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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菲律賓根據訴中國的仲裁案的裁決即將於7月12日做出。
在國際社會的密切關注之下,中國政府採取了雙管齊下的應對措施,一方面在南中國海高調舉行軍事演習,宣示主權;另一方面對內對外反覆高調聲稱仲裁庭對本案及有關事項無管轄權,不應進行審理做出裁決,中國也不會接受其裁決。
6月29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通過外交部網站發表書面談話,再度詳細申明“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
然而,常設仲裁法院菲律賓訴中國仲裁庭再此之前已經列舉詳細的國際法和法理依據,裁定菲律賓2013年1月22日就在南中國海(即菲律賓所說的西菲律賓海)與中國的爭議提出仲裁完全符合國際法,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鑒於中國公眾只能通過中國官方傳媒看到中國政府的意見,看不到仲裁庭的意見,不少人以為仲裁庭理屈詞窮,無言以對。
其實,至今為止,仲裁庭已經就菲律賓訴中國案做出了10次新聞發佈和多次裁決。
由於中國當局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中國傳媒實行嚴密的言論和新聞報導管制,大多數中國公眾無緣知曉仲裁庭究竟做出了甚麼裁決,仲裁庭裁決所依據的法律和法理是甚麼。
從菲律賓就中國在南中國海的行為向常設仲裁法院提出仲裁請求的一開始,中國就立即表示,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庭對有關案件沒有管轄權;中國不參加仲裁。
2016年6月29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通過外交部網站發表書面談話,再度表示強烈反對仲裁庭進行仲裁,再度明確列出中國所認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違反國際法”的四條詳細理由:
第一,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早已就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的仲裁程序不適用於中菲南海有關爭議。
第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份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範圍內,更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第三,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問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於2006年做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第四,菲律賓無視中菲從未就其所提仲裁事項進行任何談判的事實,偷換概念,虛構爭端,未履行《公約》第283條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的義務。
洪磊說:“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非法行為和訴求基礎上,對有關事項不具有管轄權。”[注1] 中國政府先前也反覆表示,菲律賓就在南中國海與中國的海洋權益爭端提出的仲裁案違反國際法。
然而,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的海牙仲裁庭已經就此做出裁決,判定菲律賓提起仲裁沒有任何違法可言。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的裁決說,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雙方爭端實質上為被中國 2006 年聲明所排除出仲裁庭管轄權之外的海洋劃界問題的觀點。相反,仲裁庭裁定菲律賓的每一項訴求反映了兩國之間關於《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注2]
針對中國政府先前提出的、並且在6月29日重申的以中國和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在2002年達成《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協議為理由排除仲裁庭管轄權的立場,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的裁決是:
“關於《公約》規定的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關於 2002 年中國-東盟《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構成將涉及南海的爭端限定僅通過協商解決的協議的觀點。相反,仲裁庭裁定中國-東盟宣言為一項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因此與《公約》中關於給予雙方同意的糾紛解決方式優先效力的規定不具有相關性。” [註3]
針對中國政府所說的仲裁庭無權就主權爭議問題進行仲裁的說法,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駁:“仲裁庭表示雙方確實存在關於島嶼的主權爭端,但是裁決被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註4]
