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做出裁決,判定香港政府去年啟用殖民地時代的《緊急法》取締抗議者在抗議時蒙面的的決定是適當的,合法的。
星期一(12月21日)的這一裁決被認為是對支持民主的人的打擊。他們先前希望終審法院會做出跟香港高等法院一致的裁決,判定《禁蒙面法》非法。
法新社報導說,香港終審法院做出的這一裁決證實北京任命的香港行政長官擁有權力可以在緊急狀態時推出任何法人不需要獲得香港部分是通過民選產生的立法會的批准,但這一裁決的實際效果目前還不清楚,因為香港政府現在規定在公眾場合必須戴口罩以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香港一度出現連續七個月的大規模抗議示威,示威有時出現暴力衝突場面。香港當局最終通過大規模逮捕、以應對疫情的名義禁止公眾集會、以及北京在6月底在香港實施新的港版國家安全法登措施壓下了大規模抗議。
在大規模抗議示威時以及在跟警察發生暴力衝突時,抗議者普遍戴口罩以降低被識別和監控的風險。
去年10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啟用英國殖民地當局1922年頒布的《緊急法》禁止人們在公眾集會場所戴口罩。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對香港特區政府動用《緊急法》和在警方批准的集會上戴口罩提出了質疑。
他們提出的質疑理由是港府的舉措違反了香港基本法。香港高等法院對反對派提出的質疑表示認同,並表示擔心如此動用《緊急法》以及禁止蒙面的做法是否過當。
但星期一,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做出的裁決是,《禁蒙面法》雖然對集會和言論自由以至私隱權均有所限制,但在平衡公眾安全、公眾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的合法限制後,法院認為禁蒙面法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的限制均符合相稱性的要求,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至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的正當目的,是在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公正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