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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總統正式宣佈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的首都之後,支持和抗議的聲浪此起彼伏。美國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作為行政部門的首腦,總統有權做出這類決定,但是在此舉是否符合國際法方面,專家們存在很大分歧。
總統外交事務的酌情權
美國總統川普12月6日正式宣佈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的首都,並指示將美國駐以色列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至耶路撒冷。圍繞這一歷史性事件,美國法律專家從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方面就川普這一決定合法性進行了辯論。
“美國猶太人委員會”法律總顧問馬克斯特恩指出,根據美國一項法律原則,總統在對外事務中是代表國家的唯一機關,換句話說,美國的外交政策基本上不是由國會或法庭,而是由行政部門來決定的。
斯特恩說:“根據美國法律,總統幾乎可以全權酌情決定承認哪些國家為合法政府,如何為美國法的目的定義其疆界,以及在何處設立美國大使館等。他基本上無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就可以就我上面所說的事情做出決定。”
首都華盛頓市律師內森列文補充說,作為行政部門的首腦,川普決定把大使館遷至耶路撒冷,完全在他總統的職權範圍之內。
他說:“總統是行政部門的首腦,負責美國國務院,而美國國務院設立並負責大使館。總統有權決定大使館應該設在甚麼地方,這是他作為行政部門首腦權限的一部分,同時他也負責處理美國的外交事務並領導美國國務院。”
立法和判決有利於總統
專家指出,美國國會1995年通過的《耶路撒冷使館法案》進一步加強了總統已有的做出此類決定的權力。該法案指出,美國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的首都,並指示政府在1999年5月31日之前在耶路撒冷設立美國大使館。
該法案允許總統出於國家安全利益推遲遷館,因此歷任政府為了不觸碰這個燙手的山芋,一再延緩搬遷行動,但按規定必須每6個月向國會通報一次並簽署一份放棄書。川普總統遷館的決定,改變了美國數十年來的外交政策。
此外,美國法庭的判決也為川普的遷館決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015年6月8日,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國會2002年通過的一項護照法規判決指出,耶路撒冷的地位問題是一個“敏感話題”。美國憲法給予總統承認外國政府的專有權力,言外之意,只有總統有權承認哪一方擁有耶路撒冷的主權。
這項護照法規規定,在耶路撒冷出生的美國公民或其監護人如果提出請求,美國國務院必須在其護照上註明出生地為以色列,以表明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一部分。但是,從小布什到奧巴馬,美國政府一直拒不執行這個法律,理由是國會通過的這個護照法規干擾了憲法賦予總統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
專家提遷館違反國際法
伊利諾伊大學的國際法教授弗朗西斯鮑伊爾1987年到1989年期間曾擔任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勒斯坦建國問題的顧問,1991年到1993年期間擔任巴勒斯坦中東和談代表團的法律顧問。他認為,川普的遷館決定違反了國際法,因為從法律上講耶路撒冷仍然是一個被佔領的城市。
鮑伊爾認為,這個決定也推翻了美國自1948年以來根據史汀生原則所採取的外交政策。史汀生在1922年至1933年其間在胡佛政府中擔任國務卿。
鮑伊爾說:“當日本非法侵略中國以竊取滿洲里時,史汀生被問及美國政府的政策時說,它不會承認使用軍事武力導致的法律後果。這就是美國從未承認以色列1948年吞併西耶路撒冷,1967年吞併東耶路撒冷的原因之一。”
但是,另外一些國際法專家從歷史疆界以及國際法的角度指出,猶太人的土地權仍然得到聯合國憲章第80條的承認和其它國際法原則的保障。以色列在1967年的“六日戰爭”中奪回的是本來就屬於它的東耶路撒冷和老城。
事實上,巴以之間的衝突根深蒂固,由來已久,在耶路撒冷的歸屬問題上更是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1947年,聯大會議通過巴勒斯坦分治決議,使耶路撒冷成為一個國際共管城市。 1980年,以色列通過立法,將耶路撒冷確立為以色列永久的和不可分割的首都。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則宣布耶路撒冷是獨立的巴勒斯坦國的首都,而且在2012年從聯合國爭取到聯合國觀察員國的地位。人們擔心,巴以之間的衝突會因為美國遷館的決定而變得日趨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