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與3名常委星期二到警察總部,向警務處處長遞交公開信,重申支聯會並非所謂“外國代理人”,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會議紀錄等資料。警方國安處人員星期三清晨隨即上門拘捕鄒幸彤及3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指控他們未有按國安法交出資料。警方傍晚證實,所有被捕人仍在多間警署被扣留調查,警方的行動仍然繼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有支聯會成員及市民質疑,警方這次高調而快速的拘捕行動,有選擇性執法之嫌,贊賞鄒幸彤等人熱愛香港,對他們不畏強權的表現感到佩服。
香港警方國安處8月25日,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向支聯會7名常委包括正在監獄服刑的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以及副主席鄒幸彤、4名常委梁錦威、鄧岳君、徐漢光及陳多偉發信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在星期二(9月7日)或之前,交出2014年起的會議紀錄,以及與海外或台灣政黨、政治組織的金錢往來等資料。
支聯會兩度表明拒向警方國安處交資料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與3名常委梁錦威、徐漢光及鄧岳君星期日(9月5日)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向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他們強烈否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批評警方的指控毫無理據,他們又認為警方企圖在公民社會中散播恐懼,支聯會拒絕配合。
在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的限期屆滿當日,鄒幸彤與梁錦威、徐漢光及鄧岳君星期二(9月7日)到警察總部向警務處處長遞交公開信,解釋為何支聯會拒絕向警方提交資料。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重申,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因此警務處處長無權以附表5要求支聯會提供任何資料,她又認為警方誤解法律,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
鄒幸彤直播指警方上辦公室拘捕她
針對支聯會表明拒絕向警方國安處交出資料,由警務處處長晉升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星期二會見傳媒表示,如果有人不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當局會採取法律行動跟進,有關行動會來得很快速。
警方國安處人員星期三(9月8日)清晨隨即上門拘捕鄒幸彤,以及3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指控他們未有按國安法交出資料。
鄒幸彤星期三清晨7時左右,在她位於中環的辦公室進行社交網站直播,以及發出多篇帖文表示,警方國安處人員來了,遺憾未能為民主派初選47人案,被還柙超過半年的其中一名被告何桂藍上庭。
鄒幸彤說:“真的果然是在今朝(9月8日)‘郁手’(動手)啊。可惜今朝應該都出不了 ‘阿藍’(何桂藍)那個保釋(申請)了,‘咁搞法’(這樣搞)的話,好,(警員)還在按鐘。”
鄒幸彤被捕後留言:據理力爭、無悔無懼
鄒幸彤原定星期三早上為何桂藍申請保釋陳詞。鄒幸彤的帖文又表示,“今次政府真係難得地有效率,民生囚權等工作都可以改善得咁快手就好了”。鄒幸彤又表示,警員不斷按她辦公室的門鐘以及嘗試開啟大門的密碼鎖,她形容有如“入屋搶刧”。
社交網站群組”鄒幸彤後援會”星期三晚帖文,簡單匯報鄒幸彤的情況,帖文表示,鄒幸彤的代表律師下午已經在中區警署見了她。據律師轉述,她情況尚好,精神抖擻。她最念茲在茲的,是星期四及五(9月9、10兩日),六四案認罪者,在灣仔區域法院的判刑,鄒幸彤尤其掛心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等在囚人士的情況。
帖文表示,據律師轉述,鄒幸彤始終質疑所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證據為何﹖而她星期三要留給外界的最後一句話:“據理力爭,無悔無懼。”
警方指拘捕行動繼續或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星期三傍晚證實,所有被捕人仍然在多間警署被扣留調查,包括調查被捕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警方表示,行動仍然繼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據了解,被捕人士被指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至於另一名出席記者會及到警察總部遞信的支聯會常委徐漢光,支聯會指他暫未有被拘捕。
徐漢光星期二以個人名義,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判定警務處長要求支聯會遞交資料的信件為不當及無效,並要求警務處長宣布,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以及禁制警務處長根據早前發出的信件所訂明的要求,直至法庭有進一步指示。
支聯會成員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
