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學生領袖、香港眾志的秘書長黃之鋒狀告懲教所人身侵害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星期二遭小額審裁處審裁官裁決敗訴。黃之鋒表明會上訴,並稱案件已引起公眾關注監獄濫權問題,已達到效果。
黃之鋒因2014年9月26日學民思潮和學聯發起“衝擊公民廣場”一案曾一度被判入獄,期間轉到“東頭懲教所”時,稱遭懲教人員命令脫光衣服,全裸蹲下抬頭回答問題。他認為懲教署人員侵犯其人身及有不法行為,將懲教署告上小額審裁處,向律政司索償1.6萬元。審裁官裁定申訴缺乏實質細節支持,不能成立,並判律政司申請的近1.2萬元訟費賠償只獲得交通費及影印費合共220元。
黃之鋒在庭外表示,敗訴屬意料之內,會平常心面對,但已有計劃向高院提出上訴。對於審裁官批評他的申訴沒有實質證據及欠缺細節,黃之鋒表示理解,強調案發地點沒有閉路電視,無法提出環境證據佐證他的說法。黃之鋒還表示,將推動在虐囚高危地點加裝閉路電視,以及繼續爭取成立“監懲會”。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前常委羅冠聰等人,2014年9月26日組織號召衝入遭封閉的政府總部旁的“公民廣場”,直接觸髮長達79天的爭取真普選的雨傘運動。三人被指控的非法集結等四項控罪被裁定成立。
2016年8月15日,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分別判決三人80小時社服令、120小時社服令以及監禁3星期緩刑1年的處罰。法官表示,相信三人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時局不滿表達意見和訴求,法庭尊重言論和集會自由,對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判刑時,若他們的出發點並非為了個人利益或傷害別人,法庭應採取較寬容和理解的態度。
但港府港律政司認為三人判刑過輕,提出刑期復核,高等法院8月17日判處黃之鋒參與非法集結罪監禁6個月、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監禁8個月,周永康參與非法集結罪監禁7個月。
三人隨後向終審法院申訴,終審法院2018年2月6日判決三人上訴勝訴,維持原審法院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的判罰,三人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