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網絡隱私權和自由表達權孰重孰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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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從谷歌收到移除鏈接通知(網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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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網絡隱私權和自由表達權孰重孰輕?

最近,在倫敦舉行的每年一度的“維基媒體國際會議”上,“ 維基媒體基金會”表示,谷歌公司通知它,根據歐洲網絡客戶的請求,該公司將依照歐盟“被遺忘權”法從其搜索結果中移除維基百科的50多個頁面鏈接,其中包括活躍於1970年代的一個黑幫組織的意大利文介紹以及1980年代被判刑入獄的一名愛爾蘭商人的照片等。


維基百科對谷歌公司的決定表示反對。維基百科聯合創始人吉米•威爾斯(Jimmy Wales)談到歐盟通過實施的“被遺忘權”法時說:“我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對我說好說歹的人都有。這就是歷史。我永遠都不會通過任何像這樣的法律程序來試圖壓制真理。”

*谷歌將移除維基百科的某些網頁鏈接*

1995年,歐洲議會通過“數據保護法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要求歐盟所有成員國根據該法令的條款和規定各自立法。 “數據保護法令”有一項條款規定,公民個人可以請求數據處理方將其係統中無關、不需要的或者不再有關和有必要的私人數據移除,這就是人們所說的“被遺忘權”法。


*歐洲法庭是如何解釋“被遺忘權”法的? *


歐洲最高法院“歐盟法院”2014年5月在涉及谷歌公司的一個案子中作出有利於“被遺忘權”法的判決。根據這項判決,如果私人數據隨著時間的推移已經不再相關或者超出了它最初處理時的初衷,公民個人可以啟用“被遺忘權”法,要求谷歌公司把他(她)從其搜索結果中移除。

牛津大學網絡管理和規則專家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

牛津大學的網絡管理和規則專家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onberger)教授強調,這項判決只適用於谷歌公司在歐洲提供的網絡服務。


“谷歌德國、谷歌英國、谷歌法國以及谷歌西班牙等將受到'被遺忘權'法的影響,但是,谷歌公司的主域名google.com不會受到影響。事實上,谷歌公司要移除的不是主域名中的鏈接,而是歐洲各個國家網頁中的鏈接。”

“民主和技術中心”自由表達項目主任艾瑪•拉恩索

但是,華盛頓市非盈利組織“民主和技術中心”自由表達項目主任艾瑪•拉恩索(Emma Llanso)律師指出,“如果某人請求谷歌或其它搜索引擎移除某一鏈接,谷歌公司就要在此人的個人隱私權與自由表達權、公眾的知情權之間進行權衡。但是,法庭在這方面沒有給予搜索引擎任何指導。”


英國司法大臣西蒙•休斯(Simon Hughes)也對歐盟法院的判決表示擔憂。他表示,除非歐盟摒棄“被遺忘權”,否則它將與中國這樣的專制政權很相似。他說:“新聞自由以及個人表達實情的自由極其重要,而且必須得到保護。”


*如何劃定隱私權和自由表達權的分界線? *


拉恩索律師強調,論及“被遺忘權”法所涉及的案子,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大多數被移除的信息並沒有達到對某人構成毀謗或不實宣傳的程度。


“我們所說的是報紙上報導的信息或者在一個開明社會中公眾有權閱讀的公共記錄。這些信息有助於公眾了解事實和歷史真相,如果我們允許操縱這些信息的法律機制存在,那麼,自由表達著實令人堪憂。”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弗裡•羅森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弗裡•羅森(Jeffrey Rosen) 介紹說,在隱私權和自由表達權的界限劃定上,網絡供應商通常採用的是美國的標準。


“美國的標準是,真實但令人尷尬的信息不能被移除,除非這些信息構成了惡意毀謗和中傷,或者是虛假的、極具冒犯性的信息。但是,歐洲'被遺忘權'法的界定不同,它允許任何人移除有關他的任何私人信息,無論是他自己,還是別人張貼到網上的,只要此人認為,這些信息損害了他的尊嚴。”

羅森教授指出,美國法庭長期以來竭力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因為思想領域的任何言論都是必要的。他說,是讓人們接觸到尷尬但真實信息,還是把網絡服務供應商變成全球信息的總審查長,是現時代最重要的言論自由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