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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政府因太平島(Itu Aba Island)被判定為非島嶼而只是一個岩礁因而對海牙常設仲裁庭對南中國海仲裁案的裁決結果表示不滿和不接受的立場之際,有分析人士認為,這個裁決實際上對台灣有好處,台灣應該接受仲裁庭對太平島的裁決。
仲裁庭星期二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第3款的解釋裁定,所有南沙群島島礁都不具有島嶼地位,不能產生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
曾經編輯英文刊物《台灣公報》(Taiwan Communique)的前荷蘭外交官韋傑里(Gerrit van der Wees),星期三在《外交家》(The Diplomat)網站上發表評論說,仲裁庭對於中國九段線主張不具法律效力的裁決對台灣尤其重要,因為台灣也被包含在九段線內屬於中國領土,如今中國的 主權主張已被裁定無效,對台灣今後要追求加強自己的國際地位將有好處。
其次,韋傑里認為,仲裁庭只是裁定太平島是一個岩礁,不具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但裁決結果不影響台灣保有對太平島的完整主權,包括12海里的領海。
他認為台灣應該要做的,是採取與仲裁庭裁決結果一致的合理及理性做法,以便爭取讓台灣在解決南中國海爭端的多邊協商中佔有一席之地,“炫耀武力和派遣戰艦”到爭端海域只會助長民族情緒,卻有可能帶來更多發生衝突的風險。
此外,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宋承恩認為,這是仲裁庭首度對島嶼和岩礁的界定做出如此明確嚴格的解釋和完整論述,它已成為國際法學界及法庭的重要論據,即便它確實只對菲律賓及中國有拘束力,並不拘束台灣,但“未來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涉及關於島嶼的海洋爭議,都無法迴避這次仲裁判斷的影響。”
宋承恩在台灣《風傳媒》的採訪中說,仲裁結果對台灣的最大影響在於失去以太平島來主張專屬經濟區的權益。他說,由於太平島距離菲律賓領土不到200海里,即使台灣擁有太平島主權,但只要出了12海里就進入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台灣不但無權在此做資源開採,連捕魚權利都沒有,即便可以享有飛越及航行自由,但與菲律賓船隻發生衝突的機率大為增加。
對於台灣應該如何主張太平島的權益,宋承恩指出,台灣如果要採取強硬做法,表明不接受仲裁結果,就是堅持台灣並非當事國,“創造慣常性爭議狀態”,並強勢去執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對於進入這個經濟海域的外國船隻進行驅離,但這個代價將會“非常非常高”。
宋承恩認為,由於台灣與中國對太平島的主張完全重疊,其依據無論是歷史來源或其他論據都與中國的說法一模一樣,台海兩岸的 說法都是一個中國,因此台灣也被認定是中國的一部分,儘管台灣自己認為一個是中華民國ROC,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兩個是不同的政治實體,被告上法庭的是PRC而非ROC,不過這些對仲裁庭來說並沒區別,“兩個C都是C(China,中國) ”,因此仲裁結果同樣拘束被他們所稱的“中國台灣當局”。
他說,“如果兩岸不要彼此唱和,對於南海或太平島有不同的主張,結果可能真的會有所不同。”
對於太平島是島或礁的問題,有中國記者在星期三的美國國務院例行記者會上,拿出自國立新加坡大學網站上取得的一份南中國海地圖,稱這份“源自美國政府”的地圖稱太平島為島嶼,與仲裁庭的裁決結果並不一致。星期四,這名中國記者再度在國務院記者會中提出同樣問題,要求國務院發言人特魯多女士說明美國政府的立場。
特魯多表示,仲裁庭已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做了清楚的解釋和裁決,美國政府對於太平島是島或礁不持立場。她說,仲裁庭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做出的裁決對菲律賓和中國都有法律拘束力,因為他們在批准《公約》時就已承諾願意遵守公約的規範,而且“隨意從一個網站上取得的照片對仲裁結果沒有任何影響。”
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孔杰榮星期一在南中國海仲裁案結果發布前,在《東亞論壇》(East Asia Forum)發表的評論中就已對仲裁庭的法律地位、仲裁效力做了充分解釋。他說,儘管北京不斷抨擊仲裁庭合法性,甚至是仲裁人的能力和公正性,但毫無疑問,週二公佈的南中國海裁決對中國和菲律賓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孔杰榮說,當中國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同意公約的強制第3方解決爭端程序並同意受其拘束之際,“這種同意是中國主權的自由行使,也是中國對國際條約所做的莊嚴承諾,承諾尊重並遵守任何經由該程序做出的決定”,因此,“很明確的,中國已經事先同意接受仲裁庭的決定。”
《公約》第297條規定,1. 依據此項規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對爭端所做的任何裁判具有確定性,爭端所有各方皆應遵從; 2. 此種裁判僅在爭端各方間及對該特定爭端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