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的一名議員最近提出了一項議案,規定未成年孩子按照年齡段必須定點回家。該議案一經提出,就在民眾當中激起了強烈反響,支持和反對的都不乏其人。
巴爾的摩市是馬里蘭州最大的城市,人口在62萬左右。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最新統計數據,在全美犯罪率最高的10大城市當中,巴爾的摩市排名第九。雖然市政府近年來通過各種辦法加強了執法力度,但是,犯罪率仍然高於全美平均水平。
為了維護治安,特別是確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巴爾的摩市實施了宵禁法規。根據現行法規,周間晚11點開始,若沒有成年人的陪伴,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准出門在外,周末則可推遲到12點。
據悉,截至到2009年7月,全美至少有500個城市實施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宵禁法。大多數城市的宵禁法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周間晚11點之後,周末12點之後,仍在大街上滯留。
儘管如此,一些政界人士仍在試圖推動更加嚴厲的宵禁法規。巴爾的摩市年僅29歲的市議員布蘭登· 斯科特(Brandon Scott)最近提出了一項新的議案,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分成不同的宵禁時間,而且把宵禁時間提前。
斯科特說﹕“這個議案更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使他們做好上學的準備。如果我們縱容孩子們象我現在看到的那樣每天晚上11點鐘還在外面遊蕩,那麼,他們第二天就不會做好上課的準備。”
斯科特又說﹕ “事實很簡單,沒有正當的理由讓一個8歲到12歲的孩子晚上10點半以後在沒有大人陪伴的情況下,獨自在街上游蕩。”
斯科特提出對不同年齡的孩子採取不同的宵禁時間,例如不滿14歲的孩子不得晚於晚上9點回家。14歲到16歲的孩子周間必須在10點鐘之前,周末和暑假必須在11點鐘之前離開街道,除非有大人陪伴。未成年人若違反宵禁法,其父母將被罰款500美元。
這個議案一提出,人們的反應不盡相同,聽上去理由都很充分。
西格潘桑塔說﹕ “我認為,父母應該承擔承擔更多責任。如果父母和老師、學校、社區中心以及領袖共同合作,我們的社區就會更加安全。”
桑塔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她和丈夫經營了一個青少年課外活動中心,為孩子們提供包括籃球、足球、舞蹈在內的各項活動。
桑塔的丈夫說﹕“我認為,每個孩子晚上到點就應該回家,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孩子沒有理由晚上9點鍾後還在大街上遊蕩。”
桑塔的女兒肯葉勒說﹕“我贊同宵禁法,因為外面的世界充滿了暴力,常常會發生象我們這麼大的孩子晚上遭到殺害事情。”
沙麗茲的兒子說﹕ “我不贊同宵禁法,孩子們也應該有自由去做他們想做的事情,只要他們不去殺人、強姦,就應該允許他們晚上出去。”
沙麗茲說,宵禁法因為它有利有弊。一方面,孩子們可以更多呆在家裡,減少暴力活動的發生,另一方面,他們在家裡會從事社交媒體等其它活動,從而導致更多網絡欺凌和騷擾的情況發生。”
美國民權聯盟的律師索妮亞榆w瑪認為,宵禁法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她從法律的層面對新的議案提出了質疑。
索妮亞· 庫瑪說﹕“宵禁聽上去是個很好的主意,直覺上讓人覺得很吸引人,因為讓孩子們呆在家裡很安全嘛。實際上,大多數孩子受到傷害時不是因為他們在大街上遊蕩,而是因為被所熟悉的人所利用。因此,我們要非常謹慎,我們不能尋找只讓我們感覺好,但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解決辦法,這一點非常重要。”
巴爾的摩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律師拜倫楊U恩肯(Byron L. Warnken)1995年受當時巴爾的摩市市長施墨克的邀請,幫助起草宵禁法,希望既達到維護治安的目的,又考慮到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每位公民的自由權。
拜倫 · 沃恩肯說﹕“假如你和我作為成年人,凌晨4點走在大街上,這是我們的特權,只要我們不擾亂安寧就可以。但是,未成年如果這麼做(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把18歲以下者定為未成年人),政府的掌控權要更多一點,因為它有權實施控制,有義務保護未成年人及其接觸的人。”
但是,沃恩肯教授指出,這並不意味著未成年人不具備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他們的權利,而只是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尋求一種平衡。他認為,只要政府所做的有利於未成年人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政府就可以介入宵禁的問題,實施一定的控制。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保公民有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如何在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自由權,一直是美國政府,乃至法庭所面臨的挑戰。巴爾的摩市議員斯科特新提出的宵禁議案能否得到市議會的通過,並經得起法律的審核,人們正在拭目以待。