身兼社民連及支聯會成員的曾健成星期三傍晚在銅鑼灣擺街站,呼籲市民簽名及寫心意卡,支持參與社運被判入獄,以及因國安法被還柙的在囚人士。
曾健成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拒絕按附表5提交資料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萬元(約13,000美元)及監禁半年,他質疑警方高調上門拘捕,有選擇性執法之嫌。
曾健成說:“割雞用牛刀﹖我們的督察走去強姦(一)個Madam(女警),為甚麼不上去搜證呀﹖有沒有淫褻物品呀﹖為甚麼不出來說即刻要果斷執法呀﹖那把尺是怎樣度的﹖”
曾健成批評,國安法實施超過一年後,香港難言有法治精神,他批評法律已經成為當權者的武器,尤其國安法可以未審先囚。
曾健成說:“基本上現在、這兩年香港難言有法治精神,法律已經是當權者的最厲害的武器,它(當局)有三樣武器,第一、‘限聚令’;第二、國安法;第三、是人大釋法,修改任何門檻,很多現在抓了進去(監獄)的,國安法就已經抓得進去,但是未想(到)告你甚麼,我想到告你甚麼我才起訴你吧。”
曾健成:將投票反對支聯會解散
曾健成表示,支聯會由1989年成立至今日,他看不到支聯會有犯過任何法律,他又表示,過去30手支聯會一直獲當局批准,在維園舉辦六四燭光悼念集會,是全球最大型的悼念六四活動,亦是香港人的驕傲,他質疑為何北京去年訂立《港區國安法》後,支聯會突然變成犯罪組織。
曾健成表示,他9月25日將會出席支聯會特別會員大會,並會投票反對解散支聯會,因為他認為支聯會沒有犯法。
曾健成又贊賞鄒幸彤是“現代秋瑾”,他認為老一輩的民主派人士,更應該堅持下去。
曾健成說:“你看到我們現在所謂民主派的‘老鬼’,你見到我們年青那一代,是現在你看到鄒幸彤簡直是叫做‘現代秋瑾’,是繼續‘頂落去’(堅持下去),我們這些‘老鬼’,‘頂得幾多得幾多’(能撐多久撐多久)。我在支聯會10周年的時候,我已經是退出了行委會,20幾年沒有回去開會的了,但是今次我會回去,我會要求不要解散支聯會,因為支聯會沒有犯過法。”
曾健成又表示,他已經有入獄的心理準備,他形容香港民主派人士坐監、探監及上法庭,已經變成生活的日常。
曾健成說:“有準備的了,因為你看看我的‘老朋友’全進去那裡(監獄)了,那裡有律師、醫生、護士、教師,甚至你的代議士(議員),全部在各大小監獄,但是每日都在拘捕的,即是他們在坐言論自由的小監獄,我現在在一個大監獄而已,這樣有空要進去(小監獄)的了,我其實下個月都有一宗案件,(被控)煽惑他人非法集結,都很大機會進去(監獄),現在‘坐監(牢)’、探監、上(法)庭,是香港所謂有良心人士的日常。”
市民質疑警方選擇性執法
29歲的香港市民馮小姐在街站寫心意卡支持在囚人士,她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有留意到鄒幸彤等4名支聯會骨幹成員,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她質疑警方這一次快速的拘捕行動,是選擇性執法。
馮小姐說:“我就即是覺得是很‘神奇’的,即是有些事情就應該做的就不做,即是有很多人都在等它們(警方)去抓的時候,它就不抓,然後人家(支聯會)、即是你不交(資料)就即刻去抓他們,其實之前7-21(元朗襲擊事件)那些(白衣)人,抓了沒有呢﹖其實那些人已經等了很久了,即是有些事情又不見(得)它們(警方)做得這樣快,你明不明(白)呀﹖即是你又不可以說它們不做事情啊,它們‘好做得嘢’(很能幹)的,是啊,但是就‘揀嘢嚟做’(選擇性去做)。”
記者問:“選擇性執法﹖”
馮小姐說:“對啊,選擇性執法、‘揀嘢嚟做’(選擇性去做),是不是﹖其實如果它(警方)、即是如果你可以一視同仁的,這樣我OK的。”
贊賞支聯會被捕人士不畏強權
馮小姐贊賞鄒幸彤等支聯會成員熱愛香港,對他們不畏強權的表現感到佩服。
馮小姐說:“我真心、真的很欣賞他們(支聯會被捕人士)是、即是這麼為香港的,真的很老實你叫我做我又未必做到,我知道他們都有家人,我也有家人,即是有些顧慮的時候,即是有些人就可能未必真的可以去到這麼勇敢。其實我就真的很佩服他們,這麼勇敢、即是其實他們這麼多個(被捕人士)其實都是的,即是好像是毫不畏強權、‘很夠膽(量)’、是真的即是他們真的比很多香港人都真的很鍾意(喜歡)香港,即是他們比起我們這麼多香港人,就更加值得配上香港人這個名(字),真心覺得他們是這樣。”
馮小姐表示,她之前經過這些為在囚人士寫心意卡的街站都會支持,她又表示,兩年前反送中運動的時候,很多遊行集會都在銅鑼灣舉行,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對她工作的地方都造成很大影響,到現在她仍然感受很深。
馮小姐說:“所以通常見到這些(街站),有這些寫(心意卡)之前它們在SOGO(出口)我都有寫的、有經過,之前還在SOGO上班的時候,即是見得更加多,因為之前(反送中運動)遊行的時候,全部都在銅鑼灣區(舉行)的,有時我們常常樓上的人都會說,‘不成了,SOGO要落閘了,因為樓下已經在放催淚彈了,那些東西我們下來都完全走不了’,所以其實感受是真的很深的。“
國安法下表面平靜不代表香港人妥協
對於民陣、教協等公民社會組織相繼解散,支聯會差不多所有骨幹成員被拘捕,馮小姐表示,香港人不會這麼容易就放棄以及被打敗,國安法下表面的平靜,不代表香港人已經妥協。
馮小姐說:“其實我覺得香港人就沒那麼容易放棄的,即是我就覺得不會被這麼小的事就打敗我們,好像我們現在這樣,你沒有一些大型活動,這樣不代表我們全部都是妥協,即是我知道其實有很多、即是很多香港人的心都不是妥協的,但是你礙於好像現在國安法,可能他未必太明確那樣表明出來,即是你見到好像以前有很多餐廳,可能有很多MEMO紙(告示貼),那些現在全都沒有了,但是你都會知道其實他們是還有那個心,有些事情就不用表明出來的,真的‘都係嗰句’(都是那一句了),‘明就明囉’香港人(香港人是明白意思的)﹗都明(白)的,有時候有些(東西)都明白的。”
北京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表示,堅決支持特區警方執法,任何人觸犯香港國安法和香港法律,都必須受法律制裁。中聯辦發言人表示,香港警方依據香港國安法第 43條實施細則附表5,拘捕“公然對抗法律規定”的鄒幸彤等人,體現了“違法必究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