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選舉人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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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 克林特

美國選舉人團 有538人。

當1787年美國通過憲法的時候,歐洲沒有任何國家的元首是直接由公民選出來的。所以美國憲法的起草者設計了分兩個步驟的選舉制度:首先由選民投票,然後把選票送交一個人數很少的選舉人團;選舉人在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內與各州開會,最後選出總統。

美利堅大學教授科蒂斯.甘斯(Curtis Gans)解釋說:
“選舉人團的人數和各州國會代表的數量相同,各州有兩名參議員和數量不等的眾議員。他們在各州是用贏者通吃的方法選出的。”

各州眾議員的人數由該州人口的數量來決定。美國開國之初,每位眾議員代表大約三萬選民,如今已經增長到超過七十萬人。這裡面包括有選舉權的選民以及沒有選舉權的兒童、青少年、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人。舉例說,人口達八百萬的維吉尼亞州有十一位眾議員,加上兩位參議員,該州就有十三張選舉人票。在總統大選中,一名候選人如果在這個州裡贏得了多數選票,哪怕只多一張,這十三張選舉人票就全部歸到他的名下。

但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州是例外。這兩個州是根據各選區大眾選票的比例來分配選舉人票數的。另外還有三名選舉人團成員代表首都華盛頓等50個州以外的政治實體。這樣,加在一起的選舉人票就有538張。候選人贏得了270張選舉人票,就能入主白宮。

如果大選中出現269比269的情況,沒有候選人能夠獲得270張選舉人票,按照憲法,將由美國國會眾議院選擇下屆總統。不過美國2百多年的歷史上還從來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

但是,選舉人制度有可能導致的另外一種情況是,候選人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多數選民支持,卻拿不到足夠的選舉人票。候選人在一個有五百萬選民、十二張選舉人票的州裡得到四百萬票,在另外一個有六百萬選民、十三張選舉人票的州裡面得到二百五十萬票,那麼,即使他在這兩個州一千一百萬選民的投票中得到的普選票數為六百五十萬張,他卻只能得到十二張選舉人票。這也就是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出現的情況。

當時的民主黨候選人戈爾在全國範圍內比他的共和黨對手布殊多贏了50萬張選票,並且已經掌握了266張選舉人票。但布殊在選舉人票數為25張的大州佛羅里達以微弱的優勢一舉拿下這25張關鍵的選舉人票,贏得了大選。

選舉人團制度經常被指責為不能最好地代表美國選民的意志,而且容易被政黨操縱。

美國喬治梅森大學的丹尼斯約翰遜教授說,這個制度不太可能改變:“兩黨在審視了他們的策略和選情之後,可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嗯,我們還是保持這個“贏者通吃”的制度吧。”

約翰遜說,民主黨在城市佔有選舉優勢,共和黨的優勢在人口不太密集的農業區,雙方都沒有意愿將目前的選舉制度改為一人一票的直選。

不過,選舉人團制度體現的是美國的基礎制度——聯邦制,或者說高度的地方自治。里根總統在1981年的就職儀式上曾經解釋說:“我們都不能忘記,聯邦政府並沒有締造各個州,而是各個州締造了聯邦政府。”

當初,十三個前英國在北美的殖民地走到一起創立美利堅合眾國的時候,各州均保持相對獨立政治實體地位。體現在美國憲法中,就是合眾國的外交與軍事大權交給聯邦政府,可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多數立法以及最重要的商務活動卻依舊由州來進行。選舉的法律與規章由各州來制定。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代斯將州法稱作“民主的實驗室”。

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聯邦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制度保證,在人口較少的州,選民的聲音不會完全被人口繁多的大都市淹沒,保證華盛頓的聯邦政府不會成為不顧及地方利益的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