巴爾的摩市是馬里蘭州最大的城市,人口在62萬左右。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最新統計數據,在全美犯罪率最高的10大城市當中,巴爾的摩市排名第九。雖然市政府近年來通過各種辦法加強了執法力度,但是,犯罪率仍然高於全美平均水平。
為了維護治安,特別是確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巴爾的摩市實施了宵禁法規。根據現行法規,周間晚11點開始,若沒有成年人的陪伴,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准出門在外,周末則可推遲到12點。
據悉,截至到2009年7月,全美至少有500個城市實施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宵禁法。大多數城市的宵禁法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周間晚11點之後,周末12點之後,仍在大街上滯留。
儘管如此,一些政界人士仍在試圖推動更加嚴厲的宵禁法規。巴爾的摩市年僅29歲的市議員布蘭登· 斯科特(Brandon Scott)最近提出了一項新的議案,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分成不同的宵禁時間,而且把宵禁時間提前。
斯科特說﹕“這個議案更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使他們做好上學的準備。如果我們縱容孩子們象我現在看到的那樣每天晚上11點鐘還在外面遊蕩,那麼,他們第二天就不會做好上課的準備。”
斯科特又說﹕ “事實很簡單,沒有正當的理由讓一個8歲到12歲的孩子晚上10點半以後在沒有大人陪伴的情況下,獨自在街上游蕩。”
斯科特提出對不同年齡的孩子採取不同的宵禁時間,例如不滿14歲的孩子不得晚於晚上9點回家。14歲到16歲的孩子周間必須在10點鐘之前,周末和暑假必須在11點鐘之前離開街道,除非有大人陪伴。未成年人若違反宵禁法,其父母將被罰款500美元。
這個議案一提出,人們的反應不盡相同,聽上去理由都很充分。
西格潘桑塔說﹕ “我認為,父母應該承擔承擔更多責任。如果父母和老師、學校、社區中心以及領袖共同合作,我們的社區就會更加安全。”
桑塔是三個孩子的母親,她和丈夫經營了一個青少年課外活動中心,為孩子們提供包括籃球、足球、舞蹈在內的各項活動。
桑塔的丈夫說﹕“我認為,每個孩子晚上到點就應該回家,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孩子沒有理由晚上9點鍾後還在大街上遊蕩。”
桑塔的女兒肯葉勒說﹕“我贊同宵禁法,因為外面的世界充滿了暴力,常常會發生象我們這麼大的孩子晚上遭到殺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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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麗茲的兒子說﹕ “我不贊同宵禁法,孩子們也應該有自由去做他們想做的事情,只要他們不去殺人、強姦,就應該允許他們晚上出去。”
沙麗茲說,宵禁法因為它有利有弊。一方面,孩子們可以更多呆在家裡,減少暴力活動的發生,另一方面,他們在家裡會從事社交媒體等其它活動,從而導致更多網絡欺凌和騷擾的情況發生。”
美國民權聯盟的律師索妮亞榆w瑪認為,宵禁法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她從法律的層面對新的議案提出了質疑。
索妮亞· 庫瑪說﹕“宵禁聽上去是個很好的主意,直覺上讓人覺得很吸引人,因為讓孩子們呆在家裡很安全嘛。實際上,大多數孩子受到傷害時不是因為他們在大街上遊蕩,而是因為被所熟悉的人所利用。因此,我們要非常謹慎,我們不能尋找只讓我們感覺好,但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解決辦法,這一點非常重要。”
巴爾的摩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律師拜倫楊U恩肯(Byron L. Warnken)1995年受當時巴爾的摩市市長施墨克的邀請,幫助起草宵禁法,希望既達到維護治安的目的,又考慮到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每位公民的自由權。
拜倫 · 沃恩肯說﹕“假如你和我作為成年人,凌晨4點走在大街上,這是我們的特權,只要我們不擾亂安寧就可以。但是,未成年如果這麼做(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把18歲以下者定為未成年人),政府的掌控權要更多一點,因為它有權實施控制,有義務保護未成年人及其接觸的人。”
但是,沃恩肯教授指出,這並不意味著未成年人不具備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他們的權利,而只是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尋求一種平衡。他認為,只要政府所做的有利於未成年人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政府就可以介入宵禁的問題,實施一定的控制。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保公民有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如何在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自由權,一直是美國政府,乃至法庭所面臨的挑戰。巴爾的摩市議員斯科特新提出的宵禁議案能否得到市議會的通過,並經得起法律的審核,人們正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