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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蘇里州大陪審團已經開始審議是否要對開槍擊斃黑人青年邁克.布朗的白人警官達倫•威爾遜提起公訴。據密蘇里州聖路易郡檢察官麥庫洛的一位發言人介紹,陪審團最早要到10月才有可能結束審議。
大陪審團包括12名成員,只處理刑事案件,職責是聽審證據,亦即根據檢察官、當事人以及證人的陳述,決定是否對被告提起公訴。
*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這個案子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就要由刑事案件的陪審團根據法律事實來判斷威爾遜警官當時的射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些人提出,使用武力是警察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到達什麼程度才算是過度使用武力,甚至構成犯罪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一項判決中提出了一個準則。
1984年的一天,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市的糖尿病患者格雷厄姆在出現低血糖的病狀之後,進入一家便利商店購買飲料,但是因為要排長隊,就很快走出了商店。他看似反常的舉動引起了一名在場警官的注意。格雷厄姆與警官發生肢體衝突,身上多處受傷。之後,他把警官一路告上了聯邦最高法院。
*刑事審判將遵循什麼法律標準*
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提出了一個舉證標準:警察必須能夠證明,他根據當時情況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反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個被稱為“格雷厄姆準則”的標準已經被全美各地的執法部門所採納。
猶他州退休警長,目前從事律師職業的肯.沃倫坦(Ken Wallentine)進一步解釋說,聯邦最高法院要求下級法院的斷案法官或陪審員總要提出三個問題。
“第一,警察認為犯罪嫌疑人從事的犯罪活動有多麼嚴重?第二,嫌疑人是否對公共安全以及警察的安全構成了即刻威脅?第三,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時,他是否負隅頑抗或者試圖逃跑?法庭判決說,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鬚根據警官在使用武力時所了解的情況來衡量。”
格雷厄姆的律師愛德華.伍迪.康內特(Edward Woody Connette)指出,這個判決為警察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康內特說:“在有些情況下,例如為了扣押制伏某人,或者為了自衛及保護他人,警察的確需要使用武力。這個判決不是說,警察從此就永遠不能使用武力了,而是說,他們使用的武力在當時的情況下必須是客觀及合理的。”
專家們指出,假設威爾遜被起訴,“格雷厄姆準則”不僅適用於他的案子,也適用於弗格森騷亂中針對警察執法行為的其它訴訟。
*與示威活動有關的其它訴訟*
與此同時,美國民權聯盟密蘇里州分部透露,他們在聯邦法庭提出了多起訴訟,有的針對警察阻止公眾和媒體對警民衝突錄像,有的要求警察局出具事故報告,還有的是抗議警察禁止公眾在公共場所聚集。
此外,全美不少律師以法律觀察員的身份來到弗格森。喬治亞州律師馬烏利.戴維斯(Mawuli Davis)響應“全美黑人律師大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Black Lawyers)和“全美律師公會”(National Lawyers Guild)的號召,會同其他幾位律師來到弗格森進行實地觀察。
他說:“根據我們的觀察,弗格森的示威者受到的逮捕與美國憲法相違背。我們拍攝到在警民衝突中,警察沒有合理的理由就實施了逮捕。”
戴維斯說,他們會就自己觀察到的警察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和人權的行為提交一份報告。這份報告內容將來很有可能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