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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C報告指香港自由繼續受北京打壓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共同主席史密斯眾議員(圖左),與主席魯比奧參議員(圖右)10月10日舉行記者會回答(攝影:美國之音任敬揚)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共同主席史密斯眾議員(圖左),與主席魯比奧參議員(圖右)10月10日舉行記者會回答(攝影:美國之音任敬揚)
CECC報告指香港自由繼續受北京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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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英文簡稱CECC)在美國東岸時間週三早上十時(香港時間晚上十時)公佈2018年年度報告。報告書列舉多項有關香港自由繼續受到打壓的情況表示憂慮﹐並提出多項措施與主張﹐表達香港真正實行民主關乎美中兩國的利益所在。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在星期三公佈全長405頁的年度報告當中﹐記述有關香港問題的篇幅有大約1143字﹐與以往的報告書比較內容略為增加。

當局政治審查候選人

報告書指出﹐鑑於香港在《基本法》所載的“一國兩制”政策所保障的自治權繼續受到來自北京方面的侵蝕﹐導致“一國兩制”依然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委員會列舉出在2018年3月舉行的香港立法會補選﹐當局對幾名候選人過往的公開言論與政治傾向實施“政治審查”﹐並在最後取消他們的參選資格。CECC的報告記述了多個非政府組織的觀察﹐指香港當局在今年三月舉行的立法會議席補選審核參選人資格﹐指稱“香港眾志”的候選人周庭因為支持“自決”而否決她的參選資格。同時也有多名參選人也因為類似的理由被當局取消參選資格。香港的法院也駁回了“香港民族黨”的候選人陳浩天在2016年被取消競選資格而提出的選舉呈請。

報告書引述林鄭月娥稱﹐支持“自決”等同支持“香港獨立”。報告書引述英國與歐盟負責外交事務的官員﹐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引用香港《基本法》、香港《人權法》﹐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反駁香港當局的論述。報告書認為﹐這是對香港民主派的重大挫折﹐並因此質疑香港當局能否有效利用現有的制度確保實施政治改革。

報告書提到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去年十月的中共十九大上提出“在高度自治下必需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並留意到習近平提出香港的經濟可以透過“一帶一路”融入中國經濟。委員會也注意到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2月會見習近平後曾經提出香港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第23條制訂“國家安全法”﹐為中國製造一個“穩定的環境”。

《公安條例》被濫用

委員會注意到香港當局在過去一年繼續對參與2014年雨傘運動的示威者和組織者進行秋後算帳。委員會列出直至今年四月份為止﹐香港當局向26名泛民主派人士提出了40項指控﹐當中有13人被法庭定罪。另外﹐曾經參選立法會的“香港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因為被指在2016年旺角騷亂事件中襲擊警察而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處入獄6年。報告書引述前香港總督彭定康勳爵批評﹐認為在香港的《公安條例》下的指控是“含糊不清”﹐“容易受到濫用”﹐並指當局以此“對泛民主派和其他人施加極端刑罰”。 據報導,國際律師組織和香港法官就有關北京對香港司法機構施加政治壓力的影響表示擔憂。報告書也特別以圖表記述了被稱為“雙學三子”的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被《公安條例》檢控入獄之後提出上訴﹐並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的過程。

“一地兩檢”違反香港基本法

CECC的報告書批評中國大陸的官員根據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的政治取向而對他們進行人身威脅和恐嚇。報告引述香港的民主派政黨“香港眾志”的多名成員在中國大陸旅遊後出境返回香港期間被中國的人員拘留的事件。此外,去年香港和中國官員談判並最終確定了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的“一地兩檢”計劃。香港民間﹐政治與法律界人士對“一地兩檢”措施提出批評﹐因為有關的計劃允許中國大陸的執法部門在香港高鐵車站內的指定“中國口岸”工作並且執行中國的法律﹐這個狀況顯然違反了香港的《基本法》訂明不在香港境內執行中國法律的條文。

香港學者開始面臨“學術控制因素”

在過去的一年裡﹐委員會觀察到有報導指香港的學者和政治活躍人士因為與政府的意見不同而受到言論和結社自由的限制。CECC引述人權監察組織“香港觀察”(Hong Kong Watch)在2018年1月發表的一份報告﹐列舉出多名香港學者被懷疑因涉及政治因素﹐從2015年以來分別被校方冠以各種的原因取消職位和阻礙晉升﹐他們包括陳雲根、陳文敏、戴耀廷和鄭松泰。雖然該項研究指出﹐香港的學術自由與中國大陸比較仍然相對自由﹐但同時注意到在中國境內盛行的“學術控制因素”正在“逐步融入香港的體系”。

香港自由乃美國利益所在

報告書在建議部份重申香港能否貫徹自治與美國的國家利益有關。 報告書認為行政部門應繼續根據在1992年通過的《美國-香港政策法》(The United States-Hong Kong Policy Act of 1992, Public Law No. 102-383)的第301條款﹐每年就香港狀況向美國國會提交報告﹐認為對香港的整體發展軌跡作出明確評估是非常重要的﹐以便國會可以判斷在香港的自治與法治繼續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美國在法律上繼續賦予香港與中國大陸分開的特殊地位待遇是否合理。委員會報告書也再度提出﹐美國政府和國會議員應透過發表公開聲明﹐正式訪問和國會通過決議﹐表達美國對於香港在新聞自由、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獨立運作的司法制度、擴大香港政府的民主治理﹐並重申繼續維持香港作為亞洲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是維繫美中兩國之間共同利益的重要因素。

透過立法加強在香港問題上對華施壓

報告書也建議透過立法形式﹐賦予美國政府對付中國的重商主義經濟政策和“一帶一路”倡議﹔加強美國打擊虛假信息和政治顛覆的能力﹔ 優先考慮互聯網自由﹐數碼安全﹐並且規避中國設立的網絡“防火牆”﹔並將互惠置於美中兩國外交接觸的核心。報告列舉出七項目前已經提交並等待國會參眾兩院表決的法案﹐當中包括在由CECC主席魯比奧參議員在2017年提出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7, S. 417/H.R. 3856, 115th Cong., 1st S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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