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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婦女獲得投票權的歷史演變過程



19世紀後期,密蘇里州的一位婦女到投票站參加總統選舉投票,卻因為是女性而遭到拒絕。她的案子經過上訴到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庭在這個案件中判決指出,雖然婦女是這個國家的公民,但是﹐憲法沒有保證公民就一定有投票權。

1776年7月4號,北美13個殖民地通過《獨立宣言》,宣告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而獨立,並成立美利堅合眾國。1787年舉行的聯邦制憲會議把投票資格交由各州決定。

南卡羅來納大學歷史學教授瑪喬麗‧斯普魯伊爾(Majorie J. Spruill)說,建國早期,不僅婦女沒有投票權,很多男子也無投票權。

斯普魯伊爾說﹕“美國是作為合眾國建立起來的,最初只有那些自由人和有財產的男人可以選舉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制定國家法律。根據從英國普通法演變而來的州法律,婦女婚後沒有財產,財產屬於丈夫。因此,當時人們認為由丈夫代表全家投票是恰當的。”

北卡羅萊納州大學傳播學系教授朱麗亞‧伍德(Julia T. Wood)說,婦女投票權運動的第一個浪潮是在1840年到1925年,最初是從婦女參與其它運動發展而來的,例如廢除黑奴運動等。

“她們發現,由於她們沒有公開發言權,因此在這些運動中的努力也受到阻礙。她們的聲音得不到尊重,不能在公開場合講話,更不能參加投票,這些促使這個時期的婦女領袖開始爭取婦女投票權和其它權利,這是她們為了有效參加其它運動必須實現的主要目標。”

1848年7月18日,紐約州塞尼卡福爾斯鎮舉行第一屆美國婦女權利大會,大會發表《觀點宣言》﹐提出了爭取婦女投票權的問題﹐這次大會象征著19世紀美國婦女權利運動的誕生。

1861年到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爆發,導致黑奴制被廢除。1868年,國會通過憲法第14條修正案。該修正案明确指出,在合眾國總統和副總統、國會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和州議會議員的選舉中,年滿21歲的男性公民,除了參加叛亂或其它犯罪而被剝奪權利的人外,如果上述選舉投票權在某州被剝奪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那么,該州的代表權基礎應該按照被侵權男性公民人數占該州年滿21歲男性公民總人數的比例相應減少。1870年,國會通過第15條修正案,明确給予黑人男子投票權。但是,女性投票權問題仍沒有解決。

1869年,美國婦女投票權運動形成了兩大組織,一個是“美國婦女投票權協會”,另一個是“全國婦女投票權協會”。前者比較保守,認為應該從基層開始,逐步爭取各州對婦女投票權的支持。後者則非常激進,主張修改憲法,徹底實現婦女的投票權,這一派領導人、婦女投票權運動先驅蘇珊‧安東尼1872年作為女性參加投票。

加利福尼亞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歷史學教授埃倫‧杜波伊斯(Ellen C. Dubois)說:“蘇珊‧安東尼住在紐約州羅徹斯特市。1872年投票日那天,她與家人和朋友去參加投票,因為獲准投票,她興奮之极。但是﹐几個星期後,聯邦執法官員將她逮捕。她為自己能成為婦女投票權運動的女英雄感到振奮,並希望她的案子能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但沒有成功。”

後來,蘇珊被法庭判定有罪並罰款150美元。與此同時,另一位婦女弗吉尼亞‧邁納在她所在的密蘇里州注冊投票,但負責投票登記的官員哈珀塞特以邁納是女性為由不讓她投票。哈珀塞特說,讓她投票會違犯密蘇里州法律和州選民注冊法。根據當時的法律,婦女不能直接提出訴訟,因此弗吉尼亞邁納通過自己的律師丈夫弗朗西斯提出民事訴訟,這就是邁納起訴哈珀塞特案。

1873年年初,邁納夫婦在初審法庭敗訴後上訴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哈珀塞特一方提出,憲法第14條修正案只給予黑人男子投票權。但是,邁納的丈夫弗朗西斯提出,這條修正案禁止各州限制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因此女公民也有權參加投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各州可以對投票權進行限制,邁納夫婦敗訴。他們繼續上訴,187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

弗朗西斯‧邁納在法庭上提出,如果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那麼﹐婦女也應該算是美國公民,法庭同意這個論點。邁納提出的第二個論點是,公民權應該包括公民投票選舉的權利,否則公民權就失去了意義,法庭不同意這個論點。但是,法庭沒有直言不諱地說婦女沒有投票權,而是說公民權並不一定包括投票權。邁納再次敗訴。

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使通過法庭爭取婦女投票權的夢想破滅。一些婦女投票權運動領導人隨即把工作中心轉向爭取各州的支持,希望通過修改州憲法爭取婦女投票權。西部的怀俄明、猶他、科羅拉多以及加利福尼亞等九個州相繼給予婦女全部投票權。

與此同時,艾麗斯‧保羅領導的另一派婦女投票權運動繼續努力通過修改聯邦憲法,從根本上解決婦女投票權的問題。她們中的很多人通過動員西部各州女選民反對威爾遜競選連任總統和組織游行抗議活動,迫使他支持修改聯邦憲法。

斯普魯伊爾教授說,威爾遜總統最初不支持婦女投票權運動,但隨著婦女投票權運動日益壯大,他的態度開始轉變。

“威爾遜總統和其他許多政界人士開始看到同意給予婦女投票權的州日益增多,並有最終通過憲法修正案的趨勢。於是,他們開始思考這樣一個問題:一旦婦女得到投票權,反對這個運動會對自己的政治生涯產生什么影響?因此,很多共和黨人和民主黨人開始加入支持婦女投票權的行列。”

1919年7月,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終於同意修憲,並交由各州批准。根據美國憲法,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和四分之三的州同意才能修憲。在第一屆美國婦女權利大會過去72年,邁納一案過去近半個世紀之後,1920年8月26號,第19條修正案終於寫入美國憲法,該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性別而被合眾國任何一州加以剝奪或限制。至此﹐美國婦女的投票權正式得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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