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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密蘇里州弗格森鎮的白人警員威爾遜開槍打死黑人青年布朗一案中,密蘇里州的一個大陪審團11月24日作出不起訴威爾遜的決定。這個案件因此暫告結束。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怎麼回事呢?
美國的法律制度中有大陪審團和普通陪審團。美國開國先賢在制定聯邦憲法時補充了權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
大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通常在12人到23人之間。它只處理刑事案件,職責是聽審證據,根據檢察官、當事人以及證人的陳述,決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對被告提起公訴。
大陪審團的程序嚴格保密,證人不必擔心會受到報復而不敢作證,被告的聲譽在尚未被起訴之前也不會受到損害。大陪審團依靠絕對多數票作出決定。不過,即使大陪審團決定不提起公訴,檢控官之後如果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仍然可以把被告告上法庭。
與大陪審團不同的是,普通陪審團的職責是審理案件。一般來說,刑事訴訟由12名陪審員組成,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民事訴訟由6名陪審員組成,負責解決爭議和賠償。
憲法第6條修正案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第7條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當事人就有權要求由陪審團審理。
陪審團成員的挑選方式同大陪審團相同,法庭一般從駕駛執照名單或選民登記名單中隨機挑選並傳喚當地公民到庭,然後再從這些人當中進行篩選。
陪審員的篩選由法官、辯護律師和檢控官共同協商決定。但是,接受傳喚到庭則是每位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陪審團制度是美國法律體系的基礎之一,它使公民有權對向其他公民提出的指控做出判斷,以防止政府濫用權力。
陪審團制度充分體現了美國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以弗格森一案為例,在有可能引起大規模騷亂的情況下,大陪審團仍然做出了不起訴威爾遜警官的決定,這是因為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即使總統出面干涉,大陪審團也不能為平息民憤或趨於壓力就隨便冤枉任何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