針對中國政府先前做出的並且在2016年6月29日重提的菲律賓未履行《公約》第283條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的義務的指責,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回駁:“對於就糾紛解決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 283 條要求爭端雙方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而非就爭端的實體問題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這一要求已經被菲律賓與中國的外交通訊記錄所滿足。” [註5]
另一方面,在中國新聞報導管制之下,中國公眾也難以獲悉菲律賓的意見。中國官方以及官方控制的傳媒將菲律賓訴中國的舉措描繪為無理取鬧,但常設仲裁法院所發表的菲律賓的觀點則顯示,菲律賓曾經力圖跟中國說理:
“菲律賓提出在這些(菲中爭議的)島礁中只有小部份在水面之上,並主張沒有根舉認為它們可以維持人類居住。…因此,菲律賓主張即使中國對其在南中國海主張的所有島礁具有主權,仍然沒有任何一個島礁可以產生超過12海里的領海,並且中國沒有依據主張與菲律賓重合的專屬經濟區。因此,菲律賓主張,沒有任何關於海洋權利重合的爭端會限制仲裁庭的管轄權。”[註6]
至今為止,中國方面沒有對菲律賓的上述觀點做出反駁。
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仲裁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並由加納籍法官托馬斯門薩(Thomas A. Mensah)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的其他成員是法國籍法官讓-皮埃爾考特(Jean-Pierre Cot)、波蘭籍法官斯坦尼斯羅波拉克(Stanislaw Pawlak)、荷蘭籍教授阿爾弗萊德桑斯(Alfred Soons)和德國籍法官盧狄戈爾沃夫蘭姆(Rudiger Wolfrum)。常設仲裁法院擔任該案的書記官處。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一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在1899年建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其宗旨是為國際社會提供多種糾紛解決服務。
常設仲裁法院跟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不是一回事。常設仲裁法院並不是一個一般的“法院”,而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目前有121個成員國,中國是其中之一。
常設仲裁法院沒有執行其裁決的強制力,但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接受其仲裁。
截至目前,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仲裁庭已經做出的裁決的正式文本都是英文本和法文本。其網址分別是: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3;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4。
常設仲裁法院網站所發表的、以及本報導所引用的裁決中文本都是非正式(非官方)中文本。其網址是: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5。
註釋:
[註1] 洪磊書面談話的有關段落的全文是:“仲裁庭建立在菲律賓非法行為和訴求基礎上,對有關事項不具有管轄權仲裁庭不顧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方式解決爭端的事實,無視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問題的事實,規避中方根據《公約》規定做出的排除性聲明,自行擴權和越權,強行對有關事項進行審理,損害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破壞《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
[註2] 仲裁庭相關裁決的段落更為完整的譯文是:“中國和菲律賓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需遵守《公約》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定,並且仲裁庭裁定中國不參與這些程序的決定不會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的決定不構成對《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在審議了菲律賓提出的請求之後,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雙方爭端實質上為仲裁庭管轄權以外的南海島嶼主權爭端的觀點。仲裁庭同樣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雙方爭端實質上為被中國 2006 年聲明所排除出仲裁庭管轄權之外的海洋劃界問題的觀點。相反,仲裁庭裁定菲律賓的每一項訴求反映了兩國之間關於《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
