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白宮是否干預了總統隨行記者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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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微

美國白宮(美國之音亞微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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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白宮是否干預了總統隨行記者的報道?

最近有媒體說,白宮新聞辦公室試圖干涉白宮記者團隨行記者的報道。針對這個問題,美國之音記者亞微採訪了幾位有過隨行報導經歷的記者,請他們談談自己的感受和經歷,同時也請法律專家介紹一下美國法律是如何對待政府介入新聞報道這個問題的。

*《華盛頓郵報》報道引發爭議*

白宮記者團的記者有的來自廣播電視界,有的來自報紙、雜誌和網絡新聞等平面媒體,來自廣播電視界的隨行記者可以直接把報道發回白宮記者團,來自平面媒體的隨行記者則必須首先把報道交給白宮新聞辦公室,然後由它通過電郵統一傳送給包括白宮記者團在內的新聞機構以及相關政府部門。

2003年美國總統布殊接受美國之音記者採訪(白宮照片)

分析人士認為,白宮之所以對兩者區別對待,是因為廣播電視的錄音和錄像一目了然,不太會產生誤解,接收報道的新聞機構也較少,平面媒體的轉述則容易出錯,而且接收報道的新聞機構眾多,影響面更廣。因此,白宮處理這類報道就格外小心,也正是在這個環節常常和隨行記者發生矛盾。

《華盛頓郵報》日前發表了一篇題為“記者說白宮有時要求修改隨行記者的報道”的文章,專門針對平面媒體的隨行記者在報道中和白宮之間的衝突進行了報道,並稱白宮在報道的形成上起著不為人知的作用。

報道援引一些白宮記者的話說,白宮新聞助手在傳送報道給白宮記者團之前要求隨行記者對報道作出修改。他們說,白宮作為報道的傳送方利用自己這一非同尋常的角色,把報道引向對白宮更為有利的方向。 《華盛頓郵報》還通過一些實例說明,曾經出現過白宮新聞辦公室因為對報道內容不滿而拒絕傳送記者的報道,或要求修改,甚至刪減報道內容的情況。

但是,報道涉及的問題似乎都是細枝末節的小事,白宮新聞辦公室和隨行記者雙方均做出過退讓。

例如《赫芬頓郵報》一名隨行記者在報道中提到,一名女實習生在白宮每日新聞吹風會開始時暈倒,白宮新聞辦公室官員以報道會給該實習生帶來負面影響為由,不同意加入這個內容。在《赫芬頓郵報》編輯提出抗議後,白宮方面才做出退讓。

另外,2011年,《華盛頓郵報》的一名隨行記者在報道中提到,第一夫人米歇爾在奧巴馬總統出訪亞洲期間,在一家旅店健身房健身。當時的白宮新聞發言人卡尼拒發報道,理由是第一夫人是在她私人時間健身,記者不得介入。為了確保報道能被發送出去,這名記者最後不情願地刪掉了這段內容。

白宮副發言人埃里克•舒爾茨(Eric Schultz)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重視獨立的隨行記者的作用。他們對總統以及他在白宮和全世界的活動提供了及時、廣泛和重要的報道。這就是為什麼,應白宮記者協會的請求,白宮在過去6年中傳送了2萬篇報道。我們將繼續為記者記錄總統任期的工作提供便利。”

*隨行記者如何對待白宮介入報道*

針對上述指稱,美國之音法律窗口採訪了美國新聞機構的一些隨行記者。

湯姆‧德弗蘭克(Tom DeFrank),《國家期刊》雜誌特約編輯。(National Journal)

《國家期刊》雜誌特約編輯、白宮資深記者湯姆·德弗蘭克(Tom DeFrank)報道過8任總統和12次總統競選,登上空軍一號隨行報道大約250次。德弗蘭克說,在他擔任白宮記者的46年間,他只有一次被要求修改報道。

“已故總統福特政府期間,我作為隨行記者在空軍一號上寫了一篇報道,當時的白宮新聞秘書羅納德·內森不喜歡我報道中所使用的文字並要求我作出修改。我告訴他,我不會修改。他只好退讓,這篇報道原文不動地被發表。”

