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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青年邁克爾·布朗被一名白人警員擊斃,從而導致大規模示威和騷亂後,美國民權運動先驅、來自喬治亞州的聯邦眾議員約翰·路易斯(John Lewis)在接受微軟美國廣播公司的採訪時曾呼籲奧巴馬動用總統權力對弗格森鎮實施軍事管制,以保護示威群眾。
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賽克瑞沙納·普拉卡什(Saikrishna Prakash)指出,軍事管制通常是指通過法令或軍方實施管制。但是,如何從法律上定義軍事管制,這個權力歸哪個政府部門控制,美國憲法隻字未提。
他說,“在美國,軍事管制問題時常會被提出來,因為聯邦和州當局都可以宣布實施軍事管制,問題是,這個權力是從哪裡來的?”
美國人在這個問題上可以說莫衷一是。有些人基於憲法條文不承認聯邦政府有宣布實施軍事管制的權力,其他一些人則提出,國會應該有權實施軍事管制,因為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行使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還有一些人主張,作為三軍總司令的總統才有權宣布實施軍事管制。
實際情況是,美國歷史上,國會、總統、軍事指揮官,以及一些州的州長都曾宣布過實施軍事管制。實施軍事管制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涉及種族問題。
*美國歷史上多次實施軍事管制*
1921年,俄克拉荷馬州塔爾薩市爆發大規模種族騷亂,一些白人襲擊了非洲裔美國人社區,導致大批人員傷亡,房屋和商店被毀。當時的州長羅伯森宣布對該市實施軍事管制,並且調動國民警衛隊幫助維護治安。
1941年,日本偷襲美國珍珠港後,日裔美國人的忠誠受到質疑,夏威夷的軍事指揮官集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權於一身,在該州實施軍事管制達三年之久。
1961年,反對種族隔離的“自由乘車者”從全美各地匯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之後,種族暴力事件迭出,當時的州長帕特森宣布實施軍事管制。
戴頓大學法學院榮譽退休教授韋爾內利亞•蘭德爾(Vernellia R. Randall)
俄亥俄州戴頓大學法學院榮譽退休教授韋爾內利亞·蘭德爾(Vernellia R. Randall)指出,在美國,軍事管制通常僅限於一個比較小的區域。
“據我所知,美國歷史上沒有任何時候出現過整個國家實施軍事管制的情況。但是,有過幾次部分地區處於軍事管制之下。”
*實施軍事管制需滿足哪些條件? *
蘭德爾教授說,通常是因為找不到其它辦法保護公共安全才會實施軍事管制。
她說,“除了保護公共安全外,沒有什麼軍事管制標準。”
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普拉卡什說,什麼時候宣布實施軍事管制,美國沒有已經確立的正規標準。
他說,“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急難當頭的時候,在常規準則已不再適用或者無法適用的情況下,由於時間緊迫,需要當機立斷,維持秩序,就可以宣布實施軍事管制。”
*專家駁美國有軍事管制趨勢*
位於首都華盛頓的“警察基金會”的主席詹姆斯·布依曼( James Bueermann)
指出,某些人危言聳聽地說美國有實施軍事管制趨勢,沒有任何根據。
他說,“在美國,除了弗格森一個地方之外,我們沒有看到其他地方出現了大範圍暴力、騷亂以及公民抗命運動,這麼說並非要貶低這一事件的重要性,我們不能因為這麼一個孤立的事件就說美國有軍事管制的大趨勢。”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弗格森警察在執法的過程中採取了一些軍事化的手段,但是他們都宣誓要捍衛美國憲法以及憲法權利。從美國整體上來看,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體制確保了任何一個政府部門的權力都不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