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在華人中引起激烈爭議

  • 美國之音

加拿大議會大廈前飄揚的國旗。

加拿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案從提出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預計很快就會在議會投票通過,成為法律。這個法案的正式名稱是《外國影響力透明註冊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Registry),針對代表外國委託人在加拿大從事影響活動的個人和實體強制執行嚴格的披露要求。如果代表外國委託人的個人或實體未進行登記,他們可能會面臨重大的行政和/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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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在華人中引起激烈爭議

這些規定不僅可能適用於加拿大公民,還可能適用於受外國委託人指導在加拿大從事活動的任何個人或實體,這可能包括永久居民以及在加拿大居住的外國居民。為了確保遵守這些措施,並增強對加拿大境內惡意外國影響的透明度和意識,加拿大政府可能要求個人或實體進行公開登記。

然而這個法案在加拿大華人中卻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選民王立(Wang Li)

8月18日上午,多倫多支持中國民運會、溫哥華支聯會等在多倫多舉行聯合記者會,宣布正式發起議會簽名請願(e-4534),促請加拿大政府盡快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註冊法》。截至8月23日下午17點,簽名人數為1804。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貴林的王立女士在4月14日發起的簽名請願(e-4395)——呼籲加拿大政府重新考慮其擬議中的外國影響透明度登記法,截至7月13日結束時,簽名人數共2450。兩項請願可謂針鋒相對。

美國在1938年通過了《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澳大利亞在2018年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計劃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Act)。加拿大需要什麼樣的《外國影響力透明註冊法》?其中涉及的爭議點有哪些?

加拿大麥克唐納·勞里埃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查爾斯·伯頓(Charles Burton)

關於該立法應針對哪些國家,加拿大麥克唐納·勞里埃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查爾斯·伯頓(Charles Burton)認為應包括所有外國。而日本國際基督教大學政治與國際研究教授斯蒂芬·納吉(Stephen Nagy)則指出:“在製定防止外國干涉的立法時,加拿大政府需確保它針對那些有確定邪惡活動記錄的國家,這些活動旨在影響我們的民主制度與不同的種族社區。顯而易見的候選對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俄羅斯,因為他們可能使用代理人實現他們的目標。”阿爾伯塔省克雷莫納(Cremona)前議員石清

先生則提出:該立法應針對所有乾預、腐蝕加拿大選舉制度的國家,不應該僅針對某一個國家。他還說:“不一定只是這些威權國家,有些其它國家在某些時候當權的人想來干預(選舉),也要有所防禦。”而王立女士的看法則是:“我們希望政府通過嚴格現有的法律來嚴格管理外國政府乾預。如果政府一定要立一個新法,我們希望它是針對全部外國,而不是某些特別的國家。”

東京國際基督教大學政治與國際研究高級副教授斯蒂芬·納吉(Stephen Nagy)(照片來源: International Christian University)

該立法中會涉及“外國委託人”,它可以指外國政府、外國政府相關實體、外國政治組織或外國政府相關個人。關於哪些實體應被認定為“外國政府相關實體”,查爾斯·伯頓博士認為指的是所有接受外國或外國政黨資助的實體。斯蒂芬·納吉教授特別談到孔子學院:“區分合法的教育、文化機構與那些旨在被利用作為威權國家工具從事影響活動和/或傳播虛假信息的機構,對於防止外國干預同時保持健康的文化與教育交流至關重要。例如,孔子學院提供可貴的進入普通話培訓與中國文化的機會。這些應該被許可繼續下去,前提是它們在教科書適當性與文化活動方面符合加拿大標準。”他還認為日本、法國與韓國都提供了積極的範例,涉及“文化與語言機構如何能在促進雙邊關係方面發揮互惠作用,而不會與邪惡的政府相關實體混為一談。”

加拿大阿爾伯塔省克雷莫納(Cremona)前議員石清(Joseph Shi)

石清前議員對孔子學院持批評態度,認為它現在純粹成為政治機構:“在那樣的學校裡面,凡是不符合意識形態的那些人根本當不了老師,也教不了孩子。”他認為對這樣的機構,應該是要限制的。至於同鄉會、商會,在中共的金錢腐蝕下,對國外的華人來說其實造成很壞的影響。凡是收中共錢或被中共用國內利益做“限制”的,都應該登記。

至於哪些個人應被視為“外國政府相關個人”,查爾斯·伯頓博士認為是“任何從外國或外國政黨獲得物質利益或未來利益承諾的人。”斯蒂芬·納吉教授則指出:“就中國而言,國外的個人或組織可能會受到該國的壓力(被迫)參與不正當活動,這是因為中國共產黨的施壓策略以及在中國缺乏法治以保護公民與組織的權利。”但他認為,也有個人或組織自願代表相關國家擔任外交人士、國家代理人等的情況。

關於哪些類型的活動應予登記,查爾斯·伯頓博士認為,任何從外國或外國政黨獲得物質利益或未來利益承諾的人都必須登記並公之於眾,而非對活動進行登記。不過,王立女士則表示:關於登記的標準應有明確的規定,“它是基於行為的,而非基於主義、信仰、言論,甚至只是捕風捉影。”關於應登記的行為,她僅提到拿了外國政府的錢為外國政府遊說的加拿大政客、官員等。

斯蒂芬·納吉教授則認為:涉及外來干預的外國行為、活動必須是透明的,遵守加拿大法律,並確保與加拿大公民和/或組織相關的所有活動都經過了最大限度公開的程序。

加拿大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不但在加拿大引起爭議,而且引起了遠在中國的專家學者的關注。

一位不願公開姓名的北京公共政策學者談到加拿大的《外國影響力透明註冊法》時指出:“我個人是不喜歡這類立法的,很容易誤傷好人,如果立法特別'細'的話立法成本很高、耗時很長,如果特別'粗'的話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又很容易濫用,由其他方式替代的話效果更好,比如媒體公開報導的方式去監督這些'外國代理人',有刑事犯罪的按刑事犯罪處理走司法程序。”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講師江輝提出中國也應制定外國代理人法,其理由主要有兩點:“域外經驗表明,外國代理人法已經成為某些國家對外制裁的武器,將具有某國背景的機構列入外國代理人名單是一種對外制裁行為。中國祇有建立類似制度,才能夠以法治的方式對某些國家予以對等反制。對中國來說,制定外國代理人法,通過外國代理人的主動披露登記、國家安全機關的情報收集,掌握外國勢力影響本國政治活動的情況,在適當的時候依法主動公佈外國勢力影響中國政治活動的情況等,可以為對外鬥爭爭取主動。”

而那位北京的公共政策學者則對中國製定外國代理人法持批評態度:“這個法的目的應是為了製約'惡',用讓'惡'主動披露信息、貼標籤的方式來製約'惡'。但如果變成'惡'可以來對付'善'的工具,那就完全偏離了目的。”對於中國製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可能性有多高的問題,他回答道:“那不是高不高的問題,是想制定就可以隨時制定的問題。說實話,在中國沒必要製定,有別的一萬種現有手段可以用,已經有的工具早就超過那個法的內容了,根本不需要畫蛇添足新制定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