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n’t support HTML5
旨在追收美國海外賬戶稅收的《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俗稱“肥咖條款” (FATCA)已經在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的幾天,美中雙方匆忙就該法律的實質性內容達成政府間協議,從而使中國金融機構避免了美國政府根據該法律所實施的百分之30的懲罰性預扣稅。令很多人不解的是,美國的國內法怎麼會管到中國的金融機構?美國政府追收海外賬戶稅收與中國政府有甚麼關係?
*FATCA旨在向美國的海外賬戶追稅*
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之後,為了增加稅收,打擊海外賬戶的逃稅行為,美國國會在2010年3月通過了“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並且由奧巴馬總統簽署成為聯邦法律。實際上,它是作為一項條款被塞入“恢復就業鼓勵聘僱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而一併通過的。
該法律規定,“美國相關人士”(US Persons),又稱“美國納稅個人”,包括持有美國國籍、綠卡以及在美居住了一段時間的稅務居民,其海外金融資產如果到達一定的門檻,例如個人5萬美元,企業25萬美元,他們就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華盛頓市“貝克豪斯律師事務所”(Baker Hosterler)的律師杰納納瓦帝(Jay Nanavati)指出,《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主要是針對把資金轉移到國外銀行逃稅的美國人。
他說:“這的確是一個前所未有的舉措,因為它借助美國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強大影響力,迫使外國銀行向美國當局通報其美國帳戶的信息,目的是防止美國相關人士利用外國銀行逃避美國的稅收。這比過去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更行之有效。”
華盛頓市“米勒差瓦勒律師事務所”(Miller & Chevalier)的邁克爾勞埃德(Michael M. Lloyd)律師進一步解釋說,美國的稅收制度非常特殊,它不是地緣性的,而是全球性的。無論個人所得來自哪個地方,只要是美國的納稅人,就必須向美國國稅局交稅。
他說:“這個法律旨在鼓勵外國金融機構,其中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類似的金融機構在確認美國帳戶後,把有關信息直接或者在合規後通過本國政府間接地提供給美國的稅務當局,目的是促使美國納稅人申報自己在海外的收入。”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FI)把美國相關人士在該機構中的賬戶信息通報給“美國國稅局”(IRS),拒不遵從者,美國政府將徵收百分之30的預扣稅,也就是說,該金融機構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預先扣繳百分之30的懲罰稅率。
不過,有關專家強調,美國要求外國金融機構通報的只是美國相關人士的海外金融性資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債券以及外匯等,因此不能把這個舉措理解為海外資產大稽查。
*稅務專家點評FATCA的後果和影響*
設在首都華盛頓的“卡托研究所”的資深研究員丹尼爾米切爾(Daniel Mitchell)說: “這是一個引起廣發爭議的立法,因為它對全球投資,海外的美國人以及希望在美國投資的外國人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使美國在全世界變得非常不受歡迎,因為我們把美國的法律強加於人,強迫外國金融機構成為美國國稅局的徵稅員。”
米切爾指出,特別是對海外的美國人來說,除了向所在國政府交稅外,還要向美國國稅局交稅,如果不遵從,就要被美國政府罰款。為了躲避高額稅收,有些人乾脆放棄美國國籍。此外,有些外國金融機構因為擔心牽涉《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也不願接收美國賬戶。
米切爾說:“通過和這些海外的美國人交流,我發現他們其實非常愛國,而且為身為美國人感到自豪。但是,他們恰好在國外生活和工作,有的可能已經結婚,還有的可能已經有了經營幾十年的公司而不得不選擇在國外生活。他們交不起這麼高的稅收保留美國國籍。”
但是,另外一些專家指出,在很多國家財政緊縮,求資若渴的情況下,即使放棄美國國籍而移居其它國家,恐怕也很難避免類似嚴苛的稅收制度。目前全球的一個大趨勢是,為了避免美國政府的預扣稅懲罰,已經有80多個國家就《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和美國簽訂了政府間協議(IGA),有的甚至加入了互惠條款,使得海外避稅愈來愈困難。
華盛頓市稅務律師杰納納瓦蒂分析了美國法律對全球經濟的影響。
他說:“未來即使不會出現‘同一世界同一金融體系’的局面,世界上最發達的前50個國家最終也有可能就如何分享金融信息制定出一套基本的規範和標準。我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某類型信息的分享方面,國界將不復存在,因為當今資金流動要比20年前容易得多。”
*中國政府順應全球大趨勢改變態度*
“政府間協議”分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Model 1 IGA)是各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簽訂協議,將合規的金融信息統一通報給美國國稅局,第二種模式(Model 2 IGA)是外國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國稅局通報美國賬戶信息。香港、台灣與美國簽訂的都是第二種模式的政府間原則性初步協議,第二種模式沒有互惠條款。美中雙方在2014年6月26日簽訂的是第一種模式的政府間初步協議,而且有互惠條款。
