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星期二踏入第二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是否超過為期半年的檢控時限的爭議陳詞,法官押後星期五就法律爭議頒下裁決。有大律師分析,煽動罪難以判斷因果關係,如果作出檢控的時間與被指犯法的事情相隔太久,就越難確認原本煽動的作為與最終犯法的因果關係,因此刑事罪行條例規定半年的檢控時限,法律上看不到超過檢控時限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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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76歲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已經停運接近兩年半的《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是香港首宗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黎智英由被控告到還柙,擾攘3年後星期一(12月18日)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正式開審,受到香港本地以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
旁聽市民希望精神上支持黎智英
本案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不設陪審團,星期二(12月19日)踏入第二日審訊,法院外繼續有大批市民及傳媒排隊,輪候進入正庭旁聽的籌號。
警方連日來在法院內外高度戒備,派出裝甲車在押解黎智英進出法院的囚車通道外駐守,甚至出動反恐特勤警員,並且將法院外的示威區搬到距離非常遙遠的地方,又限制記者不可以在法院外採訪排隊輪候旁聽席的市民,記者必須請願意接受訪問的市民,到遠離法院大樓的地方才可以進行訪問。
一連兩日到法院旁聽黎智英國安案的退休人士Simon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一直關心黎智英的情況,認為本案相當特殊,也是香港首次有傳媒因為報道國際消息,在國安法實施之後被迫停運,而他是《蘋果日報》的長期讀者,希望精神上支持黎智英。
Simon說:"即是其實我們都是看《蘋果日報》(長)大的,很多報道,他(黎智英)在現在這樣的情況,大家都為他的安危擔心的,我們來(法院旁聽)主要是精神上支持他,因為實際上我們已經做不了甚麼。"
案件對傳媒營運影響大 各界關注黎智英消瘦
Simon表示,由2020年8月黎智英首次被國安警拘捕開始,對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已經造成相當大的影響,甚至引發傳媒倒閉潮。
Simon說:"由抓他(黎智英)開始已經發生了影響,到現在應該是那個影響已經出來了,正如大家看到很多傳媒都已經”收了”(停運),或者是有些寫文字的都自我審查,有很多傳媒人都離開了香港,這些大家都看到的。"
本案預計審訊80日,Simon表示,他會一直留意案件的進展,對於黎智英被還柙接近3年後才開始審訊,Simon認為是否有公平審訊大家心中有數,尤其黎智英被長時間還柙的健康情況受到各界關注。
Simon說:"它(當局)說公平(審訊)的,當然黎智英(聘請)Tim Owen那個外國律師,都沒有辦法申請代表他來香港(在國安案)辯護,這個情況公不公平大家心中有數的了,(還柙)3年之後才進去(開審),未曾有審訊已經是還柙了3年,那麼他(黎智英)的人身自由(也)好、他本身的健康(也)好,都是有很大的摧殘的,看到傳媒就說他昨天出來,在庭上的表現都是消瘦了,亦都可以講是折磨了3年,我覺得就是(這樣)。"
黎智英如被”抄家”引國際投資者關注
Simon又表示,全世界都在關注黎智英國安案的審訊,尤其黎智英的資產因為被國安法檢控而被凍結,這宗案件的判決也可能影響國際投資者的信心。
