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或神創論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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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立學校圖書館一角

20世紀20年代,在美國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是被禁止的﹐直到1968年,美國法庭才准許教授進化論﹐從而對以基督教信仰為主導價值觀的美國社會造成巨大衝擊。下面的法律窗口要介紹美國法庭是如何改變原來的立場的。

達爾文是英國著名的生物學家,他在1859年發表的《物種起源》一書中提出,地球上各種生物是從非生物,經過變異、遺傳和自然選擇,由低級到高級,從簡單到複雜逐步進化而來的。按照這個推理,人是從猿進化而來的,通俗地說就是從猴子變來的。

德克薩斯州貝勒大學政教研究學教授弗朗西斯‧貝克威斯(Francis Beckwith, )指出,達爾文的進化論使相信神創論的人士感到非常不安。

貝克威斯說﹕“達爾文在‘物種起源’一書中記述了有生命微生物的發展過程。他認為,微生物的產生不需要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或上帝的介入。這個學說令美國以及其它地方的很多人士深感不安,特別基督教徒,他們認為是神創造一切。”

根據聖經的說法,只有上帝才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他不僅創造了人類,而且創造了動物、昆虫、飛鳥和生物,使它們各從其類。達爾文的進化論和神創論背道而馳,給20世紀初以基督教信仰為主導價值觀的美國社會帶來震撼。

1925年夏天,南部田納西州名不見經傳的小鎮戴頓發生了一起轟動全美的案子,被人們稱為“猴子的審判”。

田納西州法律規定,任何不教授上帝造人而教授人類是從低級動物進化而來的學說都是違法的。以自由派著稱的“美國民權聯盟”為了挑戰神創論的觀點,準備把田納西州政府告上法庭。

戴頓鎮一位年輕的高中教師約翰‧斯科普斯自願充當了案子的當事人。一天,斯科普斯故意違反田納西州的法律,在他所在的公立學校的科學課上教授進化論。不出所料,他受到田納西州政府的起訴。這個案子被稱為“田納西州起訴斯科普斯案”。

1925年7月10號,初審法庭開始審理此案,在這個案子中,田納西州政府聘請了原總統候選人、基督教權威人物威廉姆‧詹寧斯‧布賴恩作為代理律師,被起訴方斯科普斯的辯護律師則是“美國民權聯盟”聘請的大名鼎鼎的民權律師克拉倫斯‧達羅。兩位律師在法庭上就科學和宗教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起訴方田納西州政府提出,這個案子涉及的問題很簡單,那就是,斯科普斯到底有沒有觸犯田納西州法律。最後,陪審團判定斯科普斯違犯了田納西州法律。

但是,“美國民權聯盟”繼續代表斯科普斯上訴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最後在技術層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理由是對斯科普斯的罰款應該由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來決定。結果,斯科普斯沒有因為教授進化論而坐牢,對他的罰款也被取消。

有些專家指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的裁決並沒有解決法律事實本身﹐也就是否可以教授進化論的根本問題。

但是,喬治亞州大學法律和美國史教授愛德華‧拉爾森(Edward Larson)認為,從這個案子以後,禁止教授進化論的力量在美國開始逐步減弱。

拉爾森說﹕“之後的幾十年中,教授進化論只在保守派宗教人士聚集的各州頗有爭議,在像紐約和加利福尼亞這樣的州,教授進化論則沒有多大爭議。這種僵局一直持續幾十年,直到1968年才發生改變。”

1968年,阿肯色州一所公立學校又發生一起涉及教授進化論的案子。案子的名稱是“埃珀森起訴阿肯色州案”。

案子的主角蘇珊‧埃珀森是阿肯色州小石城一所公立高中的生物老師。蘇珊在教學過程中發現她所在的校區採用了包括進化論內容的教材,這跟阿肯色州當時的法律相悖。該州法律明確禁止教授有關人類是從低級動物進化而來的理論。這使蘇珊‧埃珀森左右為難。但是﹐她最後還是決定向阿肯色州反對教授進化論的法律提出挑戰。

196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阿肯色州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理由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許各州支持某一宗教。福塔斯大法官在代表法庭發表的意見書中指出:“在我們的民主社會中,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宗教問題上必須保持中立,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在各宗教之間,宗教和非宗教之間保持中立的態度。”

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禁止各州把任何一個宗教信條作為教育的基礎,而且不允許各州在公立學校禁止教授進化論。

得克薩斯州貝勒大學政教研究學教授弗朗西斯‧貝克威斯分析了埃珀森一案的重要性。

貝克威斯說﹕“這是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審理有關神創論和進化論的案子,它為裁決涉及公立學校教學內容的案子開創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法庭裁決說,任何以鼓勵或禁止宗教信仰為目的而設立的教學內容都將被法庭視為違反憲法。”

到了20世紀末期,聯邦最高法院又在另外一起案子中對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補充,這一回是針對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但是,法庭的裁決對全美各州都具有指導意義。

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允許在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但是先決條件是必須同時教授神創論。一些學生家長於是提出訴訟,向這條法律的憲法性提出挑戰。

佛羅里達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蓋介紹了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依據。

史蒂芬‧蓋說﹕“路易斯安那州政府聲稱,它所做的只不過是在地球起源的這個問題上為學生們提供多方面的觀點。它提出,從學術自由的角度來看,應該把各種不同的思想傳授給學生,讓他們自己判斷哪些想法是正確的。”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1987年裁決說,路易斯安納州的法律違反了憲法。裁決指出,在公立學校教授有關超自然的力量創造了人類的宗教思想,是在鼓勵支持某一宗教,這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確立國教條款。裁決還指出,路易斯安那州制定的不教授神創論就不能教授進化論的法律,會破壞向學生提供全面科學教育的教學目的。

佛羅里達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蓋認為,美國憲法把信仰宗教的決定權交給了公民個人。

史蒂芬‧蓋說﹕“在宗教問題上,美國是一個多元化的國家。美國人信仰各種不同宗教,例如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印度教和佛教等,可以說應有盡有。出於對政府鼓勵某一種宗教並排擠其它宗教的擔心,美國人反對政府介入宗教事務。”

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教授進化論的問題上做出了明確的裁決,但是 ,有關爭議一直沒有止息。保守派人士指出,美國是以基督教立國的國家,很多開國先父都是基督徒。但是,美國法庭逐步把上帝幹出公立學校以及其它公共領域,造成社會道德江風日下,因此呼籲歸回上帝。預計,有關宗教和進化論之間的爭議及辯論還會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