及,有傳媒報道引述香港大學教授,就釋法一事作出揣測,認為港府對這次司法覆核案沒信心,因此提請北京人大釋法,余若海表示,相關言論沒有根據及不實。
余若海強調,港府沒向北京人大提呈釋法,他表示,港府的立場是認為,宣誓爭議可以循香港的司法制度中解決。不過,余若海表示,有留意到北京人大即將舉行的會議,或會就游蕙禎及梁頌恆兩人宣誓的方式,以及禮儀作出討論,或會因而引致釋法,加上傳媒近日廣泛報道,港府就此去信向北京查詢,但至今未有任何確認。
余若海表示,如果收到北京回覆,會通知法院,現階段不影響聆訊,要求法院繼續審理這次司法覆核申請。
主持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代表律師,對議員被取消資格提出甚麼理據﹖
記者: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陳詞表示,港府根本不應該將立法會主席列為答辯人,港府此舉明顯是干預立法機關的運作。翟紹唐強調,立法會主席只是根據《基本法》第72條行使權力,裁定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人的宣誓是否有效,並反駁代表港府一方的余若海表示,立法會主席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沒有裁決權的說法。
翟紹唐又反駁余若海表示,宣誓不屬於立法會內部事物的說法,並邀請法庭觀察10月18日及星期三(11月2日)立法會會議的情況,認為宣誓明顯是受立法會議事規則規管,屬於立法會內部會議程序。
翟紹唐又表示,如果連立法會主席都沒有權決定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而要由法庭處理,則每4年便會有70個司法覆核待法庭處理宣誓事宜。
而就港府一方表示,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人於10月12日當日因拒絕宣誓而已喪失議員資格,翟紹唐強調,取消議員資格有既定程序,即使議員犯了嚴重如謀殺的罪行,也要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可取消資格,他認為港府一方不能依賴《宣誓及聲明條例》便要求法庭裁定議席失效。
主持人: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的代表律師,在陳詞的時候如何質疑特首梁振英,提出今次訴訟的資格﹖
記者: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質疑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選民或律政司可就議員身份、資格提出訴訟,而梁振英以《基本法》框架下特首這憲制身份提司法覆核並不適合。
潘熙表示,梁振英同時亦以選民身份提出訴訟,這樣就不應該以公帑,為梁振英支付訟費,而且梁振英亦不能同時就梁頌恆及游蕙禎兩人的議員資格提出訴訟,因為他不可能同時為新界東及九龍西的選民。
潘熙強調,相關宣誓事項涉及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他舉例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時任財委會主席吳亮星,涉嫌強行通過新界東北前期撥款的司法覆核一案,法官區慶祥裁定黃毓民敗訴的理由,是法庭不應該干預立法會事務,同樣原則亦適用於這次司法覆核。
潘熙重申,《基本法》第79條賦予立法會主席憲法權利,清楚訂明只有議員辭職、死亡或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等等下,立法會主席才可取消議員資格,但不包括宣誓無效。
主持人: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游蕙禎的代表律師,在陳詞的時候如何反駁港府代表律師,對議員被取消資格提出的理據﹖
記者: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表示,《基本法》已經清楚訂明,有權力分立,立法會議會及議員本身有特權及免責權,法庭對兩者的事務沒任何管轄權,立法會本身有自主性就其內部事務作決定。戴啟思表示,游蕙禎於10月12日在立法會大會上的發言,不論是視為宣誓還是發言、不論其宣誓是否有效,仍然應該得到《基本法》第77條的保障,即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戴啟思表示,立法會議員是否要被褫奪議席,應由立法會自行決定。如果立法會不作出決定,便應維持原狀。
法官區慶祥問及,如果議員在宣誓的時候,沒有讀出預設的誓言,反而自創一套與誓詞毫不相關的說法,但是主席沒就此作出裁決、或者不想作出裁決,應該如何處理?
戴啟思回應表示,如果事情一直沒獲得處理,理論上只是屬於停留在立法會層面的事宜。但實際上其他的立法會議員亦會就此向主席施壓,或會向主席提不信任動議,戴啟思補充,相信不會有這麼弱的主席,他又表示,以上情況只是屬於以政治方式解決,而不應該透過法庭。
主持人:主審法官聽取各方代表律師的陳詞之後,有沒有作出裁決﹖
記者: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星期四下午5點左右,聽取各方的陳詞後,宣佈將會押後裁決,他表示將會盡快頒下判詞,但是沒有講明日期。
而代表港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考慮到案件的重要性,建議法官盡快下決定,可以考慮先頒佈判決,之後再頒佈理據。法官區慶祥回應,會考慮。
主持人:針對北京人大有可能在近日就宣誓風波主動釋法,有沒有最新的消息﹖
記者:正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二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會議,盛傳會討論並決定,就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的釋法事宜,根據已經公佈的議程,這次會議未有任何項目涉及釋法,而在星期六(11月5日)的議程上,上午會議後的一項為「其他」,當日會否討論釋法問題,暫時官方未有公佈。
翻查過去人大常委會議程,罕見有「其他」一項;今年舉行的5次會議,都沒有「其他」一項,因此星期六會否在「其他」一項議程中討論釋法問題,成為這次會議焦點。而根據人大常委會一貫做法,會議最後一日是全體會議,並表決各項議案,意味如果人大常委會討論之後決定釋法,最有可能在下星期一(11月7日)公佈。這次人大常委會在10月31日至11月7日舉行。
香港網媒《香港01》星期三晚上報道表示,接獲可靠消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下星期一將會表決通過釋法,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下星期一將會南下香港,舉行大型座談會,為釋法作出解釋,並宣示北京對港獨最新立場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