Simon說:"我自己覺得他(黎智英)終老(在監獄)就可能未必,但是(監禁)一段很長的時間就很大機會,中國方面現在常常都希望同外國再結合,或者說再友好,但是如果這樣的(檢控)行動是繼續呢,這樣結果令到外國看到你(香港政府)用國安法可以這樣做,外國的資金亦都不敢來香港的,因為國安法是可以”抄家”,黎智英已經是了,即是那個蘋果(日報)已經全部那些資產,差不多要是凍結,而且《蘋果日報》都要”執笠”(停運),大家看到國安法對於一個或者商人也好、一個市民也好,而且他(黎智英)還是英國的市(公)民來的,我就覺得是這樣。"
辯方續爭議煽動罪半年檢控期限
黎智英星期二早上10時左右被懲教署人員帶入犯人欄,他仍然穿著灰色西裝外套,面帶微笑向旁聽席人士點頭,並且一直望向家屬揮手及點頭微笑,有旁聽人士向他高呼”撐住、頂住”,隨即被保安制止。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開庭的時候,繼續就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檢控時限陳詞,他強調參考立法原意,對檢控期限的要求是相當嚴格,控方必須在半年的期限內提出檢控。至於控方指可能會構成不公,彭耀鴻認為這個說法”有名無實”,因為立法的時候制定檢控期限,就是為了平衡公眾利益。
彭耀鴻表示,例如本案涉及煽動刑物,控方為了公眾利益應該盡快提出檢控,以阻止有關刊物繼續傳播,讓公眾得知相關刊物內容並不可取。而控罪訂明有 半年的檢控期限,控方必須於犯罪日的6個月內提出檢控,因此不涉及不公。彭耀鴻認為,控方不能夠一直不採取行動,靜待多年仍不提出檢控,最後又在多年後以”串謀”罪控告一系列的行為。
法官押後星期五裁決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表示,本案控罪有半年的檢控期限,而辯方爭議應該以發布首篇煽動刊物,即2019年4月1日開始計算。不過,本案的犯罪行為到2021年6月24日才結束,持續超過兩年涉及超過160 篇煽動刊物,認為本案控罪屬於”持續的犯法行為”,而不是只涉及單一的犯罪行為,可以把整宗案件視為同一”犯罪組織行為”。
至於辯方認為每項串謀犯罪行為都必須在半年內提出檢控,控方認為說法荒謬,批評辯方的說法會令案件變得支離破碎,以及無法反映整體犯罪行為。
控辯雙方星期二完成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是否超過為期半年的檢控時限的爭議陳詞,法官將案件押後星期五(12月22日)就相關法律爭議頒下書面裁決。
大律師指事隔太久煽動檢控難證因果關係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分析,煽動罪難以判斷因果關係,如果作出檢控的時間與被指犯法的事情相隔太久,就越難確認原本煽動的作為與最終犯法的因果關係,因此刑事罪行條例規定半年的檢控時限。
蕭志文說:"因為相隔太久的話,我做完一件事之後,十年之後才會令到其他的人犯法的話,這樣那個”煽動”是不是成立呢﹖是不是他十年之後犯法的事(情),是因為我講或者我做一些事情”串謀煽動”呢﹖其實就是越來越難證明的,所以訂一個”分水嶺”,6個月是一個合理的期限,令到其他人不會受我影響,這個就是那個法例訂了為甚麼有一段期限的理由,就著”煽動罪”。"
至於控方認為串謀煽動不是單一事件,而是”持續的犯法行為”,不同意檢控的半年期限以最早發生的事件開始計算,蕭志文認為可以理解,但是控方可以分拆控罪去處理。
蕭志文說:"用最早(犯案)的日子來計半年(檢控期限),對控方亦都不是太公平,但問題是如果不同的人A、B、C(串謀煽動)的話,你(控方)是要逐個來看,你可以分拆控罪的,如果你要告C的話,你就考慮C那個情況、C受到甚麼影響,那麼我(法庭)就看看控方就著C所(干)犯的情況,看看他(控方)講的被告裡面,煽動的行為是甚麼情況發生而定,即是如果有一堆事情發生了,我(法庭)可能會就著那一個被告的情況、他那個煽動的行為是甚麼時候發生,才再去考慮。"
法例條文看不到法庭有酌情權
蕭志文又表示,就他的理解法律上看不到超過檢控時限的空間,即是就算超過檢控期限一日,法庭都不會有酌情權去處理。
蕭志文說:"就我的理解來講,其實首先就是說那6個月(檢控期限)有沒有一個寬限的情況,沒有的、我的理解是沒有的、沒有酌情權給法庭是6個月之後、”過咗一日啫”(過了一日而已),於是就繼續檢控,我就看不到法例上有這一個酌情權,看不到法例給法庭有這個酌情權,或者檢控去過時去做這一部份的,如果真的是明顯地過了(檢控時限)就沒得”返轉頭”(回過頭),沒得說”如果我早一日(控)告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