倪勇軍律師以及他所在的“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在幫助制定有關立法,特別是應對《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的策略方面,為中國政府的相關部門提供了咨詢,並且參與了前期的部分調研和分析工作。
倪勇軍指出,幾年前,很多國家政府都懷疑美國是否有決心和能力在全球範圍內要求其它國家配合實施美國的法律。中國官員曾表示,中國金融機構沒有義務,也不會配合美國法律的執行。隨著愈來愈多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加入,中國政府意識到這是大勢所趨。
倪勇軍說:“如果你不遵守、不執行這個法律,中國金融機構來自美國的收入自動會被徵百分之30的懲罰性稅。這對於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經營會有很大影響,因為這會造成客戶流失。客戶很有可能不再成為中國銀行的客戶,而成為香港或跟美國簽有這個條約,已經實施這個法律的政府協議的國家金融機構的客戶。”
倪勇軍個人認為,隨著美中兩國政府對話的日益密切,彼此的需求愈來愈大,中國政府也有可能覺得要表示一個姿態,在不損害中國利益的基礎上,給予美國政府支持。
*美中雙方達成的只是初步的原則性互惠協議*
專家們提醒人們,美中雙方目前只是就《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的實質性內容達成政府間協議,換句話就是說,這只是一個初步的原則性互惠協議,因此還屬於機密文件。
“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稅法律師倪勇軍認為,在美國國內的有關法律還沒有到位的情況下,美方目前還不能向中方提供它所要的中國賬戶的信息。
他說﹕“這個條款實際上現在還只是一個空的條款。所謂空的條款是甚麼意思呢?就是這個條款真要實施的話,還必須要美國國會修改美國的國內法。據我了解,美國國內法下面沒有授權美國政府向另外一個國家的政府提供這樣一個信息的法律。所以,美國的國內法首先要修改,然後才會使互惠的條款的實施有可能。對我們中國人來講,這個當然非常重要,但是對美國來講,這是他們要處理的眾多事情中的一件。我個人感覺時間上會有一個過程。”
但是,從雙方邁出的第一步來看,這個互惠協議在金融信息的分享方面將產生雙贏的局面。
華盛頓稅務律師邁克爾勞埃德說:“美國國稅局會把中國客戶在美國銀行的信息提供給中國當局,中國當局也會把美國客戶在中國金融機構的信息提供給美國當局。這對保護美國以及所有與美國簽訂了《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互惠協議的國家的課稅基礎大有幫助。”
“德勤中國”全球金融服務行業全國稅務領導人、大中華地區稅務副主管合伙人葉偉文(Patrick Yip)說:“理論上講,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這樣一個協議要求美國稅務局把中國公民在所有美國金融機構中所開賬戶的資料提供給中國稅務機關,參照美國要求中國稅務局提供的資料,中國稅務局同樣可以要求美國稅務局提供類似的資料。”
據葉偉文介紹,對於2014年7月1日生效期之後開設的海外金融賬戶,美國要求中國稅務總局提供的客戶資料是沒有設立門檻的,而對7月1日之前開設的海外金融賬戶,美國則要求中國稅務總局提供存款在5萬美金以上的美國相關人士的賬戶信息。那麼,一旦雙方的互惠協議最後敲定,中方反過來也可以向美國政府提出同樣的要求。
*FATCA是否有助於中國的反腐倡廉?*
《2013年胡潤財富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底,中國大陸資產超過千萬的富豪人數達105萬人,資產過億的富豪人數為6.45萬人。美國仍是富豪們安排子女在海外接受教育和置產的首選之地。《2012年胡潤財富報告》披露,大約三分之一的中國富人擁有海外資產。
從中國這方面來看,它清查的海外賬戶對象是持有綠卡並在美國居住的中國公民以及只在美國開設了銀行賬戶而沒有在美國居住的中國公民。按照美中原則性互惠協議,美國政府有義務向中方提供這些人的賬戶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賬號以及相關的收益等。
“德勤中國”的負責人葉偉文認為,美中簽訂的原則性互惠協議符合中國目前的大環境。
他說﹕“現在國家新的方向希望清廉一點,希望所有國家的官員和企業都不要浪費,而且國家也非常鼓勵企業走出去。當企業走出去的時候,就會有大量的資金跑到海外去。如果說沒有這樣的一個制度來監管,就很擔心這樣走出去的資金不曉得跑到哪裡去了。我覺得,有這樣一個平台和框架,對於中國長久的發展還是好的,特別是在中國有那麼多的外匯準備走出去的時候,我覺得,這樣的一個東西可以幫助國家更有效地監管走出去的資產。”
倪勇軍說,中國政府官員對於個人隱私,特別是財產情況非常敏感,保護意識也非常強。以國內房產登記為例,它到現在還沒有聯網。他說,象這麼一個在技術上非常容易的一件事到現在都沒有做到,反映出中國政府官員缺乏這方面的積極性。倪勇軍認為,那種認為與美國簽訂原則性協議是為了獲取中國人在美國銀行信息的想法,有點誇大其辭。
一些中國專家提醒人們不要誇大《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的反腐作用。他們指出,政府間協議是各國政府或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單方面簽訂的協議,假如中國貪官把金融資產存入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只有義務把賬戶信息通報給美國政府,而根據美中簽訂的互惠協議,美國政府只有義務通報中國公民在美國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此外,如果中國貪官把金融資產轉移到美國金融機構後獲得美國國籍、把金融資產變成不動產或者轉換戶頭,還是有辦法躲避中國政府的徵稅。因此,與其借助外力,不如從內部尋找根除腐敗的辦法。
倪勇軍律師表示,美國的稅法非常專業和複雜,而且稅務機關執法鐵面無私,因此,違法的成本非常高。他建議有關人士除了對稅法存敬畏之心,加強守法意識之外,還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倪勇軍以自己為例說,他本人持有美國綠卡,因此受到《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的約束,為了避免出錯,他還要請在美國的會計師幫助他申報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