[註3] 仲裁庭相關裁決的段落更為完整的譯文是:“關於《公約》規定的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仲裁庭不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提出的關於 2002 年中國-東盟《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構成將涉及南海的爭端限定僅通過協商解決的協議的觀點。相反,仲裁庭裁定中國-東盟宣言為一項不存在使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的政治性文件,因此與《公約》中關於給予雙方同意的糾紛解決方式優先效力的規定不具有相關性。仲裁庭同樣裁定中國與菲律賓的某些其它協議和聯合聲明不排除菲律賓尋求通過《公約》解決與中國爭端的做法。仲裁庭進一步裁定菲律賓滿足了《公約》關於雙方就糾紛解決交換意見的要求,並且菲律賓已經嘗試在《公約》和一般國際法要求的範圍內尋求與中國協商。”
[註4] 仲裁庭相關裁決的段落更為完整的譯文是:“仲裁庭表示雙方確實存在關於島嶼的主權爭端,但是裁決被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仲裁庭考慮到可以預料菲律賓和中國將在眾多事項上存在爭端,並且表示對於菲律賓所提請求的裁決不會要求仲裁庭明示或者暗示地對主權問題做出裁決,並且不會對菲律賓在主權問題上的立場產生有利影響。仲裁庭同時強調,菲律賓請求仲裁庭不對南中國海島嶼的主權做出裁定。”
[註5] 仲裁庭相關裁決的段落更為完整的譯文是:“ 對於就糾紛解決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 283 條要求爭端雙方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而非就爭端的實體問題交換意見。仲裁庭裁決這一要求已經被菲律賓與中國的外交通信記錄所滿足。” [註5]在這些外交通信中,菲律賓明確表示對包括其他南中國海週邊國家在內的多邊談判的偏好,而中國堅持僅僅考慮雙邊對話。仲裁庭同樣審議了在獨立於 283 條的情況下,菲律賓是否有義務在提起仲裁前尋求協商解決爭端。對此,仲裁庭裁決,菲律賓已經尋求與中國協商,並且表示已經被廣泛接受的國際法並不要求一個國家在得出協商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已經用盡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協商。”
[註6]仲裁庭所展示的菲律賓觀點陳述的更為完整的非正式中文譯文是:“根據菲方觀點,中國的權利主張沒有根據,因為(a)《公約》全面闡述了對海洋資源的權利範圍並替代了中國可能曾經擁有的任何歷史性權利,以及(b)中國在南中國海從未擁有歷史性權利。菲律賓主張,國際法從未接受過對大面積海域的概括性權利主張,並且自17世紀早期開始即承認國家僅對沿海狹窄海域擁有控制權。根據菲方觀點,《公約》具有全面性,因此整個南中國海海域受《公約》所設定機制的管轄。在《公約》有意保留其它權利的情況下,其以明文做出規定,但《公約》中並無規定認可中國所主張的權利範圍。無論如何,菲律賓主張中國沒有歷史性權利。菲律賓認為在二十世紀早期之前中國主張其領土範圍最南不超過海南,中國對南中國海島嶼的主權主張僅始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另外,根據菲律賓觀點,中國對南中國海海域的歷史性權利的主張更加晚近,最早於2009年提出。其他沿海國家並未默認這一主張。菲律賓認為任何歷史性權利的形成都是沒有根據的。
“菲律賓律師接下來闡述了南中國海島礁的地位。菲律賓認為,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南薰礁、以及西門礁(包括東門礁)均為低潮高地,意味著它們僅在低潮時露出水面,但在高潮時被水淹沒。根據《公約》的規定,低潮高地不能產生獨立的海洋權利。菲律賓提出了若干水文證據,包括衛星圖片,以及關於各島礁的衛星水深測量信息。根據菲律賓觀點,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為《公約》規定下的“岩礁”。根據《公約》規定,“岩礁”為“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島嶼,可以產生12海里領海,但是不能產生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菲律賓提出在這些島礁中只有小部份在水面之上,並主張沒有根據認為他們可以維持人類居住。
最後,菲律賓闡述了其對南中國海稍大島礁的觀點,包括中國有權利主張(但是目前並未被中國佔領)的太平島、中業島和西月島。菲律賓認為這些島礁最多構成《公約》下的“岩礁”。菲律賓闡述了這些島礁的情況和環境,並主張沒有任何一個島礁曾經維持非軍事人群的生活。因此,菲律賓主張即使中國對其在南中國海主張的所有島礁具有主權,仍然沒有任何一個島礁可以產生超過12海里的領海,並且中國沒有依據主張與菲律賓重合的專屬經濟區。因此,菲律賓主張,沒有任何關於海洋權利重合的爭端會限制仲裁庭的管轄權。
“菲律賓律師接下來闡述了其認為中國在南海違反了《公約》的行為。根據菲律賓的觀點,中國阻礙了菲律賓進行石油儲量調查並且阻礙了菲律賓船隻在只有菲律賓對海洋資源具有主權權利的海域進行捕魚活動。菲律賓認為中國未盡到阻止其國民開採菲律賓具有主權權利的資源的義務,並且未盡到在黃岩島尊重傳統漁業權利的義務。
基於中國放任在其控制地區捕獲瀕危物種以及使用破壞性捕魚方法,如爆炸物和氰化物的行為,以及中國在美濟礁建設行為的破壞性,菲律賓還主張中國未盡到保全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
最後,菲律賓主張中國違反《公約》的規定以危險方法操作其執法船隻,以及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採取如下行動加劇了雙方的爭端:首先,試圖切斷對一支駐扎在仁愛礁的菲律賓海軍部隊的補給;其次,在去年採取了大範圍的填海活動,在其所控制的幾乎所有島礁附近建設人工島嶼。
同時,菲律賓闡述了其在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庭審中已經提出的論點,即中國的行為不屬於《公約》規定的關於軍事行動的排除性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