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 同性婚姻(2):司法審查權

  • 美國之音

美國最高法院(美國之音王南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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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同性婚姻(2):司法審查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使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的判決後,有些人提出,聯邦最高法院越權,也有些人表示,憲法賦予它判決某個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力。應該如何看待這兩方面的觀點呢?

判決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使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的判決引起廣泛爭議,同其它社會問題一樣,有人支持,有人反對。爭議的焦點似乎不在於是否應該允許同性婚姻,而在於聯邦最高法院在作出這個判決時是否超越了它的權限。

聯邦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案子中要解決的問題有兩個。第一,憲法第14條修正案是否要求州政府為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證?第二,憲法第14條修正案是否要求州政府承認同性伴侶在其它州合法結成的婚姻關係?

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之內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眾所周知,聯邦最高法院對於上述問題均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亦即各州政府必須為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證並承認他們在其它州合法結成的婚姻關係。

高院被賦予司法審查權?

美國憲法雖然確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體制,但它隻字未提“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 ,亦即聯邦最高法院解釋聯邦憲法、審查聯邦和州的法律以及立法和行政機構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權力。憲法第三條只是籠統地提到“司法權”(judicial power)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下級法院,但沒有解釋司法權的定義是什麼。因此,在美國建國早期,聯邦最高法院在三權中權力最弱、最不明確。

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確立與馬伯里起訴麥迪遜一案(Marbury vs. Madison)有關。1800年,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競選連任失敗,對手傑佛遜當選為總統。亞當斯離任前任命了包括馬伯里在內的一批政府官員,但是,傑佛遜上任後遲遲不予頒發委任狀。馬伯里根據1789年國會通過的“司法法案”到聯邦最高法院起訴了時任國務卿麥迪遜,訴請法庭完成審批手續。

高院司法審查權終被確立

由於憲法沒有給予聯邦最高法院向行政和立法机构發號施令的權力,強迫總統或國務卿服從法庭的命令和判決幾乎是不可能的。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領導的聯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作出了一項被普遍認為非常有智慧的判決。

判決指出,“司法法案”的确給予聯邦最高法院頒布委任狀的權力。但是,法庭在審議有關司法管轄權的條款後發現,該法律和美國憲法相抵觸,因為憲法沒有把此類案件的初審權交給聯邦最高法院,因此判定“司法法案”違憲,聯邦最高法院無權頒佈委任狀。馬伯里等人的委任狀當然就沒有兌現。

該判決一方面廢除了國會通過的一項法律,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聯邦最高法院和總統之間的直接衝突,維護了法庭應有的地位和威信。最重要的是,它明確了美國憲法中給予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權”究竟是什麼。據此,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在這個案子以及今後的司法實踐中逐步得到確立。

司法審查權的使用存在爭議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瑪麗•徹(Mary Cheh)

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一直以來存在很大爭議。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瑪麗•徹(Mary Cheh)說,爭議的焦點不在於司法審查權本身,亦即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應該行使司法審查權,而在於它如何行使這個權力。

她說:“從司法審查權確立起,就有法官提出,即使聯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審查權,也應該非常謹慎地行使這個權力,它只有在發現明顯錯誤而且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能廢除國會的某一法案。但是,也有法官指出,司法審查權的范圍很廣,聯邦最高法院有義務保護每個公民的自由權,並且在政府各個机构中起到公斷的作用。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應該廣泛地運用這一權力。”

最具爭議的案子之一是1973年給予婦女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墮胎是公民個人行為,政府無權干涉。批評人士指責聯邦最高法院把憲法的幾個條款拼湊起來構成一個隱私權地帶,私自對憲法作出不當解釋。

同性婚姻的判決是否越權?

“美國憲法協會”主席卡羅琳•弗雷德里克森(Caroline Fredrickson) (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

設在首都華盛頓的“美國憲法協會”主席卡羅琳•弗雷德里克森(Caroline Fredrickson)說,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的判決維護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

她說:“法庭判定,同性伴侶有權得到平等對待。平等法律保護是美國憲法的一項根本原則,各州把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區別對待,違反了憲法。”

但是,保守派智庫“傳統基金會”的資深法律研究員漢斯•馮•斯帕科夫斯基(Hans A. von Spakovsky) 指出,在判決之前,各州通過立法或全民公投已經作出各自的選擇。聯邦最高法院的介入中斷了在這個問題上的民主程序。

他說:“聯邦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機構,無權設立新的法律。其次,我們實行的是聯邦制,包括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婚姻一直以來都是由州政府處理和定義的。聯邦最高法院卻讓聯邦政府捲入進來,侵犯了州政府的主權範圍。”

“傳統基金會”資深法律研究員漢斯•馮•斯帕科夫斯基(Hans A. von Spakovsky) (Heritage Foundation)

總而言之,對於聯邦最高法院運用司法審查權判決同性婚姻合法,有人認為,這個權力運用得恰當,因為它有權對州法律是否違憲作出判決。但是,也有人認為,聯邦最高法院濫用司法審查權,強行介入這個本應由各州自己解決的問題,使同性婚姻成為新的法律,超越了其作為司法機構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