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間團體呼籲﹐兩岸即將簽署的投資保障協議﹐應該把人身安全條款和國際仲裁機制納入﹐才能真正保護台商在中國的權益。
台灣民間團體“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和“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星期一舉行記者會指出﹐[人身自由保障]和[國際仲裁]應該是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最重要的訴求。
不過﹐今年3月中國刑事訴訟法增訂了秘密逮捕制度﹐未來台灣人民如果在中國被捕﹐即使家屬接到通知﹐也可能無從了解拘留的原因和地點。
*應該建立通報機制*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兩岸投保協議當中﹐應該建立台商一旦被留置﹐家屬可以在24小時之內獲得通報的機制。
他說﹕“我方應該要求人身自由的通報機制通知家屬不可以有罪名上的例外﹐而且要有實質的內容﹐必須要有羈押地點﹐拘留的原因﹐我方政府一定要拿出來和中國積極交涉﹐否則這個投保協議真的不應該簽。”
*納入國際仲裁機制*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清華大學教授洪財隆還指出﹐在兩岸投保協議當中﹐如果沒有國際仲裁的機制﹐就不能真正的保護台商。
他說﹕“即將簽署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裡面從國際仲裁退讓到可能的兩岸仲裁﹐甚至到兩岸調解﹐我想這樣的機制完全無法達到國際仲裁所能達到的效果。”
洪財隆還表示﹐世界各國在簽署經貿協定時﹐也都會加入人權條款﹐而兩岸的投保協議﹐也應該加入人權的價值﹐這將有助於未來雙方關係和平與穩定的發展。
*接受國際人權標準*
執政的國民黨立委徐耀昌表示﹐中國還是人治的社會﹐但是﹐如果要走入國際社會﹐就應該要接受國際的人權標準。
他說﹕“當民主的聲音一直在醞釀時﹐你還是要回歸到法治面﹐人權一定要受到保障﹐世界的潮流是這樣﹐大陸那邊應該要順應民意。”
兩岸日前在台灣舉行了經合會第三次例會﹐會後雙方表示6月份的第八次江陳會可望簽屬兩岸投保協議。
台灣準副總統吳敦義去年在行政院長任內曾經承諾﹐台商在中國大陸人身安全的保障﹐將納入雙方的協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