原彭博新聞社駐白宮記者埃德溫‧陳(Edwin Chen)

原彭博新聞社駐白宮記者埃德溫·陳(Edwin Chen)在2009年到2010年期間擔任過白宮記者協會主席,而且是第一位擔任這個職位的美籍華人。

他說:“隨行記者的報道內容屬於新聞機構,而非白宮。如果白宮有意見,可以事後與記者本人解決,但在報道過程中,它不能扮演新聞審查的角色。”

原《麥克拉奇報》駐白宮記者羅恩·哈切森(Ron Hutcheson)2004年到2005年擔任“白宮記者協會”主席。該協會是由白宮記者自願組成的獨立機構。

哈切森說:“我們就是不喜歡白宮事先看我們的報道,因為他們一旦這麼做,就會作出反應。這樣,報道就成了他們的作品,而不是我們的作品。”

原《麥克拉奇報》駐白宮記者羅恩‧哈切森(Ron Hutcheson)

原美國之音駐白宮記者沃爾夫森(Paula Wolfson)則認為,記者和政客之間出現矛盾不足為奇。

“因為新聞媒體要得到所有信息,而且刻不容緩,政客作為報道的對象希望報道處處都對他們有利,因此,他們之間總會有這樣那樣的矛盾。我去世界上很多地方報道過,我認為,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美國這樣的新聞自由。”

*美國法庭禁止政府對新聞事先限制*

美國法庭竭力維護被美國人視為神聖而不可侵犯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禁止政府對新聞出版實施任何事先審查和限制,只有國家安全等極個別情況除外。

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一名高級官員向《紐約時報》透露了有關美國在越南軍事活動日益加強的機密文件,又稱“五角大樓文件”。 《紐約時報》根據這份文件開始發表一系列報道。尼克松政府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從法庭得到了對該報的臨時禁令。 《紐約時報》反過來把政府告上聯邦最高法院,理由是政府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出版自由條款,其真正動機是政治審查,而不是保護國家安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有利於新聞出版業的判決。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雖然國家正處於戰爭時期,《紐約時報》公開的材料本屬於機密文件,但是,美國法律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導向非常明確,它保護人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因此政府一方敗訴。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確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亦即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或媒體傳播其獨立獲得的信息。它可以在事後訴諸法律,但是不能對報道內容事先限制。

明尼蘇達大學新聞倫理與法學教授簡‧柯特利(Jane Kirtley)

明尼蘇達大學新聞倫理與法學教授、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媒體法律手冊》的作者簡·柯特利(Jane Kirtley)指出,五角大樓文件案的判決說明,政府如果要對新聞媒體實施事先限制,必須滿足嚴格的舉證標準。

“五角大樓文件的確是機密文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僅此一點還不夠,尼克松政府還必須證明,一旦公佈這個文件,將給公眾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也就是金錢等任何事物都無法彌補的損害,只有這樣才能採取特殊的應對措施。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從來沒有作出過對新聞媒體實施事先限制的判決。”

美國新聞媒體直言不諱批評政府和總統司空見慣,《華盛頓郵報》的報道也正反映了新聞記者的這一大膽和獨立的精神,但是,它報道中提到的問題只涉及白宮事務報道的一個側面,並不能代表美國新聞出版的全貌。接受美國之音採訪的幾位記者和專家一致認為,美國政府針對隨行記者的做法不構成新聞審查。實際情況是,美國新聞媒體獨立於政府之外,有權對獨立獲得的信息進行報導,與其它機構一起,對政府的運作起到了積極的監督作用。

報道美國總統和白宮事務的白宮記者團由全世界眾多新聞機構的記者組成,十分龐大。但是,每次能夠隨總統出訪,與其近距離接觸並進行採訪的人數十分有限。

總統隨行記者由白宮記者團各個新聞機構輪流擔任。他們和總統一同乘空軍一號,把自己的所見所聞寫成報導,發給白宮記者團代表的新聞機構,報道內容全部公用。總統出行時無法讓全部記者團隨行但是又必須保證新聞機構及時發出報道,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白宮和白宮記者團共同作出了上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